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应北京大学法学院邀请,走进北京大学法学院,参与《刑事控辩审实务》课程教学,并再次被聘请为校外授课教师。
《刑事控辩审实务》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颇具实践意义的核心课程,旨在帮助学生洞悉控、辩、审三方职业思维逻辑,锤炼实务操作能力,进而构建法律共同体的内部认同与相互尊重的制度。课程采用车浩教授创立的北大案例教学模式,聚焦真实疑难案件展开深度研讨,此次选取“某矿业公司高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作为教学蓝本,让学生在模拟实战中提升专业素养。
本次课程的共同授课教师,按照授课顺序依次为:梁雅丽律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张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徐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本次课程采用车浩教授创立的北大案例教学模式,围绕“某矿业公司高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展开学习讨论。

梁雅丽律师授课现场
在授课环节,梁雅丽律师以“案例解析+实务提炼”的方式,结合自身亲办案件经验,从控辩争议焦点、主体范围、责任边界及法律适用四大维度,为学生系统拆解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思路,层层递进剖析案件核心难点:
1.直击主体认定争议:
厘清“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边界
针对起诉书将X公司认定为Y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主张,梁雅丽律师明确指出该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她结合《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强调认定控股股东或其管理人员承担刑责,必须以其“直接负责组织、指挥、管理生产作业”为前提,而本案中并不存在此类事实。Y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人员、财务、业务、财产管理均未达到人格混同程度,母公司的正常监管不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
2.明确过失责任判断:
坚守“尽职免责”原则
梁雅丽律师强调,我国司法实践已确立可预见性原则与合理信赖原则,用于界定监督过失的责任范围。她指出,X公司已依法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委会、明确岗位职责并开展定期检查,完全履行了法定注意义务。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外包单位操作不当,X公司管理人员对其无直接监管职责,亦无法预见该过失行为,应适用“尽职免责”,不能简单以结果倒推监督过失。
3.恪守追责层级底线:
践行刑法谦抑性原则
结合国务院相关规范性文件,梁雅丽律师进一步明确,重大事故的追责对象仅限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仅特别重大事故才可延伸追究上级企业管理人员责任。本案属于重大事故,不具备延伸追责的法律条件;同时,行政问责与民事赔偿已充分覆盖相关责任,刑法应保持谦抑性,不宜突破法定边界追究上级控股企业人员的刑事责任。

梁雅丽律师进行点评
参加课程的北大法学院同学们围绕案件展开控辩双方立论、辩论与总结陈词后,梁雅丽律师对大家的表现进行精准点评。她肯定了同学们对案件争点的准确把握与清晰的论证逻辑,尤其认可“介入因素切断被告人过失行为与结果因果关系”的观点具有实务参考价值。同时,她结合自身经验提醒同学们:“办理刑事案件必须始终以证据为中心,重视客观证据与责任链条的严格审查,这是确保办案质量的核心底线。”
随后,梁雅丽律师耐心解答学生们的提问,就案件细节、法律适用难点等进行深入互动,帮助大家打通理论与实务的衔接壁垒。

车浩教授(左一)向梁雅丽律师(右一)颁发聘书

课程最后,车浩教授为梁雅丽律师等三位授课教师颁发北京大学法学院2025年秋季学期《刑事控辩审实务》课程校外授课教师的聘书,并合影留念,为此次实务教学活动画上圆满句号。

辩论同学与车浩教授(前排左三)、张宇副检察长(前排左四)、徐进庭长(前排左二)、梁雅丽律师(前排右三)四位授课老师以及唐宛茁律师(左一)集体合影
本次授课,京都律所唐宛茁律师在前期案例选择、材料准备、学生沟通等方面提供了协助。
此次受邀北大授课,不仅展现了梁雅丽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权威与深厚积淀,更体现了她积极推动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融合的责任担当。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梁雅丽律师多年来始终致力于将一线实务经验反哺法学教育,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推进法治建设持续贡献力量。未来,京都刑辩研究中心将继续以多元形式搭建实务与学界的沟通桥梁,让更多青年法律人在专业成长路上少走弯路、快速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