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是就业的“蓄水池”、创新的“活水源头”和经济增长的“稳定器”,其独特价值无可替代。然而,中小企业在成长阶段普遍面临资金周转不畅的“卡脖子”难题:账期长、回款慢,导致原材料采购、工资发放、技改投入等日常经营现金流频频告急,显著制约其生存、扩张与持续创新。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问题作出系统部署,这一举措体现了国家对保障企业权益、稳定企业预期、增强企业信心的高度重视。基于此背景,笔者尝试从政策及实务角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政策沿革
2018年11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专项行动,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
2019年2月25日,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我国将加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对推动清欠工作不力的加大问责,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019年10月8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布实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0年7月1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经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措施。
2021年12月30日,工信部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2022年5月18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徐晓兰介绍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国务院常务会议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以及下一步的举措。
2023年9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徐晓兰表示工信部将组织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
2023年11月—2023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打击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等,切实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对推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作出系统部署。
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于2025年3月17日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修订)第四条的理解
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增加第四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明确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系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明确的政策定位,既是对我国长期以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理念的总结,也是新形势下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制度创新。
(一)支付主体负责
是指中小企业款项的支付责任主要由采购方(即付款方)承担。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不得故意拖欠或变相拖欠。采购方应当树立诚信意识和法治观念,将按时足额支付供应商款项视为应尽义务。近年来,我国法律和政策日益强调采购方的主体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更是细化了采购方的义务,如明确禁止拖欠和禁止变相拖欠的具体情形,规定采购方应当在30日内付款且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以及逾期支付应承担的利息和费用等。
(二)行业规范自律
强调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自身需履行自律职责,完善行业支付行为规范及信用体系。行业协会可采取制定行业付款指南、合同示范文本、信用评价标准等途径,推动会员企业诚信经营、规范付款行为。同时,行业协会还可组织培训及交流活动,增强企业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重要性的理解,提升自律意识。企业自身应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将按时支付款项纳入企业信用及绩效考评体系,培育良好行业氛围。行业规范自律有助于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拖欠现象,形成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与政府监管实现良性互动。
(三)政府依法监管
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彰显了政府在维护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中的核心地位。政府应严格依照法律实施监管,强化对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与检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体来说:一是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举措,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支撑。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需加大监管力度,及时识别和惩处拖欠款项行为。三是建立投诉举报与争议解决机制,畅通中小企业的投诉途径,鼓励中小企业举报拖欠行为,并迅速受理和处理投诉案件。四是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训,政府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四)社会协同监督
调动社会各界监督力量,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在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工作中,社会协同监督可通过多种途径实施:一是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监督职能,设立内部监督制度,对付款状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存在拖欠情况的企业予以通报谴责,促进行业自我约束。二是借助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将企业付款信用纳入征信系统,通过信用报告、信用评级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形成市场监督约束。三是强化媒体,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典型事例进行披露,发挥舆论监督功能,引发社会重视。四是重视公众的监督效能,公众亦可通过投诉平台、消费者协会等途径反馈拖欠问题,提升社会监督效能。借助社会协同监督,构建全面覆盖、多层级的监管网络,使拖欠行为无所遁形,培育诚信守约的市场环境。
综上所述,“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体系,体现了我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的法律内涵和政策定位。这一原则体系既强调企业自身的诚信和责任,又注重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更突出政府在法治框架下的监管职责。这一体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与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目标高度契合,为防范和治理拖欠问题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三、中小企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一)公司发函
公司发函作为企业间正式沟通的重要手段,常用于处理各类商务事务与法律问题。企业可根据应收账款的催收状况和沟通进展,选择不同类型的函件进行正式沟通,如催款函等,以促使对方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首先,要深入了解项目情况,包括搜集并整理合同文本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从而明确应收账款产生的具体时间。同时,需仔细核查该款项是否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确保催收行为合法合规。其次,要核定应收账款的金额。依据合同的履约进度,详细梳理应收账款、已收账款以及开票金额等关键数据,保证数据准确无误。最后,妥善留存相关凭证也十分重要。这些凭证不仅是催收工作的有力支撑,也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催收过程中,必须确保所有相关凭证完整且可追溯。
(二)委托律师事务所催收
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应收账款催收,是企业面对自行难以回收的款项时采取的一项专业法律手段。这一过程不仅包括对债务人实际清偿能力的全面评估,还涉及对可能存在的债务承担替代主体进行审慎考量。催收手段通常涵盖正式律师函的发送、法律诉讼的提起,以及在必要情况下进入执行阶段后采取的多种强制催收措施。通过一系列严谨的法律程序,该手段旨在系统性地为企业追回长期拖欠的款项,减少资金占用风险,优化企业现金流。
在正式委托律师之前,企业需与律师事务所进行深入且充分地沟通,全面、清晰地陈述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背景情况。与此同时,企业应主动收集并系统整理所有与欠款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协议文本、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的凭证(如送货单、签收记录)、履约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例如往来邮件、即时聊天截图、通话录音等),以及银行转账回单、发票、对账单等资金往来证明。完整而有力的证据链是支持法律行动的重要基础。
通过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应收账款催收,企业能够更为高效地运用法律工具,维护自身合法债权,显著提升欠款追回的成功率。此举不仅有助于保障企业经济利益,也对潜在债务方形成法律威慑,从而在商业往来中强化信用管理、降低后续风险。
(三)向当地优化营商环境部门反映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第49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向当地优化营商环境部门反映问题时,同样需要收集并整理所有与欠款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与“委托律师事务所催收”的要求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四)利用各省级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
经笔者检索发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上设有专门的“省级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专题汇总页面,该页面系统性地整理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中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所提供的投诉渠道信息。这些信息具体包括各部门的投诉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官方网站链接以及其他相关的联络方式,内容翔实且便于查询。广大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所在地区,选择对应的省级投诉渠道进行投诉反映,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有部分省级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展了服务功能,专门设立了法律咨询窗口,为遇到合同纠纷、款项拖欠等问题的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困难。
(五)国务院“互联网+监督”平台留言办理
2019年4月,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根据“互联网+督查”工作安排,国务院办公厅设立“互联网+督查”平台并开通小程序。该平台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向社会征集四方面问题线索或意见建议:一是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线索;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线索;三是政策措施不协调、不配套、不完善给经营主体和群众带来困扰的线索;四是改进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企业可通过该平台留言,反映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落实问题、政府部门不作为等问题线索及改进政府工作的建议。
(六)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
1.调解。企业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申请调解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对象;(2)有具体的调解诉求;(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例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若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反悔或部分反悔,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诉讼。对于某些情况较为复杂、涉及金额较大或者通过常规协商与调解难以有效解决的债务纠纷案件,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正式的诉讼程序来寻求解决。相较于其他争议处理方式,诉讼具有独特的优势,尤其是在法律效力和执行保障方面。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判决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一旦债务方被判定需履行相关义务,该判决即具备强制执行力,可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债权的实现。这种法律威慑往往会对债务方形成一定的心理与实际行动上的压力,促使其更积极地配合债务清偿,从而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提供有力支持。
3.仲裁。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其程序相较于传统的诉讼程序具有明显的时间效率优势。在诉讼制度下,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案件往往需要经过一审和二审两个阶段,整个过程耗时长且程序复杂,容易导致纠纷解决周期延长。而仲裁采用一裁终局的原则,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能够有效避免因上诉和再审带来的时间拖延,从而显著缩短争议处理时间,帮助企业节省宝贵的时间与资源成本。除此之外,仲裁在费用方面也较为经济,申请仲裁所需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通常低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费用,这进一步降低了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经济负担。
四、小结
总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我们要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不动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强化监管执法,优化信用环境,提高维权能力,构建长效保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