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24日,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举办专题研讨会,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4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23条对贿赂犯罪涉案财产追缴规则作出重大调整。京都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陆向辉律师担任主讲嘉宾,从规范沿革、教义学逻辑、比较法视角及实务辩护空间等维度,系统梳理了新规则对企业与个人财产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财产处置的重视程度远不及定罪量刑。但4月10日‘两高’发布的《解释(二)》,极大提升了追赃效能。”主持人、京都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江永茜律师在开场时点明研讨会核心议题。
以下为研讨会主要内容。
一
第23条的核心变化

陆向辉律师指出,新司法解释第23条在多个层面突破原有框架:
一是追缴范围的扩张。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予追缴,原物存在时追缴原物,原物转化后追缴转化物,与合法财产混合时追缴相应份额及收益。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等值追缴”制度——当涉案财物无法找到、被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不可分割时,可追缴其他等值财产。这意味着,即便受贿人将赃款用于理财亏损,或收受的房产大幅贬值,其合法财产仍可能被用于填补差额。
二是追缴对象的扩大。以往追缴主要针对受贿人本人,新规则则明确:赃款赃物尚未交付或已退还的,可向行贿人追缴;由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可向第三人追缴。“尚未交付即可追缴”“达成房屋贿赂合意即视为犯罪所得”等规则,将追缴链条大幅前置,覆盖了以往难以触及的灰色地带。
二
从实务案例看规则演变
陆向辉律师以十一个递进式案例贯穿讲座,层层剖析新规则的实务应用:
例如,某企业负责人与市长约定以价值五千万元的豪宅换取审批,房产尚未过户时市长落马——按新规则,该房产可被追缴,且追缴对象为行贿人(企业负责人)。若房产市值已跌至三千万元,差额两千万元如何填补、向谁追缴?这些问题的答案在新规则下均与以往不同。
更需警醒的是,等值追缴制度并非凭空出现。陆向辉律师梳理了从2018年扫黑除恶文件、2021年《反有组织犯罪法》、2024年医保骗保司法解释到2025年《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范脉络,指出等值追缴已从特定领域的例外规则,逐步演变为一般化趋势。此次司法解释将其正式引入贪污贿赂案件,标志着财产追缴规则进入新阶段。
三
比较法视角下的规则审视
陆向辉律师引入大量比较法资料,对第23条展开审慎分析: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没收“犯罪所得”,但不包括尚未交付的期待利益;OECD反贿赂工作组明确“无所得则无没收”原则;美国判例确立“仅实际用于犯罪或实际取得的财产可没收”规则;英国民事追收制度也要求因果关系已完成。日本、德国虽对行贿人设有追缴规则,但均以“知情”或“恶意”为要件,并配套独立的程序保障。
陆向辉律师指出,我国新规则在一体化追赃、全链条覆盖等方面具有独创性,但在合意认定、特定化要件、紧迫性限制、主观明知等关键节点,仍需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实施细则加以限缩,避免对善意第三人、被索贿人等无辜主体的财产造成不当冲击。

京都律师的多维思考
在与谈环节,京都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朱东生律师从企业实务角度分享体会。他表示,过去企业和个人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被抓,财产就安全”,或是“钱退了就没事”“房产没过户就不算受贿”。但新规则打破了这些模糊地带:追缴范围从“原物追缴”扩展至“等值追缴”,从“既遂追缴”延伸至“未遂亦可追缴”,显著扩大了覆盖边界。
朱东生律师特别指出,律师在与企业交往中,应协助企业建立高管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隔离机制,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避免赃款进入公司账户后与合法资金混同,导致等值追缴波及无辜资产。

京都律所上海分所李腾律师则从刑法教义学角度提出,司法解释第23条中“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的表述,引发了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深层探讨。他认为,若将未遂状态的财物纳入“违法所得”范畴,可能突破刑法基本逻辑,建议实务中明确区分“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违法所得”,以理顺规则适用的逻辑链条。

京都律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杨柏林律师一方面回应了反腐败斗争中提升追赃效能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提示辩护人应将辩护重心从单纯的量刑辩护扩展至财产辩护——需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前介入,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提出异议,避免当事人在未定罪时已丧失合法财产权益。

京都律所上海分所王众主任在总结中从实务角度补充了几点观察:近期身边已有企业家因行贿被留置的案例,办案周期和强度均发生变化,企业和个人需正视这一现实;对于司法解释第八条将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等追责的规定,不能简单理解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实际面临的是同等力度的追查与追究,值得特别关注;此外,第二十一条关于自首的规定、羁押期间财产查扣的实务做法,都可能成为辩护中的重点研究辩点。他同时强调,此类案件涉及的财产金额往往动辄上亿,律师不仅要做好量刑辩护,更需扎实开展财产保护工作,深入研究法律渊源、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的来龙去脉,才能真正体现专业价值。
参加本场研讨会的还有京都上海分所周水清、郭合普、朱激雷、巴波、王静、邱易非等律师。
五
给企业和个人的实务建议
第一,摒弃侥幸心理。新规则下,未交付的财物、已退还的财物、由他人代持的财物均可能被追缴,企业和个人不应再抱有“没有转账”“已经退回”“代持隐蔽”等心态。
第二,厘清财产边界。企业应建立独立的财务审批制度和决策流程,避免高管个人行为与公司财产混同。一旦赃款进入公司账户与合法资金混合,可能触发等值追缴,殃及企业正常经营资产。
第三,重视早期介入。财产追缴不再局限于审判阶段,监察调查和侦查阶段即可实施。当事人和企业应在调查初期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对财产处置措施提出合法性质证及善意取得抗辩。
第四,关注证明标准。新规则要求适用等值追缴需“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这一标准的具体把握,将成为实务中重要的辩护空间。
结语
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始终关注立法动态与实务前沿,此次研讨会体现了京都律师对新法新规的敏锐把握和专业态度。在反腐败治理持续深化的背景下,企业和个人面临的财产风险正发生结构性变化。提前认知规则、审慎评估风险、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是每一位市场参与者应有的理性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