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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 民商中心圆桌论坛系列(一)之《横向人格否认的认定难点与胜诉策略》
发布时间:2026-05-19作者:朱元霄

大家好,我是京都律所民商部朱元霄,很荣幸作为今天下午圆桌讨论的第一位发言人。我将结合在《新公司法》生效后,和石囡律师成功代理的一起“横向法人人格否认”案件,谈谈办理该类案件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基本案情


  我们的客户A公司是债权人,B公司欠付A公司货款1200多万。客户最初不想起诉,因为据了解,B公司账上没钱,这几年也不经营,是个空壳。


  站在客户角度看:“找律师打官司,即使赢了也可能拿不到钱,还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没有打的动力。”相信在座的律师同仁也经常会遇到这个问题,这也是大多数债权人客户的痛点。


  那面对客户的困境,律师怎么办?《新公司法》给了我们一条解决路径: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法律给了我们武器,但客户不知道怎么用,我们要告诉他,如何扣动扳机。”


  本案中,该如何“扣动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扳机呢?”我将结合本案,给大家提供两条路径和几个抓手。


  二、两条路径,几个抓手


  新《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至少给了我们两条追责路径:一是追关联公司;二是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案中,我们成功使用了这两条路径。


  第一条路径:追关联公司。核心在于证明关联公司存在财产混同。


  那如何证明?我认为,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典型情形:“没有合同、没有财务付款依据的‘往来款’,就是财产混同的铁证。”


  本案中,我们通过调取证据的方式,调取到B公司和C公司多个银行账户间的往来流水。从中发现:两家公司,在多年内存在几十笔大额转账。庭审中,对方虽称是“业务往来款”,但无法提供转账的合同、财务依据,法院最终认定B、C作为关联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构成“关联公司横向人格否认”。


  所以说,我们作为律师,要重点关注: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有无真实的商业交易和付款依据?如果没有,就是证明财产混同的有利证据。


  第二条路径:追控股股东、实控人。核心在于证明存在“过度控制”情形。


  今天我主要想谈谈实控人的证明问题。坦白讲,追实控人,比证明财产混同要难,因为实控人往往在“幕后”,不在“台前”。工商登记的股东、法人可能是老板司机、公司前台。


  那既然这么难,怎么追?我结合本案,给大家提供三条思路:


  1.钱流向谁,谁可能就是实控人。


  我们在调银行流水时,一定要关注大额资金是否最终流向某个人的账户?如果钱最终都流向同一个人,这个人可能是实控人。


  2.谁在审批钱,谁可能就是实控人。


  要关注公司转账付款时的“审批人”。尤其是涉及财务审计时,善于从对方提供的财务资料中,发现“审批人”的“蛛丝马迹”,从而找到关键证据。


  3.从工商信息以及和客户沟通中发现实控人。


  看工商信息,看什么?我认为可以看历史沿革。比如股权从谁手里转出来的?之前的法人、董事长是谁?


  同时,要善于从客户处挖掘重要信息。毕竟客户曾和对方有过商业交易,对于谁是实控人,掌握一些基本信息,能够帮助我们判断实控人。


  那既然追实控人这么难,为什么还要追?因为这可能是破局关键。简单说,追关联公司,不排除关联公司也没钱,但能追到实控人,效果会完全不同。本案中,我们在起诉前,已基本锁定了实控人身份,在立案时同时起诉了关联公司、实控人,做了财产保全。比较幸运的是,我们保全到了实控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这给了实控人很大压力。最终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实控人主动找到我们,双方达成和解,客户实现回款。


  三、结语


  以上是我结合代理案件的一些分享。最后,针对今天圆桌讨论的话题“债权人的春天及挑战”,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认为,新《公司法》确实给我们追关联公司、追实控人提供了新式武器。但在实务中,律师代理法人人格否认案件还面临诸多困难:比如举证难、取证难、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等。但我相信,“此过程虽曲折,但前途仍光明。”


  今天,我也想借代理的这则胜诉案件,祝愿各位律师同仁:在《新公司法》“债权人春天”到来之际,多多借助《新公司法》这一利器,都能迎来我们律师属于自己的“春天”!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