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征税迅速刷屏!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的一纸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1号公告”),让“离岸信托”这个原本只在小圈子内热议的话题,瞬间引爆了高净值人群的朋友圈。公告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都要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一时间,很多人问:离岸信托还能做吗?我们通过拆解几个问题来看:这份文件到底释放了什么信号?我们做离岸信托,初心究竟是什么?移民,还能不能成为规划的一步棋?离岸信托该怎么正确操作?
一、新政解读:是“收网”,更是“定音”
21号公告的核心信号非常清晰——中国税务居民将不能通过离岸信托进行避税。这不仅是一次“收网”式的追溯清缴,更是对未来离岸信托税收地位的“定音”。
(一)三环节覆盖,不再有“灰色地带”
21号公告按照设立、存续、终止三个关键环节,分别明确了征税规则,且统一适用20%税率,进一步强调了税收的公平。
1.设立环节:视同“财产转让”
居民个人将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税。缴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这意味着,装入信托这一动作本身,就触发了一次应税事件——过去“装进去不算卖”的模糊空间被彻底封堵。
2.存续环节:收益“不论是否分配”均须纳税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税;根据收益性质分别归入“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过去“信托收益不分配就不纳税”的操作逻辑,已不复存在。同时,公告明确: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与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成本抵扣规则被显著收紧。
3.终止环节:清算收益一次性计税
信托终止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税。
此外,21号公告还覆盖了居民转非居民、委托人死亡等特殊节点的“身份清算”征税规则,并由受托人或其指定境内机构代为申报,彻底阻断了通过移民、身故传承规避纳税的路径。
(二)宽限期与追溯:理性的"软着陆"
21号公告业并非"一刀切",而是为存量离岸信托给出了清晰的过渡安排:
1.90天申报宽限期
21号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存量离岸信托未缴税款可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2.设立环节追溯边界
2023年1月1日起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个人,原则上应按规定申报缴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
3.存续收益“打包”处理
2026年1月1日前离岸信托收益分配环节未缴税的收益,一次“打包”计算后,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90日内缴清可免滞纳金。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严格按照新规执行。
(三)终极信号:税务合规重于架构设计
21号公告不止于“补漏洞”,更通过一系列反避税穿透规则,把监管触角伸向了架构的实质层面:
1.境外实体穿透: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若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其收益直接归属于居民个人征税。
2.视同分配:信托以财产为居民个人债务担保、代付或报销费用、允许无偿或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利益等,一律视为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3.“移民人士”居民判定: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长期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仍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继续就其全球所得征税。
4.非居民信托由居民实际控制: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则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原则——“实质重于形式”。信托能否实现资产隔离与税务合规,核心在于委托人是否真正放弃对信托财产的实质性控制权。如果委托人对信托保留过多控制权,或者底层境外实体缺乏真实商业实质,那么无论架构设计得多么精巧,都会被税务机关“穿透”至实际控制人征税。
二、移民规划:主要利益中心是否真正改变?
有一种流行观点:拿个境外身份,离岸信托收益就能免税了。事实呢?远没那么简单。
(一)“有住所”是关键,不是“有护照”
公告在反避税条款中写得明明白白:对移居境外(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等)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我国税收居民,继续对其取得的境内和境外所得征税。
这条规则直击要害。税法意义上的“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只要你家人、核心资产、主要收入都在中国,即便拿了他国护照,大概率仍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承担全球纳税义务。
(二)对移民人士设置的三道“穿透”"防线
非居民装入、居民控制: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若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居民规则征税;
受益归属穿透:非居民信托向非居民分配收益,但由居民个人实际取得、使用、控制、处分的,视为向该居民个人分配;
身份转换清算:居民个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的,以转换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为基数,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次性清算征税。
(三)CRS+金税四期:信息壁垒全面打通
过去“拿本外国护照就能隐身”的逻辑,已经被国际税收合作与情报交换机制彻底瓦解。CRS(统一报告标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已实现常态化,跨境资产、信托相关主体、收益分配数据互联互通。金税四期上线后,税务、银行、海关、外汇、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互通,CRS回流的境外账户信息与境内个人申报数据自动交叉比对。
试图通过“移民来规避中国离岸信托纳税义务,在当前CRS信息交换和国内反避税规则下,是一条布满荆棘的险路。并不是简单取得境外身份,放弃境内身份就能免税,只要你的经济利益重心仍在中国,税务责任就难以割舍。
三、回归初心:
离岸信托的核心价值是隔离与传承
明确了离岸信托的征税规则后,离岸信托还值得做吗?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厘清:设立信托的第一性原理,从来不是避税。离岸信托可设立长达百年,按委托人意愿跨代分配财富,避免继承纠纷,隔离家族和企业风险。
以宗庆后家族遗产纠纷为镜鉴:2024年2月宗庆后去世,其后人对价值17.99亿美元汇丰账户资产的争夺,将家族治理的脆弱暴露无遗。宗庆后2024年1月手写指示,要求赴香港汇丰为三名非婚生子女分别设立7亿美元信托;但截至诉讼发生时,信托尚未完成设立,宗馥莉从账户中转出约108万美元;2025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颁发临时禁制令,冻结资产禁止挪用。这场纠纷的本质,是有序传承安排缺失导致的家族内耗。如果信托能在宗庆后有生之年规范设立、真实交付、专业受托人介入,这场横跨杭州与香港的诉讼本可避免。
因此一套合规设立的离岸信托架构可以带来三重价值:
一是风险隔离:防止“一人出事、全家遭殃”。由于宗庆后没有及时有效安排身后的传承机制,他一去世,香港近18亿美元账户资产立刻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也没有任何法律屏障阻挡内部纠纷蔓延至核心资产。而通过设立信托,各小家庭的婚姻、债务等风险相互隔离,也可以避免因单个家庭成员的私人风险波及整个家族和企业。
二是控制权稳固:避免“创始人离场、企业失舵”。宗庆后案例的另一教训是:他没有在生前完成控制权的制度化安排。他去世后,谁能动用汇丰账户、谁能代表家族行使股东权利,全部陷入争议。作为一个企业家,如果生前没有进行有效的传承安排,随着股权的继承分割,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也可能分散,最终导致丧失企业控制权。
三是代际传承有序:从“人治”走向“制度化治理”。宗庆后案最令人唏嘘的一点是:他不是没有传承意识——他在去世前一个月还在手写指示设立信托,但时间来不及了。信托设立需要时间、需要专业设计、需要受托人尽职调查,临终前的仓促安排根本无法完成。最终,他的财富传承变成了一场耗时数年的诉讼拉锯战。
宗庆后用17.99亿美元的代价告诉我们:传承规划永远不要等到最后一刻。离岸信托的安排的核心需求是控制权稳固与代际传承。
回到开篇的问题:离岸信托还能做吗?答案是:能做,但必须换一种做法:设立离岸信托,要把经济实质与控制权边界作为架构设计的第一性原则,而非把“避税”当作初心。在法律和税务合规的前提下,离岸信托依然是企业家实现财富隔离与传承的核心工具——只是这一次,税收规则站在了明处。21号公告的发布,宣告了“离岸信托是否征税”的灰色时代终结,但并未否定离岸信托本身的功能与价值。它只是把“税收”这个变量,明明白白地放到了所有设立人面前。有了税收确定性的加持,未来离岸信托或许可以更加良性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