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和无形资产,其价值愈发凸显。在与商标权保护有关的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常见情形,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常见的罪名,并且两罪在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高位态势。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为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实践中常诉诸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予以实现。对比上述罪名可以发现,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问题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四种假药情形进行认定,但也常同时涉及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具体而言,行为人生产的假药同时面临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风险,销售假药行为也同样面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风险。基于此,本文将在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对比阐释,对不同罪名之间的适用界限予以厘清,并总结相关罪名在实务上的适用规则,以期为该类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建议和参考。
二、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比
(一)定义及基本要件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假药罪的对比
1.犯罪客体不同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侧重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商业标识权益和市场秩序。
生产假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更强调对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的保护。
2.犯罪对象不同
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象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本身的质量可能合格,只是商标使用未经授权。
生产假药罪:对象是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假药,包括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情况,药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3.客观行为不同
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伪造商标标识、在商品上贴附假冒商标等。
生产假药罪:表现为生产者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出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包括生产假药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等环节存在违法问题。
4.主观故意不同
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通常具有通过假冒商标获取经济利益、混淆商品来源的故意,对商品质量可能并不关注。
生产假药罪:行为人明知生产的是假药,仍希望或放任其流入市场,对危害公众健康的结果持故意或放任态度。
5.定罪量刑标准不同
假冒注册商标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如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产假药罪:只要实施了生产假药的行为,一般即可构成犯罪,不以销售金额或数量为必要条件,但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加重情节的,量刑更重。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既假冒注册商标又生产假药,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需择一重罪处罚;若存在多个独立行为,则可能数罪并罚。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假药罪的对比
1.侵犯客体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要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侧重于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市场秩序。
销售假药罪:侵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更强调对公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2.犯罪对象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象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本身的质量可能合格,也可能不合格,关键在于商标的假冒性。
销售假药罪:对象是假药,即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假药或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其本质是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或不具备药品疗效的物质。
3.客观行为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销售行为为核心,强调对假冒商标商品的流通推广。
销售假药罪:表现为销售假药的行为,通常涉及药品的生产、销售、提供等环节,且假药的认定需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和专业检验鉴定。
4.主观故意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对商品质量是否合格一般无要求。
销售假药罪:行为人需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对药品的虚假性和危害性有认知,主观恶性通常更重。
5.定罪量刑差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为定罪标准,如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构成犯罪。数额较大(如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如销售金额25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药罪:一般只要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以销售金额或数量为必要条件,但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加重情节时量刑更重。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实务认定逻辑
(一)涉案商品是否属于药品是认定药品犯罪的首要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罪名区分的首要问题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属于药品,此时便需明确何为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当中药品的定义,才能够涉及到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分行列中。若涉案商品属于生活用品或非药品类食品、注射物品,此时只能依据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或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予以惩治。
在实践中,若涉案商品属于日用非食用或注射产品,则较易因商品不具备药品属性而确定罪名适用;若属于食品类或注射类,尤其是保健品,公安机关则需进一步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检验结果,确定涉案物品是否具有药品属性,进而确定法律适用。在市场监管部门专业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结合涉案物品外在标签、说明书中是否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药用疗效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售卖时宣称的用途范围、作用途径,购买人在购买时的认知,来综合认定涉案物品属于药品还是属于保健品,从而准确适用法律。
例如李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1],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在生产的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并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查,涉案物品均为保健食品,不属于假药,故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此案表明,在涉及药品犯罪认定时,首要问题是明确涉案产品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当中的“药品”。若属于药品,则进一步探讨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和刑法意义上的“假药”,进而确定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若不属于药品,则仅需探讨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毒有害食品、伪劣产品等,从而进一步明确罪名适用。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药品是否属于假药是罪名定性关键
上文已经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相关产品是否属于药品进行分类讨论并分析,若涉案商品属于药品,此时便涉及涉案药品是否属于假药的识别。根据《药品管理法》中第九十八条“假药”的规定,即:(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以上四种情形被认定为假药。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药品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假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由此可知,刑法意义上的“假药”依据《药品管理法》当中对假药的定义进行认定。
判定假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司法机关需依据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检验结论、认定意见。《药品解释》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了在假药司法认定中,应由药品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或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结论的情形,对几款类型假药,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针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型假药认定存在争议的,应当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因此,在实务中,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药品,从形式审查上,则需要判断其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中规定的四类假药情形;从实质检验上,则需要根据药品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或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结论进行认定。若不属于假药,则适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等其他相关罪名;若属于假药,则往往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相关罪名的并罚或竞合问题。值得说明的是,若涉案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药品,在是否构成假药的性质判定上,由于商品属性较为特殊,并且刑法当中有关于药品类犯罪的专有罪名规定,实践中大多数面临将假冒注册商标的药品认为属于假药而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或妨害药品管理罪。
例如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王某某等人妨害药品管理案[2]可知,检察机关以王某某涉案的“张氏筋骨一点通”胶囊检出布洛芬、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等化学药物,“复方川羚定喘”胶囊检出茶碱、醋酸泼尼松等化学药物,符合《药品解释》第七条第四项情形,认定王某某等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并得到法院支持。
(三)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假药行为的罪数及竞合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劣商品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药品犯罪中假药、劣药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等伪劣商品同时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知识产权犯罪,且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类罪名处罚较重的话,可以按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来追诉。
具体而言,被告人实施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假药行为,若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药与侵犯注册商标的假药并非同一商品,此时每个实行行为需要单独评价,数罪并罚。例如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3],李某某、张某某处扣押的假冒肉毒毒素进行检验,未检出肉毒毒素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系假药。此外,李某某从被告人邢某某等人处购进假冒瑞蓝牌玻尿酸等产品销往全国各地。李某某无法提供商标授权许可,相关商标权利人分别出具情况说明,涉案保妥适牌、衡力牌肉毒毒素、瑞蓝牌玻尿酸等未经授权许可,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终审法院认定李某某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
若被告人基于同一故意的实施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假药行为,则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销售假药罪、侵犯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例如柯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中[4],法院认为:经检测,涉案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不含免疫球蛋白(lgg)成分,认定为假药,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涉案药品的外包装假冒他人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按照法律规定应从一重罪处罚,最终认定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在同等数额下,销售假药罪的量刑重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且根据两高《药品解释》的精神,若侵犯注册商标的假药既可以被认定为假药,又可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且两者在犯罪数额认定上存在差异时,应当以较重的量刑档次确定涉案商品属性。例如吴某烽、石某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5],检察机关认为: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同时触犯销售假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的,综合考虑不同罪名认定的数量、金额和依法应当适用的量刑档次,准确适用罪名。该案中能够认定为假药的只有被扣押到的170余粒药品,对于已经销售的药品因无实物进行鉴定,且经补充侦查后货源、批号等与已查扣的涉案药品均不一致,无法确定系假药,全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能够更全面评价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综合在案证据情况,依法适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四、结语
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适用区分,核心在于立足犯罪客体、对象、主观故意等核心构成要件,结合涉案商品属性与实质危害精准界定。司法实践中,需先依据《药品管理法》明确涉案物品是否属于药品,再通过专业检验认定是否为假药,这是罪名定性的关键前提。对于同时涉及数类犯罪的情形,应严格遵循罪数理论与司法解释,区分想象竞合与数罪并罚的适用场景,择一重罪或分别定罪处罚。此类案件的办理,既要落实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要求,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也要坚守药品安全底线,守护公众生命健康与社会公共利益。唯有清晰界定罪名边界、严格依法适用刑罚,才能既严厉惩治相关违法犯罪,又为市场主体营造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
注释:
[1]《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537号李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三:王某某等人妨害药品管理案。
[3]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6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4]2025年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七:柯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5]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五:吴某烽、石某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