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28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刑案思辩大家谈”第十八期专题研讨活动在京都律所成功举办。本次活动以新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为核心议题,汇聚京都所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围绕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条文要义、实务适用及刑辩应对展开深度解读与交流。活动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封旺律师主持,王九川、朱娅琳、孟粉、聂素芳、夏俊、彭吉岳、齐晓伶、徐莹、翁小平、孙广智等资深律师依次分享核心观点,为贪污贿赂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前沿、具有实操性的指引。

主持人封旺律师开场指出,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时隔十年重磅出台,既终结了诸多实践争议,也催生了新的适用难题。刑事律师作为法律适用的一线实践者,需精准把握条文变化、研判司法导向,以专业能力应对职务犯罪辩护新挑战。
一、王九川:第八条核心解读——非公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变化的背景、特点与影响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九川律师聚焦司法解释第八条,指出第八条标志着民企反腐从“公严私宽”向标准拉齐、同等规制方向的转变,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近些年民企刑事法律问题愈加突出,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牵连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急需立法调整;此前不同阶位刑事法律的相关修改已有明确指向,该解释为落实执行的标志。
该条款呈现几个特点:一是政策性强,并赋予办案机关较大裁量空间,体现为采用“参照”执行表述,并设置“但书”条款;二是立案数额的降低与部分公职人员犯罪罪名中立案数额的提升形成对比;三是有限度同罪同罚,未改变有关刑罚梯度差异;四是立案数额调整将引起某些涉嫌行为追诉时效的变化,而窗口期案件可能会引发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争议。
王律师强调,第八条将产生深远影响:立法层面引发对司法解释权限与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重新解读;民企涉刑案件数量将会上升,也可能引发同案不同判;民企需全面自查刑事法律风险,弥补合规漏洞;刑事辩护中有关数额等方面的权重可能下降,对辩护的策略能力要求更高。
二、朱娅琳:挪用公款新规——第九条、第十条的实务适用与辩护转型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娅琳律师围绕第九条、第十条,解读新解释对挪用公款案件的颠覆性影响。
第九条明确虚构付款事由、应收账款不入账、逃避单位监管等隐蔽性资金操作,均认定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采用实质化认定标准,突破传统资金流向形式审查,大幅扩大挪用公款罪打击范围。
实务中,虚构合同、账外循环、代收代付等行为均被纳入规制,侦查机关取证重点从银行流水转向财务账册、审批流程、司法会计鉴定,辩护难度显著提升。传统“走公账非个人名义”的无罪辩护空间被压缩,辩护重心需转向单位意志审查、是否逃避监管、是否谋取个人利益三大核心要点,谋取个人利益虽不影响定性,但能体现主观恶性可能影响量刑。
第十条明确“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时间节点从一审宣判前提前至提起公诉前,缩小行为人退赃避险空间。朱律师提醒,辩护中需区分客观不能退还与拒不退还,引导当事人在公诉前积极配合追赃,争取量刑从轻情节。同时,挪用公款认定规则可辐射至民营企业挪用资金罪,企业合规需重点规范资金审批与应收账款管理。
三、孟粉:受贿数额认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新型受贿的规制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粉律师结合实务案例,解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受贿数额认定的重大变化。第十一条针对股权、股票型受贿作出突破性规定,明确以预期收益为贿赂标的构成犯罪的,已套现的按实际获利认定数额,未套现按市场价与股本金差额认定,终结全额购买原始股“罪与非罪”的实践争议。
该条款的落地,说明受贿罪定罪的价值取向从“权力不可收买”拓展至“保护平等投资机会”。实践中仍存在一定辩护空间:若能证实行受贿双方未合意锚定涉股的预期收益,可排除入罪。
第十二条确立真伪鉴定前置、价格鉴定后置规则,解决玉石、字画等真伪不明财物的定价争议,规范鉴定程序。
四、聂素芳:受贿认定扩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斡旋受贿“谋利情节”及一般受贿“职务便利”的认定进一步扩大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聂素芳律师聚焦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解析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的认定边界扩张。
第十三条明确斡旋受贿中承诺谋利即构成谋利,明知有不正当的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即视为承诺,且进一步明确是否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定罪。虽2003年相关座谈会纪要及2016年司法解释对于受贿犯罪谋利情节的认定也有类似规定,但是否适用于斡旋受贿并不明确,此次解释的明确可以说进一步降低了斡旋受贿入罪门槛。
第十四条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将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纳入“利用职务便利”范畴,并明确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主管关系和直接上下级关系,有扩张“利用职务便利”认定边界的潜在风险。辩护核心需紧扣意志不自由、职务约束力两大要素,区分职务制约与普通人情往来,避免打击范围无限扩张。
五、夏俊:单位与个人贿赂犯罪的界分与辩护思考——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解读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俊律师针对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分问题谈了自己的辩护思路,她指出在辩护时应重点关注主体问题、单位意志、利益归属等要点,其中利益归属问题尤为重要。
夏俊律师认为,辩护律师应识别司法解释中释放的各种信号,尽力挖掘司法解释中的辩护利好,如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实际控制人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的,认定为单位行贿,这意味着此种情况下即便无集体决议亦不影响对单位犯罪的定性。
此外,夏俊律师还提出,要关注公司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高度混同的情况,在辩护中,律师可以协助涉案单位进行举证,通过财务审计,审查财物归属,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及利益的实际分配情况,为涉案单位及个人争取最佳辩护效果。
六、彭吉岳:关系介绍人入罪——第十七条的轻罪空间压缩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吉岳律师结合司法数据(贿赂犯罪中中间人占比达65%~70%),解读第十七条对介绍贿赂行为的全链条规制。
该条款构建介绍贿赂罪、行贿/受贿共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诈骗罪四维定罪体系,覆盖中间人全部行为模式。
新规大幅压缩介绍贿赂轻罪空间,以往污点证人不追责的情形大幅减少,辩护重心从“罪与非罪”转向定性争议、一罪与数罪,重点审查中间人是否截留财物、是否虚构关系,精准区分罪名适用。
七、齐晓伶:私分、行贿与渎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法网严密化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齐晓伶律师解读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新型腐败认定与裁判规则。
第十八条区分私分国有资产与个人共同贪污界限:将管理层、领导层刻意隐瞒、利益独享的私分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击穿“集体研究”免责误区,单位犯罪的空间进一步限缩;进一步明确私分国有资产的认定边界:私分范围的广泛性、分配方案的公开性、分配比例的合理性。第十九条填补了刑法396条的规制空白,监察委员会作为《宪法修正案》《监察法》设立的国家监察机关,对其私分罚没财物行为,属于单位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属于个人犯罪的以贪污罪定罪。第二十条确立行贿+渎职数罪并罚规则,明确了行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竞合的处理规则,有效避免对复合型、隐蔽性的腐败行为评价不足问题,斩断公款行贿链条,严密刑事法网。
八、徐莹:自首认定新规——第二十一条的特殊自首规定,激活同种罪行自首认定困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莹律师聚焦第二十一条,解读职务犯罪特殊自首的认定新标准。该条款规定:监察机关掌握的贪污贿赂行为未达数额较大,行为人主动供述绝大部分未掌握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
徐莹律师指出,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特殊自首的规定,造成了实践中职务犯罪同种罪行特殊自首认定难的困境,这与自首制度设置初衷不符,也不符合普通人的规则意识和情感认知,不利于鼓励被调查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新规一定程度突破了“同种罪行认定自首难”的传统限制。
辩护要点:区分“线索”与“事实”,监察机关需对达到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监察机关对掌握的线索或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举证责任;“绝大部分”应结合主动交代的时间、交代的程度、认罪态度、退赃等情节综合认定,为职务犯罪自首辩护提供新路径。
九、翁小平:退赃与追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财产辩护变革

在自首、渎职、行贿等实体认定规则之外,职务犯罪的量刑从宽与财产处置同样是司法实践与辩护工作的关键环节。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翁小平律师围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聚焦退赃、追缴两大核心问题,系统分析新规对量刑辩护与财产辩护带来的深刻变革。
第二十二条以明确列举方式界定“积极退赃”,覆盖全部退缴、绝大部分退缴、共同犯罪分赃退缴、亲友代为退缴等四类常见情形,统一了长期以来实践中模糊不清的认定标准,为辩护人主张量刑从宽提供了清晰依据。第二十三条则构建了全方位、穿透式的违法所得追缴体系,明确可对赃款赃物的原物、转化物、混合财产进行追缴,在特定情形下可没收等值其他财产,同时规定赃款尚未交付或已退还行贿人的,直接向行贿人追缴。
翁小平律师指出,当前职务犯罪无罪率极低,定性辩护空间持续收窄,新规进一步推动辩护重心向量刑辩护、财产辩护转型。一方面,积极退赃标准明确化,为辩护人提供了精准的从轻量刑抓手;另一方面,穿透式追缴规则大幅提升财产处置力度,要求辩护人必须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防范家属合法财产被不当牵连,在财产线索核查、价值鉴定、追缴程序合法性等方面开展精细化辩护。
十、孙广智:溯及力适用——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辩护运用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广智律师系统梳理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的溯及力规则:司法解释无独立时间效力,依附于刑法条文;新旧解释并存时,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行为时无解释、审理时有解释的,适用新解释;行为时与审理时均有解释的,择轻适用。
结合职务侵占罪等罪名,明确新法旧解释、旧法新解释等组合情形的适用逻辑,为窗口期案件提供溯及力辩护思路,通过新旧法、新旧解释匹配实现量刑从轻。
互动交流:马立喜律师、彭吉岳律师分享实务感悟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立喜律师结合参会学习与实务办案经验分享感悟。
他表示,新司法解释将过往实践中的诸多争议问题明确化,进一步压缩了争议空间,这对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条款加大了刑罚的力度。如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的受贿犯罪,旧规则是将“收受时”的股票、股权价值认定为受贿数额,后续增值、分红作为犯罪孳息。而新司法解释对受贿数额的认定是按照“案发时”的“实际获利”认定,尚未实际获利的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即新规则不再拆分本金和孳息,将“案发时”本金、增值、分红这些收益全部计入了受贿数额(本金原本由受贿方支付的,将本金作为支付成本从收益中扣除);职务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会变得更加重要,如新司法解释第十条提及了“在提起公诉前”出现特定情形后对事实认定的影响。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是,职务犯罪的立法、司法乃至刑事辩护成熟度较高,个案中原有定性争议空间缩小而新的定性争议尚未出现之前,量刑及涉案财产方面的辩护亦大有可为。通过不断学习,以专业能力适配新规要求,以务求实效考量辩护思路,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仍能实现职务犯罪的有效辩护。

活动尾声,针对业内普遍存在的悲观论调——认为新规出台后刑事辩护空间被大幅压缩、执业困境愈发凸显,彭吉岳律师作出了积极回应。
他认为,《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职务犯罪领域的刑辩空间不降反增,核心逻辑主要有四点:
一是新规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受理数量或将显著上升,案件事实呈现维度更为丰富,案件数量与事实体量的扩容,自然拓宽了辩护发挥空间;
二是新规收紧中间人轻罪适用空间,案件法律适用争议进一步加大,对律师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的需求大幅提升;
三是污点证人免责空间被限缩,涉案关联人员涉案暴露范围扩大,有效打破以往言辞证据单一固化的办案困境,为辩护质证提供更多突破口;
四是新规落地适用过程中,必然衍生诸多新型实务疑难问题,而这些新问题,恰好为刑辩律师开辟了全新的辩护切入点与业务赛道。
彭吉岳律师强调,刑辩律师不必畏惧法网规制日趋严密,更应立足专业深耕法条与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的复杂疑难场景中精准挖掘有效辩点,以专业能力实现高质量、精细化、实质性有效辩护。
活动总结

本次研讨活动紧扣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的全条文核心要义,聚焦司法实践痛点与辩护难点,形成条文解读+实务指引+辩护策略三位一体的专业成果。参会律师一致认为,新解释坚持依法严惩腐败与平等保护并重,既织密新型腐败惩治法网,也为刑辩律师提供精准发力方向。
后续活动
“刑案思辩大家谈”系列活动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为加强内部交流,提升律师刑事辩护实操能力,增强律所刑事辩护品牌影响力而专门设立的栏目。栏目旨在促进京都总所与分所间,所内与所外同行、专家学者间,所内部门间的交流合作。“刑案思辩大家谈”活动将每月举办一期,下一期活动将继续邀请专业人士进行分享和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