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0日,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中心”围绕新《监狱法》相关修订内容,在北京总所联合举办了《新<监狱法>解读暨减刑、假释实务问题研讨会》。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田文昌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淮南、朱娅琳,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庆涛、徐伟,律师李明真、徐玉杰、张凯以及部分外所律师深入参与研讨。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田文昌律师
研讨会伊始,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田文昌律师为研讨会发表致辞。田文昌律师首先回顾了新《监狱法》修订的历史背景,他指出1994年《监狱法》取代《劳改法》标志着刑罚理念从单一教育改造转向承认惩罚报应,为罪刑相适应奠定了基础。他提出,新《监狱法》修正了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减刑假释不再唯认罪态度论等。田文昌律师还表示,律师的辩护权应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执行阶段,律师可积极介入为服刑人员申请减刑、假释提供帮助,也要认真钻研,积极拓展相关业务空间,并鼓励继续围绕新《监狱法》展开更深入讨论。

主持人: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娅琳律师
之后,研讨会主持人、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娅琳律师对新《监狱法》的修订做了整体介绍,她指出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监狱法》是《监狱法》颁布实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法律条文也从78条扩展至121条,大幅度重塑了刑法的执行规则。她表示,从律师的视角来看这次的修订意义深远,为律师在执行阶段对服刑人员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需要我们律师读懂、用好法律条文。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闫淮南律师
主题研讨环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闫淮南律师围绕“新《监狱法》施行后检举揭发型立功之程序衔接”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他梳理了新法中关于减刑门槛提高、检举揭发首次纳入行政奖励事由、检察监督与法律责任体系强化三方面的变化,对比了新旧法在检举程序履行方面的进步。结合案件具体剖析了量刑立功(刑法第68条)与减刑立功(刑法第78条)的本质区别,他针对“查证属实”标准不一、程序流转不畅等实务痛点,给出可实施性建议,并呼吁两高出台统一的衔接指导意见。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都刑委会走私犯罪辩护专业组组长傅庆涛律师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都刑委会走私犯罪辩护专业组组长傅庆涛律师在研讨环节中针对新《监狱法》背景下的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发表了观点。他从前资深法官视角梳理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系的制度变迁,指出其变迁的核心趋势是转向”以履行能力为标准”的实质化审查。他还对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及民事赔偿等财产性判项范围进行了界定,深刻剖析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五种认定情形及不影响减刑的豁免规则,为执行阶段辩护提供操作指引。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徐伟律师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徐伟律师围绕《新监狱法》带来的机会和挑战进行了分享。他聚焦新《监狱法》给刑事辩护带来的结构性变化,从具体案例入手深入分析了监狱法的修改不应该让我们忘记旧法程序黑箱的代价,重申了律师在新机遇到来的同时也要履行法治进步赋予我们的使命,尽量减少代价的发生,推动法治建设的发展,并解读了新法减刑假释的三层递进程序、裁定说理义务、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申诉与悔改评价脱钩等新突破。他指出,律师辩护从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扩展至含刑罚执行的”四阶段”,作为律师应尽早尝试并意识到在执行阶段布局的战略意义。

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真律师
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明真律师在发言中以一起减刑成功实例入手,系统探析减刑案件实质化审查要点。她指出:办理减刑案件首先要厘清的一个理念是减刑是国家给罪犯的机会而非应然权利,通过系统梳理《刑法》第78条、2026年新修订《监狱法》及法释〔2024〕5号、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构成的规范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减刑成功=内因×外因、实体×程序”的核心模型。最后,李明真律师还给出了救济途径与实务建议,强调家属工作重心在于协助罪犯主动创造并证明值得被给予机会的条件。

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京都律师事务所徐玉杰律师
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京都律师事务所徐玉杰律师对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与“确有悔改”认定的问题发表了观点。他从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罪犯家属愿赔而被害人家属拒收、罪犯长期未获减刑的困境切入,系统解读了法释〔2024〕5号确立的”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核心标准。另外,他从财产性判项履行主体、履行能力梯度裁量规则、特殊情形处理及”先民后刑”原则几个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他提出了打通信息共享、细化本地指引、落实权利保障三项配套等建设性建议。

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
京都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围绕减刑假释制度从理念、司法适用问题、启动与司法程序三个层面进行了分享,系统梳理了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理念层面,他指出减刑假释是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产物,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适用层面,张凯律师详解了新《监狱法》第43条和第70条两个新增条款,剖析了其中规定的相关法律要件;程序层面,他分析了减刑假释实行的四步法定程序,指出罪犯不能自行申请,而是由监狱提起,但律师可以根据新《监狱法》的会见规定参与到程序中。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在总结发言时指出,新《监狱法》的修订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执行制度进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也为刑事辩护行业打开了新的业务维度——律师的服务边界不再局限于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更应向刑罚执行环节延伸,构建“全流程、全链条”的刑事法律服务体系。梁雅丽律师提出,此次六位嘉宾的分享,系统覆盖了新《监狱法》背景下刑事执行的核心议题,形成了完整的实务框架。梁雅丽律师对六位嘉宾的发言给予了高度评价,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操经验,对律师实务具有指引意义。
梁雅丽律师进一步指出,涉案企业需要关注服刑人员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会见制度四个方面的问题,在保障企业平稳运行和避免涉事人员越权处理之间寻求平衡。她建议企业建立法务、合规等多部门协同机制,提前梳理服刑人员的股权、劳动关系等存量问题,平衡合规风控与社会责任。梁雅丽律师分析,整体来看,新《监狱法》既是规范升级,也是行业机遇。她进一步表示,律师应主动延伸服务链条,补齐服刑阶段专业能力,真正实现全流程刑事辩护。
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新<监狱法>解读暨减刑、假释实务问题研讨会》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