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张启明、许明律师代理的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迎来判决结果。当事人涉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某股票,法定基准刑原为五年以上。经律师多维度辩护,实现刑期显著下调,当事人最终获刑一年半。
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系证券期货类犯罪中行为结构最为复杂的犯罪类型之一,涵盖交易型操纵、信息型操纵两类行为模式。本案属于典型的交易型操纵手法。案涉公司主营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等业务,通过签订股票代持管理协议的方式募集大量证券账户和资金,并聘请另一团队采取对倒交易、尾市拉抬等手段操纵某股票,大量集中交易,成交金额高达6亿余元,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律师团队介入后,对全案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从以下几个角度切入进行辩护。一是罪名之辩。案件办理初期,承办人曾提出该案存在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一旦按此定性,当事人或将面临更高的刑期。辩护人从“利诱性”这一核心要件入手,指出当事人所涉行为不涉及保本付息的承诺,且投资人的收益来源系股价上涨带来的溢价收入,而非资金占用利息,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若以该罪定罪,也难以完整评价全案事实。承办人最终认可辩护人观点,选择操纵证券市场对当事人定罪。
二是犯罪作用之辩。经全面阅卷,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操纵证券市场的模式可以分为前端和后端,前端负责募集资金与账户,后端负责实施技术指令进行操纵,前后端“背靠背”,彼此独立,互不认识。本案当事人处于前端与后端的链接中枢,办案机关认为其在犯罪过程中占据较重要的地位,一度存在将其认定为主犯,并在五年以上对其量刑的可能性。针对办案机关这一观点,辩护人绘制了全案组织层级架构图,指出其仅属于执行层面的工作人员,尽管系前后端链接中枢,但本质上对整体业务模式并不知情。以组织架构图为基础,以卷宗证据为辅助,辩护人充分与办案机关沟通,最终该观点被办案机关采纳。
三是犯罪主体之辩。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可由单位构成。本案公司成立后以正常资产管理等业务为经营范围,相关项目施行均由公司高管决策,收益归公司所有。律师团队认为,该案有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空间。尽管该罪在自由刑上对单位与自然人并无实质差异,但通过认定单位犯罪,可争取由单位承担罚金,切实减轻当事人家庭的经济负担。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团队与检察机关积极展开协商,在7日内与检察机关开展6轮密集沟通。在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后,检察机关先给出一年半到两年半的量刑区间,律师团队指出三年以下区间一般应控制在半年,成功将量刑预期再度压缩在一年半至两年区间内。案件移送至法院后,律师团队继续与法官沟通,从当事人家庭情况、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切入,在开庭过程中,对当事人应适用五年以上基准刑提出质疑。经持续争取,团队最终促成法院作出区间内最低量刑,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宣判后不久,当事人将在女儿生日前一天重获自由。这纸判决,不仅是案件的了结,更是他得以回归家庭、拥抱人生重启的曙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