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下午,在结束鄂尔多斯的出差行程后,潘南宇、周文达律师匆匆赶往伊金霍洛机场,计划搭乘航班返回北京,与家人共同迎接新的一年。然而由于天气原因,航班迟迟没有起飞的消息。两位律师坐在候机厅里,一边等待一边默默希望行程顺利,不禁感慨生活中总有像天气这般不可抗力的存在,让人感到无奈。但两位律师也清楚地知道,刑事辩护这件事,从来不属于“无能为力”的范畴——它恰恰建立在专业、坚持和相信法律的基础上。
就在潘南宇、周文达律师关注航班动态的时候,手机屏幕亮起,当事人X某在“伪造国证案工作群”中发来一条消息:“二位律师,我刚拿到,无罪了!”立刻拨通电话,随后看到了X某拍照发来的《终止侦查决定书》,文书上“无犯罪事实”那几个字清晰而有力。那一刻,两位律师由衷地为X某感到欣慰——这不仅是一份突如其来的新年礼物,更是对他长达四年精神压力的彻底解脱。也恰在此时,广播响起:“乘坐XXXX航班的旅客请开始登机。”延误与捷报,等待与落定,在这一刻交织成一段完整的叙事。这一年,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至此,由潘南宇、周文达律师代理的X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正式以无罪结案。
一、成也“党员”,困也“党员”
1921年7月,一群平均年龄仅28岁的年轻人创建了中国共产党。自此,一代代怀抱理想与信念的先进分子前赴后继,在历史浪潮中披荆斩棘,共同铸就了党走过的百年伟大征程。
80后的X某,自学生时代起就成绩优异,后考入北京一所知名211高校攻读硕士研究生。虽然学业有成,但他心中始终存有一份遗憾:未能在校期间加入党组织。这份政治上的追求并未随时间淡去,即便他在工作多年后成功创办了一家大型教育培训机构,被外界视为事业有成的代表,他仍将入党视为一项崇高的精神目标。2018年的一天,X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位好友展示了“党员证”,内心那份久违的向往被重新点燃。他当即联系这位好友,咨询入党相关手续。对方表现得十分“仗义”,爽快承诺可以帮助他办理。
在好友的指导下,X某认真准备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预备党员思想汇报及转正申请书等一系列材料。仅仅一个月后,好友便发来一张带有“中共A公司支部委员会”公章的“党员证”。X某当时就产生了疑问:自己并非A公司的员工,党员身份为何会挂靠在这家公司?好友只是含糊地表示“后期可以调整”,X某便未再追问。
此后三年间,X某一直按时缴纳党费,并多次向高校进行捐赠,以实际行动践行他所理解的党员责任与光荣。然而2021年3月的一天,两名刑警突然来到他的公司,在简单询问后便将他带至刑侦办案中心。原来,A公司多名高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已被警方查处,而持有该公司党支部所发“党员证”的X某,也被视为该案关联人员。随后,X某被刑事拘留30天。取保候审之后,他曾以为事情已经告一段落。直到后来公司因开展跨国业务需要办理护照,他在出入境大厅被告知“名下仍有刑事案件未结案”,这才意识到自己的案件并未真正终结。
四年来,X某多次与办案机关联系,得到的回复始终是“还在调查中”。在此期间,公司经营状况不断下滑,甚至连员工工资的发放都出现困难,他亲手创办的企业一度濒临停滞。困境之中,X某经人介绍找到了潘南宇、周文达律师。经过初步分析,两位律师判断这是一起典型的无罪“挂案”,并接受委托辩护,直至为他最终无罪结案。但两位律师也始终存有一个疑问:为什么这样一个事实相对清晰、法律争议焦点明确的案件,会从2021年一直搁置到2025年仍未有结论?这背后究竟存在着怎样的症结?
二、内部分歧,酿成挂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之一。具体而言:
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证件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虚假证件;
变造,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采取涂改、拼接等方式进行篡改;
买卖,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对价,购买或出售国家机关证件。
本案中,警方经初步审查已确认,X某在取得“党员证”的过程中并未支付任何费用,因此“买卖”的嫌疑首先得以排除。同时,该“党员证”系经A公司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制作,并加盖了真实、有效的党支部印章,其制作主体与程序均具备形式上的正当性,故“变造”的指控亦难以成立。
那么,关键问题便集中在:是否属于“伪造”?对此,侦查机关内部产生了明显的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只要X某虚构了A公司员工身份,其取得的证件便建立在不实信息基础之上,本质上属于伪造行为。另一种观点则指出,该观点存在逻辑牵强之处:本案其他涉案人员均围绕“买卖”行为被追责,若单独指控X某“伪造”,不仅与整体案情难以契合,在证据构造与行为定性上也显得格格不入。
正是由于内部认识无法统一,案件定性陷入僵局,导致程序迟迟无法推进,最终形成一起持续四年之久的“挂案”。
三、真“党员证”,何来“伪造”之说?
在深入研判案件材料后,潘南宇、周文达律师注意到一个关键事实:X某确实在申请过程中虚构了其为A公司员工的身份。然而,这是否足以直接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要彻底厘清这一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刑法条文的字面解释,而应将视野拓展至该证件所涉及的全部规范体系。本案的核心对象是“党员证”,其制作、管理与责任追究,首先应当置于党内法规的框架下审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指出,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乃至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
第八十条进一步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发展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上述条文清晰地揭示出:对于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材料不实等问题,其首要且根本的处理依据是党内纪律规范,而非刑事法律。X某填报不实信息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违反组织纪律,应通过党纪处分程序予以纠正,并未达到需要刑法介入的社会危害程度。
此外,从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伪造”行为的本质在于证件制作权限与制作程序的非法性。而本案中的“党员证”,是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党组织依照相关程序制作并加盖真实公章出具的。换言之,该证件本身是“真”的——其制作主体是真实的,印章是真实的,颁发程序也是存在的。因此,即便基础信息存在瑕疵,也不应逆转其作为“真实证件”的性质,更不应直接套用“伪造”的刑法评价。
四、“警官,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潘南宇、周文达律师系统整理并形成了书面无罪意见,随后前往刑侦办案中心,与承办此案的警官当面沟通。对方是一位约五十岁的警官,听完两位律师的简要说明后,他表示:“你跟我说这个没用,现在不归我管,你去找我们领导。”这是一种实践中常见的“回避型”回应——当办案人员对案件把握不准或希望规避直接回应时,往往会将问题引向领导层面。这类情况两位律师在执业中多次遇到,而破解的关键,在于不陷入此类程序性推诿的循环。
周文达律师当即予以回应:“根据司法责任终身制的要求,案件是由具体承办人员负责的,而非单纯由领导决定。X警官,请您正面回应我的问题。如果您确实无法回答,可否请刑侦队长到场说明?”经过几轮沟通,隔壁办公室的几名警官也被吸引过来,大家开始讨论案件的复杂之处。潘南宇随即取出提前准备好的法律条文,面向众人说道:“各位警官都熟悉公安部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指出,经过侦查,对于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该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本案其他同案人员早已判决服刑,唯独X某的案件悬置三年之久。如果确实存在需要继续侦查的证据,为何三年仍未取得?如果早已没有新证据,又为何迟迟不作结案处理?”
一位较为年轻的警官看了看两位律师手中的法律条文,说道:“律师,我们还需要向领导汇报一下。”
“那么,请收下我的律师意见书和委托手续,这些材料或许能帮助厘清案件脉络。”说完,两位律师将文件放在办公桌上,转身离开。
五、局长接待,无罪结案
这次会面后,潘南宇、周文达律师我仍然保持与办案警官的沟通,并通过短信留言:“X警官您好,关于X某的终止侦查申请材料已提交至案管组。案件久悬不决已对他的工作与生活造成持续困扰,恳请您协助推进,非常感谢。”出乎意料的是,对方很快回复:“收到,我们需要研究。”这一回应让两位律师意识到,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并非必然对立,双方实际上可以共同推动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只是在程序阻滞时,律师不得不被“逼上梁山”,采取更坚决的方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后一段时间,潘南宇、周文达律师持续与办案人员交流法律意见,逐步推动其接受无罪的观点。然而,案件在最终审批环节再次遇阻:局长迟迟未签字批准。办案人员也表示无奈,并透露该局此前尚无“无罪结案”的先例。
如何说服局长?大多数公安机关通常设有领导接待日,经过两位律师多次现场登记与说明,接待民警被律师的坚持打动,最终协助将情况汇报至副局长层面。随后,两位律师应邀来到刑侦办案中心的会议室,副局长与两三名警官一同在场,气氛庄重。副局长首先开口:“你们的意见我们已经审阅,但仍需进一步讨论。”潘南宇律师立即将准备好的证据展开,指向关键页并陈述道:“局长,X某自始至终未支付任何费用获取证件,其虚构身份的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属于违纪范畴,并不构成刑事犯罪。目前他的企业已陷入经营困境,连员工工资都难以保障。作为公安机关领导,相信您也不愿看到因案件久拖不决导致近百名员工失业,进而引发社会问题。如果人民群众的生活都十分困难,又何谈法治建设?”
闻言,在场警官神情凝重。周文达律师继续补充道:“即便此前没有类似先例,法治的进步恰恰源于一次次从无到有的突破。每一起依法妥善处理的案件,都是法治建设扎实前行的见证。”针对他们提出的各种顾虑,两位律师逐一进行了分析与解释。最终,副局长同意将案件移交法制部门进行审批。
一周后,X某接到警方通知,现场领取了《终止侦查决定书》,其中明确载明“无犯罪事实”。至此,这起持续四年的“挂案”终于尘埃落定,实现无罪结案。
这一纸无罪文书,不仅意味着法律程序的终结,更是对公民个人名誉的正式恢复,使其得以摆脱“挂案”带来的种种束缚,重启事业与生活。此案也折射出,“挂案”清理不仅是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是法治体系不断自我完善、回应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期待的生动体现。愿每一起案件都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置,让人民群众真正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