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向来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其中,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区分尤为棘手。因为二者非此即彼,不是依靠几个明显的特征就可以准确区别的;实际上,它们更准确的定位是包含与被包含、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诈骗犯罪是民事欺诈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深度部分”。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了一种可操作的层次化界分方法,通过四个递进层次,希望能帮助法律工作者相对精准划定二者边界。
一、为何需要刑民界分的辨析方法?
在展开具体方法之前,有必要先了解刑民交叉问题的复杂性。第一,它涉及实体认定和程序选择两个维度;第二,横跨刑事、民事、执行三大领域;第三,相关规范性文件虽多,但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条款却很少——以《九民纪要》为例,涉及刑民交叉的仅有三条。第四,实务操作差异大,理论争议不断,甚至存在矛盾做法。正是这种复杂局面,需要一种清晰、递进的辨析方法。以下从四个层次依次展开。
二、第一层次:信息的虚假性判断——筛选欺诈内容的性质。
这是最基础、最前置的过滤层。在本层次,我们仅判断信息本身是否属于虚假信息,暂不考虑主观故意或其他客观行为。一旦确认涉案信息不属于虚假信息,即可直接排除诈骗罪的成立,无需进入后续判断。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常见误区:民事欺诈中的信息并非只有真实和虚假两种。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非确定信息”,即因法律规范冲突、技术标准争议等原因,无法得出唯一确定结论的信息。北京三中院审判法官在《法律适用》2020年第2期撰文指出:“经营者对属于产品重要事项的非确定信息作出引人误导的宣传,可构成民事欺诈。”
但非确定信息绝对不可能成为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只能是虚假信息。以委托理财为例,未来收益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无论承诺多么诱人,这种不确定信息本身不能成为诈骗罪的欺骗内容。这一层级的过滤,可以筛掉大量本应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
三、第二层次:关联性分析——判断虚假信息与财产损失的关系。
通过第一层筛选后,仍需追问:虚假信息在多大程度上导致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诈骗罪中的虚假信息,必须与财产损失有强关联,或者说与被害人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有强关联。这一要求源于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仅是财产权,还包括交易自由和意思决定自由。民事欺诈和诈骗罪都侵犯了交易自由,但刑法只规制那些通过虚假信息直接导致财产处分的严重欺诈。
在诈骗罪层面,欺诈行为包含两种:一是与财物关联较弱的铺垫行为(如虚构身份、夸大资历);二是与财物关联较强的骗取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核心欺骗)。诈骗罪不可能只由铺垫行为构成,仅有铺垫行为而无具体骗取行为的案件,不构成诈骗罪。
举一例说明:一方通过虚构与名人合影等方式营造“有实力”的假象,诱使对方签约。从民事角度看,这属于对身份的虚构,构成民事欺诈,但如果签约后合同正常履行,并未发生财产损失,或财产损失与身份虚构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则难以成立诈骗犯罪。诈骗罪要求虚假信息与财产处分之间形成“强关联”,而非仅仅是背景性的误导。
四、第三层次:危害程度评价——衡量法益侵害是否达到入罪门槛、是否存在阻却危害性的事由。
通过前两层判断后,还需评价行为的整体危害程度。此层次需考量两方面:
一是刑法规定的入罪标准。诈骗类犯罪均有数额或情节要求,未达立案标准的,仍应归入民事纠纷。
二是是否存在阻却危害性的事由。例如,行为人虽使用了虚假信息且被害人因此处分了财产,但若存在其他可阻却违法性或责任的事由,仍不宜认定为犯罪。这一层次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不应过早、过度介入民事纠纷。
五、第四层次:主观目的的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前三个层次解决的是客观层面的区分,已能处理大多数情形。但实践中仍存在客观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而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的特殊案件,比如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二者客观行为高度相似,核心差异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意图。客观行为符合诈骗罪外观,但主观上确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要件,实践中主要依赖客观行为的推定。这是实体法
难以完全解决的问题,立法可以规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但无法列举所有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因此,从证据法层面提炼司法实践经验尤为重要:
其一,不符合交易习惯的行为。如以预期收入归还借款的辩解,若缺乏证据支持,举证责任可能转移。有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辩称以经营收入归还借款,但案卷无相关证据,辩解不予采纳。”
其二,快速处置钱款并推脱。行为人取得财物后迅速违反约定处置,并以各种理由推脱,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三,不具备履约能力且无实际行动。即便未到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若行为人根本不具备所承诺的能力且长期未采取任何行动,也可推定其不能或不想履约。
需注意,此类推定允许反驳,基础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六、总结
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辨析,可循以下四个层次递进展开:
首先,要对信息的虚假性进行判断。民事欺诈可能涉及虚假信息或者非确定信息,但诈骗罪只可能涉及虚假信息,不确定的信息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其次,要对虚假信息与财产损失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诈骗罪中的虚假信息,必须与财产损失有关联,或者说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有强关联。除了要考虑这两种行为之外,还要分析行为人有没有抗拒履行义务。
再次,要对危害程度进行评价,是否存在危害性的阻却事由。
最后,主观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证据层面,在司法实践中提炼出一些有意义的经验,帮我们剔除那些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已被涉嫌诈骗罪立案的民事欺诈行为。
四个层次层层递进,从客观到主观,从形式到实质,逐步缩小刑事规制的范围。实践中既要避免将民事欺诈拔高认定为诈骗犯罪,也要避免将诈骗犯罪降格为民事纠纷。唯有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严格遵循层次化方法的递进逻辑,才能在经济活动中精准划定民事与刑事的边界,实现既不枉也不纵的司法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