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小峰律师、杨航胜律师,以及团队成员鲁静怡律师、彭祺律师共同办理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成功实现罪名变更与量刑突破。本案属于刑民交叉案件,侦查初期方向偏差、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一度面临十年以上重刑。律师团队直面案件办理难点,通过累计近二十次会见、细致阅卷、全面梳理客观证据、深度研判案件疑点,并与办案机关多轮专业沟通,最终成功识破案件表象、厘清犯罪实质,推动案件由重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变更为包庇罪,当事人刑期从十年以上大幅降至实报实销,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京都律师专业刑辩的研判能力与辩护实效。
案情背景
本案源于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因买方长期拖欠大额货款,甲某无奈诉至法院追索欠款。诉讼过程中,双方曾达成调解、已部分履行,案件以撤诉方式了结。其后,买方又以“发现钢塔歪斜、钢管杆重量不足”等所谓质量问题再起争议,并借项目总承包方要求整改之名,径自拆除案涉钢管设施。案件进入民事审理程序后,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致使本属民事合同争议的案件进入刑事追诉程序。
由于案件来源特殊,侦查方向在初期存在一定偏差,办理难度较大。甲某被指控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金额逾198万元。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公诉机关针对该罪的量刑建议,甲某一旦被认定本罪成立,量刑将超过十年,案件辩护压力十分严峻。
辩护历程
接到这一刑民交叉的复杂案件,张小峰律师和杨航胜律师两个团队紧密合作,介入后通过细致的阅卷以及会见甲某,发现甲某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关键事实表述模糊,无法清晰地说明涉案业务的真实操作过程。这一反常现象引起辩护人高度警觉,但会见过程中,甲某坚持案涉行为均系自己所为。面对疑惑,团队律师本着为委托人利益的考虑,再次系统梳理了全案客观证据,包括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内部决策文件、资金流向、证人证言之间的逻辑关系等。经分析,大量客观证据指向甲某仅系名义法定代表人,其对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及质量问题的发生并不具有实际支配权和决策权,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事实可能存在问题。
面对复杂的局面,辩护人就本案所存在的疑点与公诉机关进行多轮深入沟通,明确提出指控甲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辩护人有理有据的分析,公诉机关高度重视辩护人意见,并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随着补充侦查的深入,公安机关调取了更多证据均指向甲某并非实际责任人,并且查明本案所涉犯罪行为并非甲某所为,而是甲某替他人顶罪,而到此刻,甲某也终于敞开心扉,向办案机关及辩护人讲述了自己顶罪的事实,并表示了深深的歉意。基于补充侦查的事实,后公诉机关变更了起诉罪名,以甲某构成包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对甲某判处的刑期与其实际已被羁押的时间基本一致,宣判后不久,甲某即重获自由。本案中甲某可能面临的刑期从十年以上降至实报实销,刑期降档效果显著,实现了案件事实的拨乱反正,后无论是甲某,还是委托人对于团队律师的工作表示了极大的肯定,并提出,由于不懂法差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心得
一、案件的来源具有特殊性,需警惕办理案件的思维惯性
本案系由民事法官移送线索而启动刑事程序,此类案件的侦查方向往往在初期即被锁定,容易形成思维惯性。辩护人介入后,没有盲目接受指控事实,而是对案件来源、侦破经过、甲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形成过程进行审慎审视,发现甲某供述与客观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进而找到了辩护的突破口。
二、保持合理怀疑的视角,审查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的能否印证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名义责任人与实际控制人相分离的情况并不鲜见。辩护人注重调取和梳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资金审批记录、业务合同签署流程、内部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将其与甲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进行逐一比对。当发现甲某无法说清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细节时,敏锐地作出了甲某可能非实际行为人的判断。
三、坚持每一笔事实、每一个罪名都必须经得起证据检验的专业立场
辩护人始终相信,扎实的证据审查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是推动案件走向公正的关键。即使在案件已被移送审查起诉、甲某已被羁押的情况下,辩护人仍不放弃对证据体系的质疑,通过多轮书面意见、当面沟通,持续向办案机关传递辩护观点。
办案总结
本案从主审法官移送线索、公安机关以重罪立案,到最终变更罪名为包庇罪、刑期大幅降档,充分彰显了刑事辩护在查明案件事实、防范冤错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从发现甲某对经营细节的表述盲区,到最终锁定实际责任人的事实链条;从质疑指控罪名的不成立,到推动检察机关主动变更起诉。每一步沟通、每一次论证,都体现了辩护人的专业坚守,为甲某争取到从十年以上降至实报实销的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