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0日,首届中国法学创新与刑事一体化发展高端论坛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协等机关团体,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安徽师范大学等知名院校,以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等实务单位的200余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研讨法学创新与刑事一体化发展的前沿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揭牌仪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志荣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苗生明大检察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子程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胡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共同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揭牌。
揭牌仪式结束后,举行中心研究员聘任仪式,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高级合伙人刘立杰律师等人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顾问,西北政法大学刑辩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在大会上以《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的弊端与刑事一体化教学的必要性》为题作主旨演讲(后附发言稿全文)。田文昌律师指出了现实中存在理论与实务、相关学科之间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脱节现象,并强调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脱节在立法上的具体体现。指出造成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立法技术本身有待提升,二是立法理念本身对实体与程序的结合认识不足。而两者的脱节导致思维片面等负面效应,实体法离了程序,就缺少了判断事实的规则;程序法离开了实体,就失去存在的基本价值。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根本路径是在高等教育当中首先实现刑事法律教学的一体化,从学科授课开始推动刑事一体化的教学,最终推动中国司法环境的改善。
“刑事一体化控辩审三方谈”与谈环节,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立杰律师着眼于监察体制改革、认罪认罚制度改革和刑事合规改革,以程序回转为核心进行发言。
本次会议主要议程包括开幕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揭牌仪式与聘书颁发仪式,“刑事一体化的学术思想源流与教育实践创新”主旨演讲,“刑事一体化实践控辩审三方谈”,“刑事一体化视角下刑法再法典化的模式选择与改革蓝图”“刑事一体化视角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思路与重点问题”“刑事一体化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三个分论坛与闭幕式,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田文昌律师发言全文整理如下:
各位领导,各位同行们,大家上午好!
非常感谢政法大学邀请我参加今天的会议!我是昨天半夜从青岛赶回来参会的,之所以这么积极,是因为我认为今天会上这个议题非常重要。刑事一体化问题是多年来我一直在奔走呼吁的一个话题,为什么有这样的想法?纯属有感而发。因为我从高校出来做律师以后,接触的实务越来越多,对这个问题的体会也越来越深。
我在不同场合曾多次提到三个脱节的现象,即:理论与实务脱节,相关学科脱节,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
理论与实务脱节的问题,大家都体会比较深,我不多讲,这是多年来的一个老话题。
相关学科脱节的问题,我做律师以后体会越来越深。无论是专家也好,学者也好,律师也好,都是专业人士,但是,专才不应成为偏才。由于我们的相关学科脱节,导致了很多偏才和偏才现象的出现。比如说我常说一句话,“搞刑事的不懂民事,搞民事的不懂刑事,搞刑事的看什么都像犯罪,搞民事的看什么都像侵权。”实践中这个现象非常多。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读研的时候就有一个想法,我想写一本民刑法比较研究的书,这本书很重要,可是我写不出来,我的民法底子不好,知识有欠缺,所以没有写出来。但直到今天我仍然希望有人能够把这个著作写出来,我认为它的意义非常重大,对我们实际工作帮助会非常大。这是题外话。
现在回到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的问题上来,之所以有感触,是因为这些年在实务当中我发现实体与程序相脱节的现象司空见惯,而且大家好像是熟视无睹,不以为然,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比如说立法上,我们在实体法立法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到程序法,程序法立法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到实体法。最典型一个例子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种立法表述,财产犯罪,特别是诈骗犯罪,都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字面表达上似乎很清楚,但在实务当中恰恰就在这个问题上争议最大,空间最大,究竟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常会见仁见智,争执不下。为什么?是我们没有在立法当中说清楚,如果我们在立法时候把程序和实体问题综合考虑,设定一些比较明确的界限和标准就会好很多。后来最高法院有一个关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那么为什么要有这个解释呢?就是因为立法太抽象了。那这个解释是不是就很到位呢?也不尽然,但的确对立法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我们立法的不明确性导致了实务当中出现很多问题,我记得好多年前在中国刑法学年会上争论过一个问题:学界批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太多、太乱,甚至超越立法权。我也认为这个批评意见不无道理,但与此同时我还是主张司法解释不可缺少,甚至还不够多。这是因为现阶段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水平还没达到那种程度,需要靠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而立法中的有些缺憾正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脱节所导致的。
再举个例子:几年前《刑事诉讼法》刚刚规定了专家证人可以出庭协助质证。我在江苏办理一个案子,我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合议庭坚决不同意,最后好说歹说总算同意了,但是审判长却不允许专家证人发言,理由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证人可以参与质证。如果让专家证人出庭又不能发言你让他出庭干什么呢?可法庭就是不同意。恰好当时最高法正在起草司法解释,我还参加了座谈。于是,我当场给负责起草该解释的刑三庭戴庭长打电话,建议在解释中加上关于专家证人出庭可以参与质证的表述,戴庭长说专家证人参与质证是理所当然的,哪有司法解释还要这么啰嗦的?我说按常理确实无此必要,但现实问题就摆在这,如果不写,合议庭就不允许发言怎么办?后来还是写上了这句话,这就是现实,在法治建设发展的初级阶段,这种现象具有一定必然性。
面对这种现象,立法的明确化和细致化就显得更加重要,对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考量就更加不容忽视。我们立法表述的清晰度本来就不是很到位,如果再忽视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实践当中操作起来难度就更大。
在立法层面出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脱节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立法技术本身有待提升,二是在立法理念上对程序与实体问题相结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这种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反映的更为普遍:比如上一届最高检组织的全国十佳公诉人大赛时,我做评委点评提出了两条意见:第一条,10个比赛案例选得非常好,简单明确,逻辑很清晰。第二条,案例的内容都是以预设的事实为前提,辩论的争点只是构不构成犯罪和如何量刑。我说这种做法就是纸上谈兵,坐而论道。案件中最基础的也是最难办的问题,是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问题。而我们没有考虑证据和程序问题,单独去论实体问题,说明我们设定这些题目的时候,忽略了实体与程序两者的联系,是一种实体与程序相互脱离的思维。
还有一个更有意思的事,全国律协刑委会是刑事诉讼的专业委员会,包括刑法和刑诉两个专业。可是有的地方律协却设立了刑法专业委员会和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如果说科研机构、大学里这样设置还可以,是为了进行专题研究,但办案的律师以及律师协会显然不能把刑诉法和刑法割裂开来。这样做不仅没有必要,甚至是有负面效应的,因为它会导致我们在思考问题的时候产生片面思维。实体与程序相脱节导致的直接结果是思维片面化。实体法离了程序,就缺少了判断事实的规则,而程序法离开了实体,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价值。
目前在实践当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法庭上经常是对实体问题的争论远远多于程序问题。在国外的法庭上主要是打证据仗,可我们的法庭上经常会出现事实无争议,而观点却针锋相对。反过来讲,由于证据规则不明确,缺乏标准,有些事实也很难说清楚。由于这些问题没解决好,我们的法庭质证、交叉询问,常常会无章可循,甚至会流于形式。前些年有一个项目,在南京搞一个法庭交叉询问的模拟,由美国、中国香港、中国大陆的司法工作者分别组成模拟法庭,三个模拟法庭的参加者都是真正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针对同一个案例进行模拟演示。美国和香港的两个法庭上,控辩双方都是打破砂锅问到底,控辩双方问了一个多小时,最后做简单的总结陈词,真是会说的不如会听的,大家都听明白了。
而我们中国大陆的模拟法庭,控辩双方勉强问了半个小时,后来实在找不出话来了,不会问了。最后控辩双方各拿出一沓纸来念辩论词,自说自话,似乎是在两股道上跑的车,始终不能相交。所以我点评说人家是以问为主,以论为辅,而我们是以论为主,以问为辅。为什么?因为我们缺乏明确、细致的程序性的规则,更缺乏这种训练。
刚才陈光中老师也提到《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问题,这些都与我刚才讲的这一系列问题有内在联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改变是不行的。那么怎么改?涉及到的问题很多,既涉及立法修改的问题,也涉及实践操作的问题。但是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最根本的问题也是最根源的问题,就是要从教学模式上开始改变,必须在高等教育当中实现刑事法律一体化教学,否则后边问题就更多了。因为在分开教学的方式中老师授课的思维就是分离的。对这一点我的体会非常深,当年我在政法大学讲课的时候,特别重视案例教学,当时在那么缺少案例的情况下,我曾经找到了20多本案例书,从中选择很多案例用于课堂教学。但这些案例全都是以预设的事实为前提,我根本就没想到程序的问题,比如证据和事实是否会有争议,程序是否正当合法等等。对于实体法的教授而言,这种思维方式应当是具有共性的。
所以,要解决刑事一体化问题,我觉得首先要重视教改的问题,主要是从教师授课方式改起,必须得一个人教两门课。如果你只会讲实体问题,就不能自然而然的把程序法的问题带进来,给学生的内容也是一个分离的概念。所以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这就对我们的教授提出了一个挑战,一个难题,但是我认为是能做到的。
那么为什么学科分离的问题这么严重?我觉得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就是说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起步晚,在法治化建设的初期,各学科底子都比较薄弱,基础比较差的情况下,在起步阶段单科突进是一种必然现象。但是,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发展和学科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时候该解决了,应该说现在已经具备了这个条件。
现在我们的各个学科也成熟了,信息也多了,更重要的是,我们年轻一代的教师们都成长起来了,我觉得应当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尽管如此,难度也是存在的。我认为克服这个难度,走出这一步,意义非常重大!我对此充满信心!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