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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索赔绝地翻盘——上市公司并购竞业与服务期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4-22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并购的商业战场中,业绩对赌、竞业限制、服务期承诺如同层层密布的规则暗礁。当收购方以核心人员违约为由,掀起高达5.15亿元的巨额索赔风暴,被诉原股东如何在条款迷雾、刑民交叉、股权冻结的多重围困中突围?


  本案是公开检索到的因核心管理人员违反竞业、服务期承诺引发的向股东索赔金额最大案件之一。京都律师事务所赵岐龙、公丕国、朱元霄等人组成律师团队,临危受托,接受目标公司原股东委托,历经一审、二审,成功将5.15亿元巨额索赔降至190余万元,全面守住委托人核心权益,为上市公司并购后争议解决树立典型范本。


  一、并购风云起:


  对赌落幕,巨额索赔突至


  2017年3月,某上市公司以6亿余元收购李某等6名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75%股权,双方约定3年业绩对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锁定核心团队,上市公司要求李某等14名核心管理人员出具《竞业限制承诺函》《服务期限承诺函》,承诺交易完成后5年内不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竞业。


  三年对赌期满,双方矛盾爆发,接连引发业绩补偿、股票解锁、刑事控告等多起诉讼。本案是系列诉讼中金额最巨、压力最大的一战—上市公司以8名核心人员违反服务期、竞业承诺为由,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第16.6条,将李某等原股东诉至法院,索赔5.15亿元,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李某等人近3亿元股票。


  一边是天价赔偿诉求,一边是核心资产被长期冻结,委托人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


  二、三重死局:


  案件核心争议直击要害


  本案并非简单违约纠纷,而是条款解释、事实认定、程序适用三重难题交织的复杂商事争议,三大焦点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1.条款迷局:《股权转让协议》第16.6条中“其”字指代何人?是违约核心人员,还是全体转让方股东?条款迷局:《股权转让协议》第16.6条中“其”字指代何人?是违约核心人员,还是全体转让方股东?


  2.事实困局:8名核心管理人员是否真实违反服务期与竞业限制承诺?


  3.程序险局:上市公司以“刑民交叉”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意图长期冻结股票,是否合法?


  三大争议环环相扣,任何一环失守,都可能导致委托人承担5.15亿元巨额赔偿。


  三、破局之道:


  多维论证,筑牢胜诉防线


  面对上市公司的强势进攻与巨额索赔,代理律师团队精准拆解争议,从合同解释、事实还原、程序抗辩三个维度构建完整防御体系。


  1.条款正本清源:“其”字指向违约人员,而非全体股东


  《股权转让协议》第16.6条约定:核心管理人员违反竞业、服务期承诺,乙方应将其在交易中获得的收益返还。上市公司主张“其”指全体乙方,要求返还全部交易收益。


  代理律师从四层逻辑彻底推翻对方主张:


  第一,文义解释:条款前文明确“任一核心管理人员违反”,“其”顺承指代违约管理人员,符合汉语使用逻辑。第二,体系解释:磋商邮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明确“谁违约、谁担责”,条款本意是约束违约个人,而非株连全体。第三,目的解释:本条为违约责任条款,非对赌条款,遵循责任自负原则,不应由全体股东为个人行为买单。第四,公平原则:若按上市公司理解,任一人员违约即需返还全部收益,而上市公司仍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及盈利,显失公平,违背商业常识。


  2.事实还原:多数人员离职合法,仅一人轻微违约


  针对“违反服务期、竞业承诺”的指控,律师逐一梳理证据,还原真实离职原因:


  针对李某等6人:因公司单方羞辱性调岗降薪,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生效判决已认定公司违法,不构成违约。针对郑某:协商一致离职,上市公司四年未提异议,诉求已过诉讼时效。针对薛某:主动辞职构成轻微违约,无实质竞业行为。法院最终认定,仅薛某一人违反服务期承诺,为赔偿金额大幅压降奠定事实基础。


  3.程序阻击:驳回刑民交叉申请,避免长期冻结


  上市公司二审提交刑事立案告知书,主张“先刑后民”,要求中止审理,意图继续冻结股票。


  律师明确指出,立案告知书中未明确李某为嫌疑人,与本案无关联。职务侵占案与竞业、服务期纠纷主体不同、事实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依法应分开审理。上市公司真实目的是拖延诉讼、扩大股价损失,不符合中止审理法定条件。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驳回中止审理申请,保障委托人程序权利。


  四、两级法院同判:


  5.15亿索赔降至190余万元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律师核心观点:


  关于条款解释:认定“其”指代违约核心管理人员,仅需返还违约人员对应收益,驳回5.15亿元整体索赔。


  关于违约认定:仅薛某一人违约,按其持股比例核算赔偿金额,一人违约而要求全体转让股东退赔担责、上市公司无偿获得数亿元股权价值,结果有违公平原则,更不合商业逻辑。


  关于程序认定:本案不符合先刑后民中止审理条件,继续审理。


  最终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李某等人仅支付赔偿款190余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被冻结的股票账户顺利解封。


  从5.15亿元到190万元,委托人实现绝地翻盘,巨额风险彻底化解。


  五、律师评析与案例启示:


  专业破局,为类案处理立标杆


  本案作为上市公司并购系列诉讼中涉诉金额较大的新型疑难案件,涉及《公司法》、原《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多部法律交叉适用及刑民交叉问题,京都律师团队全程介入,以专业能力为委托人化解巨额危机,也为类案处理提供了范本。


  案件办理中,律师团队精准预判三大核心争议,主动开展案例检索与证据搜集,梳理磋商邮件发现《承诺函》这一关键证据,明确协议条款真实含义,为胜诉奠定基础。面对上市公司财力优势,律师以严谨论证说服法院,将5.15亿元索赔降至190万元,解封股票账户,彰显专业价值。


  本案启示深远:一是并购协议需严谨,核心条款应明确无歧义,避免隐患;二是商事交易需留存完整证据,为维权提供支撑;三是复杂争议需专业律师团队应对,精准破局。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委托人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上市公司依仗资本优势欺凌管理、技术团队的不公现象,对于促进市场秩序的良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司法导向作用,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