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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金融行业】金融黑灰产刑事风险图鉴:从案例拆解到合规防火墙构建
发布时间:2025-10-11作者:王馨仝、王延桥

一、雷霆之势:


  金融“黑灰产”全链条打击的时代背景


  当前,我国金融领域正进入一个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金融安全被提升至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其核心要义在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健康,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此背景下,针对金融领域“黑灰产”的严厉打击,并非孤立的执法行动,而是服务于国家金融安全大局、净化市场生态、保障经济稳定运行的必然举措。其背后的执法理念,是从过去侧重于惩治孤立的金融犯罪行为,转向对破坏金融秩序、侵蚀社会信用根基的产业化、链条化犯罪活动的系统性清理与源头治理。


  2025年3月14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联合部署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正是这一理念的集中体现。此次行动明确指向信用卡诈骗、骗取贷款、保险诈骗等多种犯罪,而同年9月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更释放出“全链条打击”的强烈信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表示要“坚持对信贷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


  “金融黑灰产”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源自网络空间治理,逐步延伸至金融领域的实践提法。其“黑”在于行为构成犯罪,如诈骗、敲诈勒索,其“灰”在于部分行为游走于违法边缘,如某些违规代理。结合刑事司法实践,有学者将其定义总结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实施的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其他与金融领域相关的侵犯财产、不法经营等行为的产业化。[1]根据《中国金融黑灰产治理研究报告(2025)》的估算,2024年中国“黑灰产”从业人员超800万人,2025年一季度规模超过2800亿元,已成为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2]


  基于此背景,本文将聚焦“职业背债人”贷款诈骗案与“代理退保”敲诈勒索案,深入解析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证据链条特点及在“黑灰产”产业化背景下的认定难点。同时,结合监管“全链条打击”的态势,为涉案人员辨析罪责边界,并为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提出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的建议。


  二、冰山之下:


  典型案例揭示的系统性风险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并非简单的个案,而是金融“黑灰产”侵蚀金融体系的缩影。它们所揭示的,是两种典型的系统性风险:一是对金融信贷根基的侵蚀,二是对金融消费秩序的破坏。


  (一)“职业背债人”贷款诈骗案——对信贷根基的蛀蚀


  该案揭示了“介绍人-中介-背债人”的全链条犯罪模式。被告人宁某等人招揽无购房资质人员,通过伪造首付款凭证、虚增房屋成交价格等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在短短10个月内,通过11名“背债人”诈骗贷款共计738万余元。此外,宁某还实际控制并使用这些“背债人”名义申领的信用卡,欠下大量钱款。


  在罪名适用方面,本案涉及到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之间的区分。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本案中,瓜分剩余款项的行为是认定此目的的关键证据,司法实践中也会重点关注资金是否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是否有还款行为和意愿、是否存在足额抵押等。从刑罚惩治的角度而言,该案法院“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置”的思路具有典型意义。此类案件中,中介处于犯罪链条的枢纽位置,在组织、策划犯罪中发挥重要的连接作用,一般会被认定为主犯,量刑上很难得到降档处罚。而其余参与者,抱有快速致富的侥幸心理,没有获得被承诺的高额报酬,还严重影响了个人征信,可能被认定从犯。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会关注链条各个环节的参与人在犯罪行为中所起到的地位和作用,在全链条打击的同时,落实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分不同参与人是组织策划者、主要实行者,还是被动参与、获利微薄的“工具人”,以确保罚当其罪。


  (二)案例二:“代理退保”敲诈勒索案——对市场秩序的扰乱


  该案暴露了以“代理维权”为名,行“非法获利”之实的黑灰产模式。林某某、马某某以全额或高额退保为诱饵,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退保,进而杜撰、编造保险公司违规证据,通过恶意投诉、消极对抗调查等手段,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高额补偿款,并从中抽成。此类案件的定性焦点在于区分合法维权与违法犯罪的边界。需审视投诉内容是否完全凭空捏造,还是有一定事实基础但夸大其词;行为是正当行使投诉权利,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威胁、要挟。如果证据显示保险公司本身存在销售瑕疵,则行为人的投诉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这会影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和“要挟手段”严重程度的判断。


  三、精准破局:


  “全链条打击”下的风险研判


  在国家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全链条溯源打击”金融黑灰产的背景下,涉案的金融机构、融资中介及贷款人应准确识别现有业务风险,从客观要件、主观意图、法律适用三个维度建立风险筛查机制,确保准确识别风险,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首先,客观方面的风险识别需紧扣“行为危害性”与“损失关联性”两大核心。欺骗手段实质性筛查是关键,需重点识别融资材料中“非轻微瑕疵”(如虚假收入证明、伪造交易流水)对授信决策的影响程度。同时,实际损失风险评估需前置,针对贷款类业务,需建立抵押物价值动态监测机制,避免仅依赖初始评估值,同时结合借款人还款能力、行业风险等因素,预判是否存在“足额抵押但仍无法覆盖损失”的潜在风险。


  其次,在主观意图方面,重点考察“非法占有目的”与经营意图之间的区别。论证行为是否具有“经营意图”,如展示风控手册、合作备忘录、资金用于公司运营等等。如果有上述“经营意图”,而非用于个人挥霍,则行为人可能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职业背债人”,可探讨其是否仅出于“躺赚”动机,但对骗贷具体手段和后果认知模糊。


  再次,从法秩序统一性的角度,对于某些违规但不必然构成犯罪的行为,主张应优先适用行政监管措施,慎用刑事手段。强调民事救济途径的可适用性,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四、激浊扬清:


  金融机构的刑事合规“防火墙”构建


  为了从源头有效遏制金融黑灰产,必须构建一个多方协同的治理格局。


  首先,金融机构应积极构建“刑事合规防火墙”,通过加强内控与员工教育来严防内外勾结,例如定期开展反欺诈和合规培训以明确行为红线,某地寿险业便通过总经理联席会机制建立了行业黑名单,这有助于提升整体风险防范意识。


  其次,强化技术风控是关键,可以借鉴“智能风控大脑”等实践,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实现对异常交易和虚假材料的智能识别与交叉验证,其中区块链技术(如联盟链)能有效防范材料伪造、促进信息共享,从而提升整体风控效率。


  此外,完善投诉应对机制也至关重要,金融机构应建立恶意投诉识别模型,对异常投诉固定证据并主动向监管和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优化官方投诉流程,以减少消费者对黑产机构的依赖,确保投诉渠道的公正透明。与此同时,金融从业人员需高度警惕,远离“灰产”陷阱,明确法律边界,切勿为追求业绩而协助包装客户资料或与不法中介勾结,否则即使未直接分赃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同时,必须严格保护客户信息,严禁泄露给代理维权等黑灰产组织,否则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唯有严守上述合规边界,方能维护行业诚信与安全。


  通过这些综合措施,各方协同努力,能够切实提升金融行业的合规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五、结论


  有效治理金融“黑灰产”,其最终目标并非单纯的惩戒,而是为了重塑一个健康、稳定且富有活力的金融生态。“全链条打击”的司法实践,正在推动金融犯罪治理从个案惩处走向系统性清理。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对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的精准界定,不仅考验着司法智慧,更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信心与秩序。


  严格的司法审查,不仅为每一个涉案主体提供了公正审判的权利保障,也倒逼金融机构审视自身在风险内控、技术应用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短板,从而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生合规动力。归根结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是一体两面。唯有通过监管、司法、产业等多方的协同努力,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保护合法的金融创新与市场活力,方能构筑起一个规则明晰、风险可控、诚信为本的现代化金融治理体系,为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注释:


  [1]许浩:《金融黑灰产的新样态与刑法规制》,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5期,第128-144页。


  [2]马上消费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消费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中国金融黑灰产治理研究报告(2025)——非法代理维权的识别标准与溯源治理》,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