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诉讼中,再审程序被誉为“刀尖上的舞蹈”,推翻已生效判决的难度极大。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吕悦、关键律师代理的一起修理合同纠纷再审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最终作出再审判决,全面支持了再审申请人关于2,700,000元(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维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成功扭转了一审、二审的不利局面,彰显了承办律师在复杂证据梳理与再审程序突围中的核心价值。
一、案情回顾:
两级败诉,巨额维修款面临落空风险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期存在修理业务合作。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间,双方先后签订多份《修理合同》,由再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修理液压支架电液系统等设备。然而,在结算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其中2022年2月13日签订的标的额为2,700,000元(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的《修理合同》予以否认,抗辩称该合同无原件且再审申请人未实际履行维修义务。
在一审与二审程序中,由于再审申请人未能有效组织证据,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以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合同原件、履行证据不足为由,认定再审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而驳回了该笔2,700,000元(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维修款的诉讼请求。面对两级法院的败诉判决,巨额债权面临落空风险,再审申请人遂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吕悦、关键律师介入再审阶段。
二、破局之道:
精准锁定再审事由,推动高院裁定提审
面对一、二审接连败诉的既定裁判,律师团队并未局限于实体争议的反复纠缠,而是迅速将工作重心转向再审程序的启动与突破。在全面研判原审裁判文书后,律师团队精准识别出原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适用及交易习惯事实认定上存在根本性偏差,该等偏差直接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与法律适用错误。据此,律师团队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明确将原审裁判存在的程序与实体瑕疵转化为法定的再审事由。
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律师团队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展开论证,明确指出本案完全符合该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以及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法定条件。通过系统梳理原审卷宗材料,律师团队向审查法官清晰呈现了原审法院在证据采信标准上的双重尺度以及法律适用逻辑的断裂,充分论证了启动再审程序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与实质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主张事实清楚、理由成立,原审判决确已触及法定再审红线。为彻底查明案件事实、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予以提审。该裁定不仅标志着案件正式进入再审审理程序,更体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纠错职能,为后续实体争议的公正审理奠定了程序基础。
三、法理交锋:精准适用法律,纠正双重标准与举证错配
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庭审期间,律师团队围绕实体争议焦点展开了严密的法理论证,促使再审法庭全面审查并纠正了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判。
(一)基于承揽合同特性与疫情背景,重构‘先履行后补签’的交易习惯认定逻辑
修理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归属于承揽合同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核心特征在于注重工作成果的交付,而非拘泥于缔约形式的绝对完备。在疫情期间特殊背景下,双方通过微信传输盖章合同扫描件或照片即已完成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行为。尽管原始电子载体因客观原因灭失,但结合双方长期合作中形成的“先维修、验收、后补签书面合同结算”的交易惯例,足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已实质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据此,即便缺乏传统意义上的纸质原件,再审申请人实际交付维修成果且被申请人予以接受的行为,已使案涉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审法院在认定前期六份修理合同时充分认可该交易习惯,却在面对本案标的时割裂看待,无视相同的交易模式,此举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关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审法院割裂交易习惯的连贯性,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在电子数据灭失与转包履约背景下,精准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在“无合同原件”且“微信记录丢失”的极端不利情形下,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证明标准的把握成为破局关键。律师团队在再审庭审中系统梳理并提交了间接证据体系:从第三方实际施工人员的作业记录、设备维修前后的对比影像资料、被申请人在其他业务场合对维修事实的自认,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税务抵扣记录等,多维度证据已形成严密闭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确立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鉴于承揽业务中存在的转包情形,第三方施工人员未保留直接证据,但不能因此否定再审申请人已完成主要举证责任。再审申请人提交的间接证据链条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申请人若主张“未实际履行”,依法应由其提供反证。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设备未经维修或其自行维修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错误加重再审申请人的举证负担,严重背离了证据裁判原则。
四、裁判结果:
高院提审改判,彰显专业维权价值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查,完全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案涉2,700,000元(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修理合同》的真实性及实际履行情况。被申请人主张未实际履行但不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其抗辩不能成立。
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在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的基础上,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再审申请人维修款2,700,000元(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及相应利息。至此,再审申请人的全部核心诉求得以实现,经济损失被成功挽回。
五、律师结语:
深耕专业,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捍卫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再审程序成功逆转败诉局面的复杂商事纠纷。在一审、二审接连受挫的绝境下,律师的专业素养、对证据的极致挖掘以及对法律适用规则的精准把握,成为了破局的关键。作为深耕律师行业多年的法律从业者,我们始终坚信,再审程序不仅是纠错的救济途径,更是检验律师专业深度的试金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尽责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抽丝剥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