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京都释法 | 司法实务疑难深度解析:施压放贷责任划分以及实践中两类特殊案件的分歧
发布时间:2026-07-21作者:李晓曦

信贷从业人员日常经营中普遍遭遇两类实务难题:一是在上级领导“点贷”、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压力下,被迫简化流程、违规发放贷款,产生“执行领导命令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认知误区;二是银行内部制度、部门规章与刑法规定的“国家规定”边界模糊,无法区分单纯内部违规与刑事犯罪。


  一、迫于领导、经营指标压力违规放贷的刑事责任完整认定规则


  银行信贷业务绩效考核体系、管理层行政干预是诱发违法放贷的核心外部诱因,大量案件中经办人员均以“服从领导安排、完成业绩任务”作为抗辩理由,但从刑法理论与司法裁判双重角度分析,此类案件在责任划分具有清晰、统一的认定标准,因此该抗辩理由很难成立。


  (一)核心基础原则:外部压力不能成为法定免责事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即行为人清晰知晓放款流程、客户资质不符合国家信贷管理规定,依然主动推进放款流程。无论驱动因素是行长、部门主任口头指令,还是年度放款业绩考核指标,均无法消除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故意。


  信贷从业人员具备独立的专业判断义务,识别材料虚假、流程违规后,拥有拒绝签字、向上级监管部门书面报备、留存异议记录的合法权利,单纯服从行政指令不构成刑法层面的免责依据。典型实务场景:客户经理核查发现客户无实际经营、抵押物虚假,书面向分管行长汇报风险,但行长强行要求上报审批,客户经理最终配合出具合格调查报告,法院依然认定客户经理具备犯罪故意,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要件。


  (二)多人共同违规场景下的共犯认定


  管理层、信贷业务经办人事先协商一致,通过虚构客户材料、简化调查审批流程、突破授信红线发放违规贷款,全部参与人员统一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共同犯罪,依据各自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例如,在某案例中,时任某商业银行行长曹某授意其亲戚以空壳公司的名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贷款,又安排下属支行行长张某办理贷款手续。张某明知贷款系曹某违规安排,不履行实地调查职责,直接安排人员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后即签字上报,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犯。


  (三)单位犯罪中奉命参与人员的责任边界


  依据金融犯罪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则:在单位犯罪框架下,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司法机关一般不宜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则设置严格适用例外,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便属于奉命办事,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明知业务存在重大违法瑕疵,主动配合伪造调查材料、修改审批数据;在违规放贷全流程中起到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主动从中获取提成、奖金、人情利益等额外收益。


  (四)量刑层面:外部压力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虽然领导施压、业绩指标不能免除定罪,但在量刑时该情节可酌情从轻考量要素。若行为人具备被动执行指令、无个人牟利目的、第一时间书面上报违规风险、案发后积极配合银行保全资产、协助追回大部分坏账损失等情节,法院可依法从轻判处刑罚;情节轻微、挽回全部经济损失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司法实践中处理极为混乱的两类特殊案件


  第一类是“挪用型”案件,即信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然后自己经办(审查或者审批)取得贷款归自己使用的情形。对于这类案件,各地法院的处理结果极为混乱,目前至少存在五种不同的处理模式:第一种是按照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想象竞合处理;第二种是单独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三种是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第四种是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第五种是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等数罪并罚。区分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资金最终使用方式、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审批。


  第二类是共犯型案件,即信贷人员与借款人内外勾结串通骗贷的情形。根据双方是否存在意思串通,可以将其进一步细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普通共犯型,即信贷人员与借款人内外勾结,在借款人违规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使之取得贷款。这一类型又存在四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将信贷人员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借款人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将信贷人员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借款人不构成犯罪;整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第二类是片面共犯型,即借款人违规申请贷款,信贷人员对此知情但仍然使得借款人取得贷款。对于这一类型,信贷人员普遍被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但对借款人的行为性质认定却存在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犯以及不构成犯罪等多种不同情况。


  上述司法乱象的存在,反映出司法机关在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适用边界问题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一状况不仅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也给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合规预期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本篇小结


  在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实践中,最让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感到困惑和不安的,或许并非罪与非罪的边界本身,而是那些看似“身不由己”的情境——上级领导的“点贷”指令、年度考核指标的倒逼压力、单位内部的行政服从文化。无论是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出发,还是从共同犯罪的归责原理来看,外部压力都不能消解信贷人员作为独立专业主体的审慎审查义务和合规底线责任。


  破解这一困境的关键,既在于司法机关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逐步凝聚共识,统一裁判尺度,也在于金融机构自身建立健全更加科学合理的信贷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将合规要求嵌入每一个业务环节,尽可能压缩行政干预和业绩压力对信贷决策的不当影响。对于从业人员个人而言,清晰的合规意识、规范的履职记录以及在面临压力时的书面异议和风险报告,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