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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达律师有效辩护,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当事人从“实刑风险”到“缓刑收官”
发布时间:2026-05-06

近期,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周文达律师团队代理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涉案单位负责人B某在涉案时面临三年以上实刑的刑事处罚。经过律师团队有效辩护,最终实现单位犯罪认定、偷逃税额核减至95万元(100万元以下降档量刑)。最终,B某获缓刑结案。


  本案中,涉案货物多为贵重乐器,乐器多达200余支,涵盖萨克斯、小号、长笛等高端管乐,走私路径横跨水客带货、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三种模式,侦查初期核定偷逃税额一度超过百万元,B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规定将面临三年以上实刑的刑罚。


  一、案件背景:


  B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面临实刑刑罚


  周文达律师团队接到B某家属的紧急委托,彼时B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某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其名下某文化艺术公司主营高端管乐器进口、销售与艺术培训,是多家知名乐团的定点合作机构,在行业内拥有稳定口碑与合规经营基础。根据侦查机关初步查明B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的事实有:


  通过水客带货走私:查明B某与国外某供货商共谋,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申报的萨克斯、小号300余支乐器,通过多地旅检渠道,以“蚂蚁搬家”式水客携带入境,逃避海关监管;


  通过低报价格走私:同期,B某以低报价格方式从境外走私进口同类乐50余支,通过伪造合同、发票压低申报价格,偷逃税款;


  通过伪报贸易性质走私:此外,B某与境外某供货商共谋,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套刷身份证提货入境。


  辩护团队介入本案时,海关初核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极可能按个人犯罪处理,一旦数额巨大认定成立,B某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便无缓刑可能;即便按单位犯罪,100万元亦是“情节严重”分水岭,作为单位负责人直接跳档加重量刑。


  B某到案前跟家属反复强调:“公司一直合法经营,因其本人欠缺对海关政策的理解,加上被供货商提出的进货方案误导,才导致的涉案。其本人一旦被判实刑,公司将难以为继,数名员工也将面临失业。”面对这起跨地域、多模式、数额临界、主体争议的复杂走私案,辩护律师深知工作的重心,必须立足两个关键辩点:


  第一,否定个人犯罪,锁定单位犯罪,适用单位犯罪更低量刑标准。


  第二,精准核减税额,将数额压至100万元以下,实现降档量刑,为缓刑创造法定条件。


  二、阅卷攻坚:在细碎证据中寻找突破


  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完成阅卷工作。走私案件的核心证据是海关核定证明书、电子数据、交易流水、报关单证,而这四类证据往往是走私类案件的辩护空间。例如:


  (一)主体定性:从“个人犯罪”到“单位犯罪”转变


  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倾向于认定B某个人犯罪,理由是:走私行为由B某对接境外供货商、支付货款、接收货物,资金流与个人高度关联。


  辩护律师阅卷后,立即从单位犯罪展开体系化论证,形成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检察机关,主要为四点辩护意见:


  第一,意志归属:走私行为系为B某所经营的某文化艺术公司经营所需,乐器用于公司销售与培训业务,并非B某个人牟利;采购、定价、收货均按公司运营流程执行,体现单位整体意志;


  第二,利益归属:全部违法所得归公司账户,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员工工资、场地租赁,未由B某个人侵占、挥霍;


  第三,主体适格:某文化艺术公司合法注册、持续经营,具备乐器进口与销售资质,并非为犯罪而设立;


  第四,决策程序:涉案行为由B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作出,属于单位负责人履职行为,符合单位犯罪认定规则。


  更为关键的是,辩护律师检索并提交最高检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案发当地同类不起诉/缓刑案例,明确指出对该类案件的认定思路:民营企业因合规意识不足、被境外供货商误导实施的走私行为,优先认定单位犯罪,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正式采纳单位犯罪意见,将某文化艺术公司列为被告单位,B某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这一步的意义在于:根据《刑法》第153条及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有机会适用缓刑;偷逃税额100万元以上,认定“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几乎无望。


  所以,单位犯罪+100万临界点,成为B某能否获得缓刑的法定红线。


  (二)税额核减:虚高税额能拉回正常金额,才有缓刑希望


  本案最难啃的“硬骨头”,是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海关初期计核结果逼近110万元,一旦该数额被法院采信,即便认定单位犯罪,B某仍面临三年以上实刑。


  周文达律师团队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海关核定证明书》开展实质审查。发现核定税额中存在数量重复计算的情况,水客带货部分与低报价格部分存在少量重叠统计,将同一批次货物重复计核税款。另外也咨询海关专业认识后发现本案合法交易混入,某文化艺术公司存在部分合法一般贸易进口记录,海关未予剔除,一并计入走私数额。


  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详细法律意见,明确提出:原核定证明书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海关重新计核,核减近15万元,将最终偷逃税额定格在94.8万余元(约95万元),落在100万元以下的降档区间。


  这一数字的变化,意味着:B某的法定刑可以从三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并有得到缓刑的机会。


  三、检方沟通:以专业意见换取量刑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走私案件量刑结果的定型期。辩护律师没有被动等待,而是主动认罪认罚+全额退缴+合规整改+类案支撑的立体化从宽体系,并多次赴办案地点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沟通内容大致包含:


  


  首先,涉案公司全额退缴税款,修复法益。辩护律师指导B某与某文化艺术公司全额退缴全部偷逃税款94万余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完成退缴工作,向检察机关提交缴款凭证,充分体现悔罪态度。


  其次,启动企业合规整改,结合最高检企业合规改革精神,辩护律师指导某文化艺术公司建立进口业务合规委员会,设置专职合规岗;完善采购、报关、财务全流程内控;开展海关法律专项培训,承诺绝不再犯;提交企业经营报告,证明公司还在继续承担多所学校的音乐培训公益职能,涉案不影响正常经营。


  另外,提交类案及不起诉的意见。辩护律师提交两件类案供办案机关参考:


  1.最高检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偷逃税额397万元,企业整改后获得不起诉;


  2.该市检察院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例(宁波某公司走私案):偷逃税额486万元,责任人认罪认罚、认定从犯后不起诉。


  


  辩护律师明确提出:本案偷逃税额不足百万元,远低于上述案例,单位犯罪、全额退缴、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最终作出量刑建议:被告单位某文化艺术公司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B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这一结果,正是B某涉案后辩护目标的基本实现。


  四、庭审定音:缓刑结果正式落地


  庭审中,辩护律师继续强化辩护意见:本案系单位犯罪,B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而非个人犯罪;偷逃税额核减至95万元以下,法定刑三年以下,具备缓刑基础;B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税款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公司已完成合规整改工作,B某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等。


  法院经审理,采纳全部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被告人B某被判处缓刑。


  拿到判决书那一刻,B某与家属如释重负,未上诉。


  办案复盘


  办结此案,辩护律师对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逻辑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走私类案件的重要辩护工作,体现在辩护策略的制定之中,案件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要精确把握。


  一旦认定是罪轻辩护,那么在主体定性方面,认定单位犯罪是走私类案件辩护中的重要环节。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量刑差距巨大:个人犯罪偷逃税额10万元入罪,50万元巨大,250万元特别巨大;单位犯罪偷逃税额20万元入罪,100万元情节严重,5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但凡企业合法经营、利益归单位、意志体现集体,就必须坚决争取单位犯罪认定。


  在税额核减方面,这也是个技术活。该类案件的核心是数额,而海关核定证明书并非“铁证”。辩护律师应该敢对核税结论提出实质性质证,即使律师对这类专业知识不懂,也要咨询在这方面的权威专业人士作为辅助力量,能有机会核减税额,对争取量刑降档至关重要。


  在精细化辩护方面,走私案没有“临时抱佛脚”的胜利,从侦查阶段的取保指导,到审查起诉的税额质证,再到庭审的意见定型,每一步都很关键。本案能实现B某的诉求不被实刑羁押,正是因为在每一个关键节点都提前努力、精准辩护。


  最后,辩护律师团队感谢本案当事人B某的信任,也感谢有担当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本案的正确认定,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