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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国内首案:使用AI生成虚假案例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5-11-24作者:常莎、叶怡娴

第一部分事件回顾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事纠纷案件中,原告代理人通过AI生成虚假案例提交法院,试图佐证己方观点。这些案例虽与在审案件高度契合,但经法官核实,实际对应的案号所涉案件与描述内容完全不符。AI生成的“(2022)沪01民终12345号”案例,实际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与股权代持纠纷毫无关联。另一份“最高法院案例”则未标注案号、裁判日期等关键信息。上述案例系律师通过AI大模型生成后直接提交,未作任何核实。法院最终未采纳该代理意见,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批评律师行为,强调提交材料须确保真实性,不得利用AI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司法秩序。


  AI生成案例特征如下:


  第一,案号编排规律化。


  真实司法案例的案号由年份、法院代字、案件性质代字、审级代字和案件编号组成,案件编号遵循受理顺序自然生成,具有随机性和连续性。而AI生成的案号常呈现刻意规律化特点,如使用“12345”“1234”等连续整数或“111”等明显特征数字。


  第二,案情描述过度贴合需求。


  AI大模型的生成逻辑基于概率统计与语境匹配,当使用者明确输入案件细节后,其生成的案例往往刻意贴合需求,事实细节、论理结论可能与使用者需求高度重合,呈现人为定制化特征。如果AI生成的案例与待处理案件的关键事实、论理结论过于完美匹配,就应当引起警惕。


  第三,难以通过检索验证。


  AI生成的虚假案例往往无真实裁判文书印证,且案件可能存在漏洞,AI有时会刻意模糊案件可识别要素(如当事人姓名、具体日期等),导致无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权威平台验证。


  第二部分法律责任


  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AI生成虚假案例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通过该案裁判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提交材料需确保真实性,AI生成内容不能替代人工核查。


  律师方面:《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对提交法院的材料负有真实性核查义务,若使用AI生成虚假案例,影响案件审理或误导法庭,律师可能被认定为藐视法庭。即使无主观故意,未履行核查义务导致虚假材料进入司法程序,也可能触发行业纪律处分或司法制裁,由律师承担主要责任。


  诉讼参与人方面:《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诉讼参与人若自行使用AI生成虚假案例提交法院,可能构成妨碍诉讼行为。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实施训诫、罚款等处罚。若虚假案例造成误导司法裁判的严重后果,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事责任。


  法官方面:《法官法》第五条规定,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第六条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法官需严格履行对提交材料的审查义务,尤其对当事人或代理人援引的案例真实性进行核实。审判中法官需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官方裁判文书数据库等权威渠道,甄别AI生成的虚假案例。若法官因疏忽未发现AI生成的虚假案例,导致虚假案例被采纳影响案件结果,法官可能面临内部监督机制的审查。相关责任认定需结合法官的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若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仍无法发现虚假信息,一般不承担责任。


  第三部分结语


  个人层面:个人是防范AI虚假司法案例的第一道防线,应主动提升辨别意识。面对社交平台和非官方网站传播的“司法案例”,切莫盲目轻信或随意转发。在查询时,优先选择法院官网、裁判文书网等权威渠道,仔细核对案号、审理法院等核心信息。遇到法律专业问题时,对AI生成的内容保持警惕,可通过咨询专业律师,以真实案例和法律条文为依据,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层面:律师须严守执业底线,规范使用AI工具。对于AI生成的案例和法条,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权威平台核实案号、案情、裁判要旨等关键信息,确保案例真实存在且与案件事实相符。避免直接使用未经核验的AI生成内容,防止虚假案例影响案件代理效果。认识到AI仅作为辅助工具并不能代替人工决策,不能直接将生成内容作为代理意见的核心依据,需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和调整。同时,主动防范AI“幻觉”风险,遵守行业规范,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律师职责,确保办案质量和法律职业的公信力。


  司法机关层面:司法机关应筑牢司法公正的防线,严格核查案件中提交的案例。通过官方权威平台验证案号、案件事实等信息,排查案号规律化、案情过度贴合诉求等异常情况。对提交虚假案例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若律师存在违规行为,建议由行业协会进行相应处分。此外,应加快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划分及处罚标准,从而有效压缩虚假案例的生存空间。


  社会层面:社会各界需携手合作,共同防范虚假司法案例。媒体在传播相关内容前,必须严格核验信息来源及其真实性,并标注权威出处,避免传播存疑信息。行业组织应遵循AI内容生成规范,明确司法案例类内容的生成与传播底线。相关部门可通过线上科普、线下宣传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真实案例查询渠道及辨别技巧,提升全社会的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