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故意杀人案经二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王馨仝律师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该案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系统审查与法律适用的精准分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本案死刑判决未获核准,案件被发回重审。此案的办理,既实现了个案中司法公正的保障,也为同类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实践参考。
死刑复核阶段,是生命与死亡的最后一道把关,法官的目光不仅在于审查“该杀”的依据,更在于慎思“可留”的理由,为“不核准”寻找空间。而辩护律师的使命便是为“可留”的结论全力构建坚实的逻辑论证。具体到本案中,其一,死因存疑。其生前饮酒且患有严重冠心病,医学上不能排除情绪激动诱发心源性猝死等可能,所谓“捂压口鼻致死”的鉴定结论,远未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死刑证明标准。其二,情有可悯。本案源于婚姻家庭内部矛盾,属民间纠纷,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彻底,其与家属真诚求偿,展现了修复社会关系的最大诚意。基于证据的缺陷与情节的显著特殊性,依法不应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一、深度审查法医鉴定报告,
构建对核心证据的“合理怀疑”
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死因鉴定往往是定案的核心依据,也是辩护工作的重点突破领域。基于对类案裁判规则的梳理,我们认识到,辩护人必须超越对鉴定结论的被动接受,对其启动程序、科学依据与逻辑推演进行主动且深入的审查,构建坚实的“合理怀疑”。本案中,辩护人正是通过三个层面对死因鉴定结论进行了系统性质疑。
首先,在程序层面,应严格审视鉴定活动的独立性与规范性。本案中,鉴定活动在程序上与侦查阶段存在时间重叠,且报告中直接引述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这种先入为主的表述方式说明侦查活动对鉴定的影响,其应有的中立性已然受损,结论的公正性自然应受质疑。
其次,在实体与方法论层面,要重点审查鉴定方法的科学性与结论的排他性。本案中,被害人尸体在发现时已呈高度腐败状态,诸多关键性的生命体征因腐败而灭失。在此类非理想状态下,成功的辩护往往在于向法庭阐明,许多特征性尸表征象已然灭失,若鉴定报告仅以“未见”某些特征性改变为由,便断然排除呛水窒息等其他死因可能性,其逻辑基础是脆弱的。我们可以提出的质疑是,在现有的尸体条件下,是否仍存在其他死因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是否已被充分、合理地排除?如果不能得出排他性的唯一结论,则死因鉴定的结论就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空间。
最后,应注重对被害人自身特殊体质和行为状态的综合评价。本案鉴定结论未能充分综合评价被害人自身因素,即其生前饮酒及患有严重冠心病的事实。在实务中,必须向合议庭阐明,在情绪激动、被捆绑的特定情境下,这些自身因素极易诱发心源性猝死或增加意外风险,外部暴力行为与自身因素在导致死亡结果中的作用机制存在多种可能。现有证据无法唯一确定就是“捂压口鼻”直接导致死亡,这使得指控的唯一死因结论充满合理怀疑。
二、系统审视客观证据与供述矛盾,
瓦解控方证据链
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要求达到“唯一性”和“排他性”。死刑复核阶段,法官在严格审视证据,寻找“不杀”的理由,辩护人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系统性地构建以客观证据为中心的“合理怀疑”体系,揭示控方证据链的疑点,为法官不核准死刑提供扎实的抓手。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证据体系存在多处根本性缺陷,正是此类辩护策略的体现。
具体而言,这一体系的构建应从多个维度展开:第一,物证关联性的缺失。本案中,指控中作为直接物证的衣物,未能检出任何与被害人关联的生物成分,致使该关键物证与案件事实脱节。这种“沉默的证据”恰恰是对指控叙事最有力的反驳。第二,供述与法医学常识的冲突。本案尸检报告未在被害人面部、口鼻部发现符合捂压所致的特异性损伤,这与供述中描述的需大力压制才能制服一名健壮成年人的情景难以吻合。当供述描述的暴力行为与尸体上呈现的损伤形态无法对应时,供述的真实性便受到根本性质疑。第三,情境合理性质疑。运用逻辑与经验法则分析供述描述的作案场景在特定环境下是否具备可行性。根据本案现场勘验及证人证言,案发于隔音条件差的农村房屋且正值寂静凌晨,若果真发生如供述所言的激烈挣扎与呼救,周边人员毫无察觉有悖常理。通过将物证缺位、供证矛盾、情境悖理这些孤立的疑点系统化地串联,辩护人向法庭呈现出一幅控方证据无法自圆其说的图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因缺乏坚实的客观证据支撑,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全案证据远未达到死刑案件所要求的排他性证明标准。
三、精准界定案件性质并全力促成调解,
激活刑事政策的从宽尺度
在死刑复核案件中,量刑辩护与事实辩护同等重要。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因民间纠纷尤其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应当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辩护人的任务在于,深刻挖掘案件背景,将案件精准界定为“民间纠纷”范畴,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有效沟通全力促成民事赔偿与谅解,从而全面激活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导向。
本案正是源于婚姻家庭矛盾,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一定责任。辩护人需要描述纠纷缘起、演变与激化的过程,论证其属于典型的“民间纠纷”,从而将案件纳入“慎用死刑”的政策框架内。在此框架下,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尤为重要,这并非苛责被害人,而是为了揭示案件发生的复杂因果。
更为关键且具有实践价值的环节,是赔偿谅解工作的全力推进。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一审、二审阶段虽曾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后,辩护人采取了两方面积极行动:一方面,反复与被告人家属沟通,用通俗的语言讲解赔偿对于修复社会关系、展现悔罪态度、争取司法宽宥的深远意义,帮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尽己所能增强赔偿意愿;另一方面,主动将家属的赔偿诚意与实际困难,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进行充分说明。最终,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法院依法给予被害人家属部分司法救助金,被告人家属也凑齐赔偿款,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谅解协议。
在辩护人的努力下,案件“民间纠纷”的性质得以明确,被告人事后无预谋的主观恶性、真诚的悔罪态度通过赔偿行动得以体现,其人身危险性已显著降低。通过精准界定案件性质与过错程度,并结合赔偿谅解的实际成效,辩护人向法庭论证了被告人与蓄意危害社会的恶性犯罪有本质区别,依法应当获得从宽处理,从而为最终争取不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奠定了坚实的情理与法理基础。
四、结语:
死刑辩护的专业价值在于精准履职
死刑复核程序承载着防范冤错案件、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司法功能,辩护人的核心职责,便是通过专业、严谨的工作,推动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本案中,从法医鉴定报告的细节甄别,到证据矛盾的系统梳理,再到量刑情节的精准论证,每一步辩护工作均围绕法定证明标准展开,最终促使裁判机关关注到案件中的合理怀疑。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死刑判决不予核准的裁定,既是对个案证据问题的回应,也是对死刑案件“慎杀、少杀”司法理念的践行。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唯有以扎实的证据审查能力、精准的法律适用水平践行辩护职责,才能在守护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充分彰显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