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4号释放的核心信号不是“公开数据可以任意爬取”,而是企业公开数据进入“平行行权”时代: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数据产品经营者可以围绕同一数据分别享有持有、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权益;数据来源者不能仅以“这是我产生的数据”为由排除他人合法合理使用,但数据处理者也必须证明来源合法、采集适当、使用合理、数据质量可控且未损害在先权利或竞争利益。2026年1月1日起,数据权属、数据合同、侵害数据权益纠纷已进入专门案由体系,相关一审数据纠纷原则上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或团队审理。对企业而言,最该做的是立即完成数据分级、公开边界重塑、采集留痕、数据产品质量治理、合同条款更新和诉讼证据包建设。
一、数据纠纷已经从“边缘争议”变成董事会事项
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264号明确: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则直接影响价格指数、行业数据库、数据分析报告、AI训练数据、商贸行情服务、供应链数据服务等业务。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一级案由,并在“数据纠纷”项下设置“数据权属纠纷”“数据合同纠纷”“侵害数据权益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同时明确,相关数据纠纷民事案件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或团队审理。换言之,未来数据案件会更专业、更集中,也更看重证据链、技术链和商业模式说明。
业务紧迫性来自市场本身。国家数据局发布的《全国数据资源调查报告(2025年)》显示,2025年全国数据生产总量达52.26 ZB,同比增长27.28%;企业数据产品和服务数量同比增长29.29%,交易额同比增长39.8%;企业数据流通总量同比增长25.17%。这意味着企业围绕公开数据、半公开数据、数据产品、数据交易和数据资产化的争议会明显增多。
财务和资本市场也在倒逼企业补齐数据权利证明。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在数据资源入表、披露、评估、融资、并购和审计中,需要说明原始数据类型、来源、权属、质量、加工维护、安全保护、权利限制等事项;如果数据来源、授权链条或质量证明不清,问题会从法务风险扩展为财报、融资和信息披露风险。
二、不要再用“所有权排他”处理公开数据
指导性案例264号的商业含义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企业公开数据不能简单套用“物权式排他”,但数据处理者必须接受“合法来源、适当采集、合理使用、质量保障”的边界约束。
同一数据上可以并存数据来源者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加工使用权,以及数据产品经营者基于投入和贡献形成的数据产品经营权,原则上各主体平行行权、互不排斥,只有在伤及在先权利、竞争利益,或者采集方式、使用方式、数据质量存在问题时,才进入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评价。
这对企业意味着:

三、哪些主体风险最高:按业务模式分层处理
第一类:数据来源型企业。包括制造业、能源、钢铁、化工、农产品、医药流通、交通物流、零售、平台商户、连锁服务企业等。这类企业在主营业务中产生大量“附带型企业数据”,例如出厂价、代理商价、库存、订单、履约、设备运行、客户反馈。风险在于:企业以为这些数据天然受保护,但如果长期通过无审核微信群、公众号、官网、开放接口、行业群或经销商渠道广泛传播,后续再主张商业秘密或排他权益会非常困难。指导性案例264号中,案涉出厂价因发布方式开放、事后局部阻断不足、缺乏技术访问限制,被认定为企业公开数据而非商业秘密。
第二类:数据处理和数据产品型企业。包括行情指数机构、商业信息服务商、产业数据库、舆情公司、数据经纪商、AI模型公司、咨询机构、金融数据服务商、供应链SaaS服务商。这类企业的机会在于,经过采集、清洗、聚合、建模、校验形成的数据产品更容易获得经营性利益保护;风险在于,一旦采集方式越界、来源不可追溯、产品质量错误、方法论不透明或者对来源企业构成实质替代,就会从“合理加工使用”滑向侵权、不正当竞争或合同违约。
第三类:准备数据资产入表、融资、上市、并购的企业。这类企业不能只准备技术说明和估值报告,还要准备“法律来源证明包”:数据从哪里来、谁促成产生、是否含个人信息或第三方权益、是否有授权或法定事由、是否受地域/领域/期限限制、是否能持续使用、是否存在被请求删除或停止使用的风险。财政部规则下,企业还需披露数据资源的来源、权属、质量、加工维护、安全保护、权利限制等信息,这会直接进入审计、尽调和估值过程。
第四类:发布价格指数、行业指数、评级评分、商业榜单的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要求价格指数行为遵循独立、公开、透明原则;价格指数主体应有合法稳定的信息来源、完备的采集计算发布和勘误内控流程、咨询投诉机制,并应制定归档编制方案、披露计算基础和过程、核实采集信息,相关信息自发布日起保存不少于3年。对指数类企业而言,指导性案例264号强化了数据产品保护,但也同步提高了方法论、留痕和质量责任要求。
四、未来案件基本会走“四步法”
第一步,先判断数据类型。法务团队必须把数据至少分为三组:公开数据、受限公开数据、保密数据;再进一步区分原始数据、衍生数据、数据产品。原始数据通常只是直接采集或初始生成的信息;衍生数据经过清洗、聚合、标注、建模;数据产品则能够满足特定市场需求并对外提供服务。指导性案例264号中,钢铁公司出厂价属于企业公开原始数据,电子公司加工形成的价格指数属于数据产品。
第二步,识别主体角色。同一企业在不同场景下可能同时是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和数据产品经营者。合同、隐私政策、API规则、平台规则、采购文件、数据交易凭证、算法说明、日志记录,都应围绕这三种身份分别固化权利边界。
第三步,适用平行行权默认规则。一般情况下,不同主体可以围绕同一数据行使各自权益,数据来源者不能仅因自己享有数据权益,就当然限制他人依法合理行使数据加工使用权。指导性案例264号的裁判逻辑正是区分同一数据上的不同权益,使钢铁公司行使价格数据持有权,电子公司在一定目的和范围内行使使用权并对数据产品主张经营性利益。
第四步,检查是否越过边界。法院会重点看四个因素:是否侵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在先权利;是否损害竞争利益;采集方式是否适当;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数据质量是否足以影响来源企业商誉、交易机会或社会评价。若数据来源者无法证明竞争利益,只能落入一般侵权规则时,单纯基于“数据是我的”提出排他性请求,支持难度较大。
五、风险分级:把数据业务先贴上四类标签


六、数据来源企业:想保护数据,必须先把“公开”改造成“受控”
很多企业败诉不是因为数据没有价值,而是因为没有在事前把数据变成可被保护的客体。仅在争议发生后通知部分经销商“不要给某公司”,通常不足以证明保密措施有效;在没有入群审核、身份限制、保密声明、转发限制和技术控制的数百人微信群里发布价格,也很难再主张该价格仍是商业秘密。指导性案例264号对这一点已经给出明确示范。
数据来源企业应立即完成以下动作:
1.核验公开渠道。对官网、公众号、微信群、经销商群、客服系统、公开报价单、投标文件、行业协会报送、第三方平台展示信息进行盘点,标明哪些属于主动公开、哪些属于受限公开、哪些应转入保密管理。
2.更新发布规则。对不希望被第三方加工使用的数据,必须在发布前设置身份审核、授权边界、转发限制、用途限制、保密提示、访问日志和技术限制;不要寄希望于事后声明补救。
3.重写经销商和供应商合同。增加数据保密、不得向数据服务商提供、不得用于第三方指数/模型/报告、违约责任、证据协助、审计权和紧急禁令配合条款。
4.建立竞争利益证据。如果未来希望依据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维权,应提前证明该数据对市场份额、定价能力、客户维护、经营决策具有竞争价值,而不是只说“这是我公司的数据”。
5.保留损害证据。对第三方错误数据产品造成的商誉损害、报价误导、客户流失、交易机会丧失,应通过客户函件、询价记录、谈判记录、订单变化、舆情截图、公证保全、专家意见形成证据链。
七、数据处理企业:公开数据可以用,但必须做到“可采、可用、可证、可纠错”
数据处理者最危险的说法是“网上公开的,当然能用”。正确做法是把每一类数据源都放进“采集合法性审查表”,至少记录来源渠道、访问方式、是否存在账号限制、是否有保密声明、是否绕过技术措施、采集频率、是否含个人信息、是否可能构成实质替代、是否有投诉纠错机制。
对外形成数据产品的企业还应建立四项制度:
1.来源留痕制度。记录每条或每批数据的来源、采集时间、采集方式、访问路径、采集人员或系统、原始页面/文件快照、接口返回信息。
2.非干扰采集制度。限制访问频率,避免造成对方服务器负载、业务路径堵塞、正常用户访问受影响;不得绕过登录、验证码、权限控制、付费墙、风控策略或反爬技术。
3.实质加工制度。能证明数据产品不是简单搬运,而是经过清洗、去重、校验、建模、权重、指数计算、行业解释、可视化分析或其他实质性投入。
4.质量保障制度。对异常值、离群值、样本不足、主观判断、模型调整、版本变更、用户投诉和勘误进行记录。价格指数类产品尤其应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则建立编制方案、披露、归档、自评、投诉处理和至少3年保存制度。
八、合同怎么改
数据合同的核心不是“所有权归谁”这一句话,而是把数据流动全过程拆开写清楚。建议法务部在采购、SaaS、渠道、API、数据交易、联合建模、咨询服务、产业数据合作、AI训练数据采购合同中统一增加以下条款模块:


最需要警惕的是“合作期间免费提供数据、合同终止后再争夺衍生产品”的结构。指导性案例264号中,合作协议约定电子公司每天采集价格并公布,协议解除后电子公司继续发布,最终法院仍从数据公开性、合理预期、采集方式、使用方式和损害结果等方面判断,而不是机械地认为合同解除即当然停止一切使用。
九、诉讼策略
数据来源者作为原告时,诉讼请求要从“排他控制”转向“边界侵害”。起诉前应完成六项证明:数据不是公开数据或虽公开但存在明确限制;自身享有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竞争利益或合同权益;对方采集方式不适当;对方使用方式超出合理范围或构成实质替代;数据产品质量错误;损害、过错和因果关系能够成立。仅要求“删除所有关于我公司的信息”,在企业公开数据场景下胜诉门槛会很高。
数据处理者作为被告时,抗辩重点是“合法合理”。应提交公开来源截图、公证、采集日志、访问频率控制、未绕过技术措施证明、数据清洗和算法说明、行业标准或内部方法论、质量控制记录、投诉处理记录、与来源企业过往合作或默示知情证据。指导性案例264号中,法院尤其关注数据公开性、合理预期、采集方式适当、使用方式合理、未造成损害、无主观过错等因素。
案由选择会影响审理路径。如果争议核心是数据合同履行,应优先围绕数据合同纠纷组织请求权;如果核心是权属确认,应围绕数据权属纠纷;如果核心是擅自采集、加工、使用造成损害,应考虑侵害数据权益纠纷;如果构成竞争秩序损害、实质替代、搭便车或破坏商业模式,则还要评估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纠纷路径。2026年后,数据案件案由和归口审理机制将使请求权基础选择更加重要。
十、业务部门最常问的六个问题
1.我们在微信群里发报价,还能主张商业秘密吗?
可以尝试,但难度取决于发布前是否采取真实有效的保密措施。无审核大群、无身份限制、无保密声明、无转发限制、无技术控制的报价,很容易被认定为公开数据;事后只通知部分经销商不要转发,通常不足以改变公开属性。
2.别人采集我们的公开数据做报告,我们能要求删除吗?
不能只凭“数据来源于我们”要求删除。应先审查是否存在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合同限制、竞争利益、采集不当、使用超界、数据质量错误和实际损害。缺少这些要素,删除请求支持难度较高。
3.我们可以采集同行官网、公众号、公开群数据吗?
可以评估使用,但不得把“公开”当成完整免责。必须避免绕过技术措施、批量压垮系统、违反明确访问规则、直接替代对方产品、误导市场或损害对方商誉。
4.数据产品最怕什么诉讼?
最怕两类:一是来源链条不清导致被指非法获取;二是质量错误导致来源企业商誉受损。未来很多案件不会只争“是否授权”,而会转向“数据是否真实、方法是否公允、产品是否误导”。
5.合同解除后还能继续用合作期间形成的数据吗?
取决于合同文本、数据类型和使用方式。合同应明确终止后原始数据、衍生数据、统计结果、模型参数、客户部署数据如何处理。没有写清时,法院可能回到数据公开性、合理预期、采集方式、使用方式和损害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6.数据资源入表前,法务最少要出具什么材料?
至少要有数据清单、来源证明、权利限制说明、第三方授权或法定事由、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风险筛查、加工维护记录、质量评估、持续使用能力说明、合同限制和争议风险说明。否则,入表、融资、审计、并购中的估值基础会不稳。
十一、后续争议趋势:
争议最可能爆发在五个位置
第一,半公开数据会成为主战场。真正完全公开或完全保密的数据反而好判断,最容易出纠纷的是经销商群、供应商门户、会员接口、合作项目后台、行业交流群、数据交易试用包、客户部署环境中的“受限公开数据”。
第二,数据质量将取代“是否授权”成为核心争点。指导性案例264号虽然支持数据处理者合理加工使用,但同时提示数据衍生产品应承担质量保障义务。对指数、评级、风控、画像、行业报告、AI输出产品而言,方法论、样本、异常值、纠错、披露会越来越重要。
第三,数据资产入表会倒逼法务参与财务决策。数据资源一旦进入报表、融资和并购估值,来源瑕疵、使用限制、权属争议、质量问题、被诉风险都可能变成减值、披露不充分、估值调整或交易赔偿问题。
第四,反不正当竞争与侵害数据权益会并行。平台型企业、数据库企业更可能主张竞争利益受损;传统制造、商贸、物流企业如果只是主营业务附带产生数据,则更可能进入一般侵权或数据权益纠纷框架。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保护所有数据权益的普遍路径,指导性案例264号更重要的价值,是先明确各主体数据权益,再回到一般侵权责任框架判断。
第五,合同谈判会从“价格和交付”扩展到“数据收益和衍生权利”。未来供应链合作、平台入驻、设备租赁、SaaS部署、联合研发、AI训练、咨询服务、行业报告采购中,数据权益条款会成为核心商业条款。谁能保留衍生数据、谁能对外许可、谁承担数据质量责任、谁承担第三方索赔,将直接影响交易价格和谈判筹码。
结论:企业数据治理的底线
企业不应再问“数据是不是我的”,而应问六个更具体的问题:是否公开、谁促成产生、谁合法持有、谁实质加工、谁对外经营、谁承担质量和损害责任。指导性案例264号后的企业数据合规,不是让数据来源者失去保护,也不是让数据处理者自由抓取,而是要求双方都把权利边界、采集过程、使用目的、质量控制和损害证据做成可审计、可披露、可诉讼的管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