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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淮南、李明真律师不起诉案例:某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两位员工被控污染环境罪,终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5-10-21

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闫淮南、李明真律师分别辩护的某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两位员工涉嫌污染环境罪,经过长达八个多月的努力工作,最终获得不起诉结果,为当事人赢得了完全自由。


  一、案发背景


  本案因某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化学需氧量(简称COD)的自动监测设施异常被环保部门调查,后发现,行为人将监测设备用于抽取排水口的管线剪断,插入事先准备好的符合排放标准的兑水容器内,干扰上述自动监测设施,违规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环保部门遂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最终将上述二行为人以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


  二、处置型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如何破局?


  第一,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和家属沟通,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发现本案系处置型污染环境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将“严重污染环境”规定为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内容之一,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和法解释学的方法理解刑法条款,辩护人认为上述要件表明污染环境罪主要侧重还是在于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实害结果,而非仅仅行为本身。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对于篡改或者干扰监测设备的行为也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范畴,即通过法律规制,将干扰采样、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犯纳入刑法入罪范围。而从整体来看,辩护人认为还应当结合具体处置的行为类型、手段方式、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


  具体本案中,辩护人遵循上述思路发现五个有利辩点:1.本案没有造成任何环境污染的危害后果;2.排放的COD(化学需氧量)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只是略高于当地标准;3.整个干扰设备采样监测数据的行为短暂,危害性小;4.当事人系接到办案单位电话后主动前往,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5.案涉单位已经缴纳环境损害赔偿金,被损害的法益已被修补。故结合上述事实及在案证据,辩护人充分论证:本案无论从行为还是结果上看,都系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的范畴。


  第二,辩护人进行了大量案例检索,从海量案例中发现有几个案例的案涉行为与本案相类似,在无自首情节下仍做了不起诉决定。虽然并非近三年案例,但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辩护人将案例作为辩护意见附件提交给办案机关,并充分与办案人员沟通,争取能为当事人赢得不起诉结果。


  第三,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案涉单位进行刑事危机处置,多次前往案涉单位沟通应对举措。当事人所在的单位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进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整改、安全环保法规教育、制度改进等方面,虽然并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但仍最大程度支持并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努力为涉案员工争取最优权益!更是为企业的未来长远稳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后,本案经过八个月时长的拉锯,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涉案两位行为人均获得不起诉决定,案涉单位对辩护人的工作高度认可,对单位未因上述事件而陷入刑事案件中而深表感谢!


  三、结语:警醒与反思


  虽然本案为当事人赢得了宝贵自由,但一个成功案例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结果,更要引起足够的警醒与反思: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近年来越来越多严重干扰采样、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开始受到刑法的规制。在此情况下,相关企业以及人员更应当严守法律红线,树立环境保护的大旗,合法合规作业,必要时,引进专业律师团队把关,只有这样,方能在安全环保合规管理方面行稳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