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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嵩律师近期承办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6-05-12

近日,由本所李嵩律师承办的X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在经历近两年的诉讼周期后,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当事人长久以来悬着的心终于彻底落地,如释重负。长期的焦虑、忐忑与煎熬烟消云散,取而代之的是重获清白的释然与对未来生活的安心。承办律师通过深入研判、专业推进的高效工作,也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稳定。


  一、侦查阶段火速介入,当事人暂获自由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刑事拘留的X某,向其了解案件信息,并通过与承办民警依法沟通得知本案事实情况如下:


  X某系A公司财务部员工。案发时,其按照公司负责人的要求,与中间人对接,按照中间人要求向其指定的B公司支付款项,价税合计300余万元,税额近30万元。后由B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发票均于次月进行了抵扣。若干年后,B公司因为多家公司虚开发票被刑事立案,本案进入司法程序。


  在与X某确认后,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在事实方面争议不大,但定性存在一定空间,且X某具有多项可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此基础上,积极协调补缴税款事项,最终在案件进入审查逮捕期时,涉案税款全部补缴完毕。同时,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关辩护意见,阐明观点,对犯罪定性、犯罪数额、犯罪情节都做了大量的辩护工作。


  最终在审查批捕期的最后一天,检察机关对X某作出不予批准批捕的决定,X某也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律师的工作也受到了家属及嫌疑人本人的高度评价。


  二、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研判,针对法律定性提出意见,进一步争取出罪化处理


  承办律师通过阅卷确认,本案事实与侦查机关指控一致,但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买专票抵进项”类案件,应当认定为逃税行为,以此为出发点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一)本案不应评价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主观目的恶性、后果不同,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异,需要区别对待。本案是较为典型的“买专票抵进项”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下称《解释》),应认定本案系涉嫌逃税,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解与适用争议较大,但该罪与逃税罪最关键的界分,是在于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于《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纳税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抵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但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这也是《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将‘虚抵进项税额’作为逃税罪的‘欺骗、隐瞒手段’之一的考虑”“由此可见,刑法对逃税罪是从逃避纳税义务的本质进行认定的,无论行为人是事先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以不缴、少缴税款,还是先行缴税再将所缴税款骗回的行为,刑法都评价为逃税,而不是将后者评价为骗税。同样的道理,为逃税而虚开抵扣的行为,虽然也有骗抵行为,但出发点还是为了不缴、少缴税款,即纳税人虚抵进项税额的目的,归根结底,是在其应纳税范围内逃税。”


  而涉案的A公司是正常具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也是长期稳定经营的民营企业,不是空壳公司。该公司在其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但主观上还是为了少缴税款,也仅是因为虚抵进项的行为逃避了应缴部分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打击,否则会出现明显的罪责刑不适应的现象。


  (二)无论认定何罪,X某所具有的情节,亦可作免除刑事处罚处理


  首先,X某具有从犯情节,其只是被动听从领导的安排和指示,不得已才参与实施了涉案行为,并不是犯意的发起者,也没有积极主动的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要工作仍为正常的财务工作,其从A公司获取的收入亦为其合法劳动报酬,在涉案事实中未获取额外经济利益。而在整个过程中,X某只参与了涉及资金走账的部分行为,未参与开票及抵扣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受实际控制人的安排,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当中,提供走账、审核、伪造合同等帮助,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和虚开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进而可对其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X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结合案情可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第三,A公司一直正在积极联系税务稽查机关,并已全额补缴了增值税及附加项,考虑受损的法律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亦可对涉案人员从宽处理。


  三、守得云开见月明,当事人终获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律师提交的专业辩护意见,对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X某也从焦虑不安到如释重负,从担心身陷囹圄到终获不起诉决定,当事人真切感受到法治的温度与专业辩护的力量。律师的有效辩护,为当事人阻断了刑事追责,守住了清白与自由。此案的圆满办结,既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更是专业刑事辩护价值的有力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