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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梁雅丽律师受邀出席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暨《刑事法前沿》复刊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6-08-14

2026年8月10日,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暨《刑事法前沿》复刊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汇聚国内顶尖刑法学者、司法实务专家与资深律师,围绕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前沿罪名司法治理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研讨,见证《刑事法前沿》学术刊物正式复刊的重要时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顾问、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受邀出席本次盛会,分别作主旨报告和专题与谈,从实务视角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贡献专业智慧。


  


  参会嘉宾合影


  作为我国刑事法学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平台,《刑事法前沿》复刊是刑法学界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刑事法学术研究阵地的再升级。本次研讨会以"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为核心主题,设置三大专题单元,从立法完善、司法实践到基础理论展开全方位研讨,既是对学术传统的接续传承,也是对新时代中国刑法学发展方向的集中探索。


  


  田文昌作主旨报告:


  倡导将罪状表述清晰化提上修法议程


  在第一单元主旨报告环节,田文昌以《罪状表述清晰化应当提上修法议程》为题发表主旨演讲。作为我国刑事辩护领域的标志性人物,他结合数十年执业生涯中亲历的大量司法实践样本,直指当前刑法立法中部分罪状表述过于原则、概括性过强的现实问题。


  田文昌律师指出,刑法罪状表述的精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直接决定刑法的可预测性与公正性。当前经济领域中,因罪状模糊引发的错案时有发生,民营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尤为突出。随着法治建设推进,罪状表述清晰化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罪状不清晰的三类主要表现


  一是空白罪状大量存在。部分罪名需援引行政法规填补构成要件,既突破法律专属性原则,罪状内容也随行政规范变动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是兜底条款泛化适用。以非法经营罪第四项为典型,大量行为通过司法解释陆续被纳入规制范围,使其成为事实上的“口袋罪”;“其他方法”“其他严重情节”等表述在刑法中多处可见,缺乏明确认定标准,给企业合规带来极大不确定性。


  三是叙明罪状普遍存在表述模糊问题。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未明确将骗税目的作为构成要件,导致二十余年间大量无骗税意图的案件被错误定罪,直至2024年司法解释才予以纠偏;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罪名因“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难,司法裁量悬殊,催生的骗取贷款等过渡性罪名又因“其他严重情节”表述模糊,出现入罪门槛过低、程序瑕疵即可定罪的乱象;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易被误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则因经营模式不断翻新而界定困难。上述问题均对市场经营活力与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


  二、罪状模糊化的深层原因及后果


  我国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同处初级阶段,经济基础与法律体系均处于动态发展之中,立法缺乏成熟经验参照,周延性受限,法律规范的缺失与不确定性具有阶段性必然。在此环境下,根基薄弱的民营企业首当其冲,成为罪状模糊化后果的主要承受者。刑法本应兼具保护合法与打击不法的双重功能,罪状模糊却导致保护不足、打击失准,反而对市场经济发展形成阻碍。


  三、推动罪状清晰化的修法路径


  田文昌呼吁,应尽快将罪状表述清晰化提上修法议程。首要前提是转变法治理念,正视罪状模糊化的现实危害。在此基础上从四方面完善立法技术:一是限制兜底条款使用,确有必要的须通过解释明确适用边界;二是缩减空白罪状范围,明确援引规范的边界与审查机制;三是全面梳理叙明罪状,对易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精确表述;四是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作为立法补充,但必须坚持解释与立法精神一致,严禁扩大解释。


  他强调,罪状表述清晰化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在法治建设推进四十余年后的当下,通过修法系统解决这一问题已势在必行。


  


  梁雅丽律师作与谈发言:


  以实务视角回应立法与理论命题


  作为第一单元主旨报告环节的与谈嘉宾,梁雅丽结合三十余年刑辩实务经验,在研讨会上呼应田文昌老师罪状表述清晰化的修法主张,结合实务案例聚焦空白罪状中“规定”的位阶与范围问题,提出“空白罪状不是空白授权”的核心观点。


  梁雅丽指出,空白罪状在金融、安全生产等专业领域有其存在必要性,但如果对补充规范缺乏边界限制,实践中极易出现两种扩张偏差:一是跨越业务监管领域的横向扩张,二是沿企业组织层级向上延伸的纵向扩张。


  横向扩张方面,梁雅丽以一起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被控违法发放贷款案为例:办案机关将证券监管体系下的融资业务扩张解释为刑法上的“贷款”,并直接将行业协会文件、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她强调,监管授权解决的是行业治理权限,不能当然赋予行业自律文件创设刑事义务的效力,监管授权不等于刑事授权,行业违规不能直接上升为刑事违法,而《刑法》第九十六条对“国家规定”的位阶已有明确限定。


  纵向扩张方面,梁雅丽结合重大责任事故案分析:外包施工单位违规导致事故后,公诉机关追加起诉矿业公司母公司高管,且追责依据并非法律法规,而是集团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甚至以未达到集团高于法定标准的内部要求为由认定犯罪。她提出,企业内部制度本质是自治工具,只有当其内容是对法定义务的具体落实且与涉案风险直接对应时,才能进入刑法评价;否则会形成“制度越严格、刑事责任风险越高”的倒挂逻辑。


  梁雅丽认为,两类扩张的本质都是刑法外规范越位,脱离刑法条文独立决定罪与非罪,易催生先定后找的实质化定罪倾向。司法机关不能仅审查行为是否违规,更应审查规范本身的位阶、调整范围、义务主体与涉案风险的对应性。明确空白罪状的指引边界,实质是划定刑法与行政监管、行业自治、企业自治的界限。她支持对空白罪状进行系统梳理,通过立法与司法解释明确援引规范的位阶、范围与作用限度,保障罪刑法定原则在专业化治理场景下真正落地。


  结语


  本次研讨会是学界与实务界协同推动中国刑法学发展的重要交流平台。田文昌律师与梁雅丽律师的出席,充分展现了京都律所在刑事法领域的学术积淀与行业影响力,也体现了京都律师积极参与学术共建、反哺法治建设的责任担当。长期以来,京都律所始终坚持理论与实务并重,深度参与国家刑事法治建设进程。未来,京都将持续关注刑事法前沿动态,以专业力量助力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为推动刑事法治进步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