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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广、宁瑜律师代理某虚开发票案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6-08-11

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志广、宁瑜律师代理的内蒙古自治区某虚开发票案件,经二位律师持续辩护,检察机关三次准备移送起诉,沟通后改为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召开听证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企业得以继续正常经营。


  一、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涉刑,


  企业生存面临考验


  本案当事人系内蒙古自治区某小微企业负责人,因上游开票公司案发而被立案侦查,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大量证据资料。


  对小微企业而言,企业负责人一旦被追诉,企业存续与员工生计均将受到直接影响。当事人家属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志广、宁瑜律师介入辩护。


  二、准确判断主观方面,


  当事人不具有虚开故意


  李志广、宁瑜律师介入后,通过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企业经营实际,判断当事人系因前期企业经营不规范,为冲抵房租等大额未开票成本,选择虚开发票,并非以虚开发票方式骗取税款或牟取非法利益,不具有符合立法原意的虚开发票罪主观故意,本案在犯罪构成要件层面存在辩护空间。


  三、对已固定不利证据,


  帮助办案机关确定真实事实


  二位律师在审查案件材料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就其自身并不了解的财务情况作出了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不利陈述,该部分陈述直接导致涉案金额被扩大认定。


  对此,二位律师从言词证据和书证两部分制定针对性梳理计划:


  第一,在要求当事人在保持积极认罪认罚态度的同时,指导当事人实事求是向司法机关讲明其并不知悉真实情况;


  第二,坚定要求办案机关对陈述不实部分重新核实,最终办案机关收集到其此前供述金额并未开票、并未被抵扣的关键证据。做到既积极配合诉讼程序,又不放弃对客观事实的澄清。


  四、详细与检察机关沟通,


  三次中止移送起诉计划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先后三次联系当事人准备将本案移送起诉。李志广、宁瑜律师每次均前往呼和浩特市陪同当事人接受讯问,并在讯问前后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围绕当事人主观故意、涉案金额认定等问题论证释法,明晰本案存在当事人此前供述金额尚未查清、抵扣目的并未确认、自首情节未被正确认定等关键事实。


  对此,检察机关亦认真履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核实,当事人陈述中的不实部分得到纠正,不实涉案金额被全部打掉。在第三次审查起诉期满后,辩护律师再次前往办案机关与承办检察官进行细致的事实与法律沟通,最终检察院决定召开不起诉听证会。


  五、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小微企业得以继续经营


  通过听证,李志广、宁瑜律师充分在听证会上明确了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明确本案实属“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酌定不起诉情形。检察机关会后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处理结果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涉案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存续,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小微企业的保护。


  本案辩护工作的顺利推进,得益于二位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核查、对诉讼节点的准确把握,也离不开检察机关依法审慎办案。李志广、宁瑜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尽责的辩护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