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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上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综合认定与推定规则”专题讲座纪实
发布时间:2026-08-18

2026年8月7日下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内,一场持续三个小时的刑事实务专题讲座在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A座39楼上海厅举行,并同步线上直播。讲座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综合认定与推定规则”为主题,由郭春燕律师主持,陆向辉律师主讲,朱东生律师与谈。来自各界的法律同仁齐聚一堂,共同直面刑事辩护实务中最棘手、也最容易被司法惯性带偏的问题——藏于人内心、看不见摸不着的“非法占有目的”,究竟如何认定。


  一、开场:一个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的要件


  “今天我们将用三个小时,集中处理刑辩实务中最棘手的问题。”主持人郭春燕在开场中开宗明义。


  郭春燕律师表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横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个罪名,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但它存在于行为人内心,无法被直接观察——主观心态不可能有目击证人。她表示,一旦被告人不供认,控方只能转向间接证明,从客观行为推论主观心态,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却并非综合认定,而是“找情形、对号入座”:挥霍了、逃跑了、还不上钱了,目的即告成立,这种以客观行为直接替代主观要件审查的机械推定,正是本场讲座要系统拆解的对象。


  


  主持人:郭春燕律师


  她讲解道,本场讲座依托三个理论支点——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文昌老师在西北政法大学第七届刑辩高级论坛上发表的《犯罪主观要件事实证明的困境与出路》、陈瑞华老师与张明楷老师2026年分别发表的两篇重要论文,并以《刑事审判参考》四则典型案例(第1120号、第1342号、第1372号、第1065号)为检验样本,对主观要件事实认定的困境、理论框架与实务操作作全景式解析。


  二、开题之问:黄金章案为什么无罪


  讲座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黄金章诈骗案开题。


  陆向辉律师讲道,福建民营企业家黄金章,在经营期间以伪造的公司、个人房地产证为抵押,向他人高息借款1349万元,资金部分用于股市投资、部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其后潜逃;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争议;数额巨大,还有逃跑情节;一审认定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然而,他进一步讲解,福建高院二审改判无罪,理由有三:其一,借款时资产与借款数额基本持平,具有还款能力——考察还款能力的时点是借款之时,而非资金链断裂之后;其二,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其三,长期稳定还本付息。据此,即便存在伪造证件、隐瞒困境、事后潜逃,亦不足以认定诈骗罪成立。


  “如果机械运用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这个案子完全套得上——『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正是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列举的七种情形之一。”陆向辉律师指出,“但它偏偏作为刑事审判参考的指导案例被出罪了。为什么?”这一问,贯穿了整场讲座。


  


  主讲人:陆向辉律师


  三、规范演进:


  从“对号入座”到“综合审查”的二十五年


  陆向辉律师首先梳理了相关规范的演进脉络:2001年金融犯罪座谈会纪要列举七种情形,是纯推定规则,连“综合认定”都未提及,至今合法有效并被大量援引;2009年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列举六种情形,且用的是“应当认定”;2018年信用卡解释修正,未取消六种推定情形,而是在同一条款前加入综合认定规则——应综合信用记录、还款能力与意愿、申领与透支状况、资金用途、透支后表现、未还款原因等情节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未按规定还款认定,形成综合认定与列举推定并列的模式;2024年洗钱解释、2025年掩隐解释则更进一步,彻底删除列举式推定条款,一律改为综合审查判断。


  张明楷老师统计,现行司法解释中使用“综合考量”“综合考察”“综合审查”“综合分析判断”等表述之处多达约五百处。陆向辉律师将之概括为一场深刻的范式转换:从原子分析到系统分析——列举式情形把本应整体考察的对象分裂成不同指向,具备其一即可得出结论,降低了分析难度,也埋下了机械司法的隐患;而综合认定是系统论的观点,要求回到全案证据的整体审查。


  与此对应的是证据法规范层面的张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0条要求公诉人围绕“被告人有无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举证,第401条却又规定“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而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72条则明确,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均属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没有例外。按证据裁判原则,非法占有目的与明知必须用证据证明——这一规范依据,正是辩护人在法庭上要求控方“亮出证明过程”的底气所在。


  四、三个理论支点:程序与实体的一体化回应


  田文昌老师的忧虑,是整场讲座的问题意识来源。田老师指出,推定规则与综合认定规则的最大问题在于“主观性循环”——终归是以法官的主观认识去推定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形式上是客观行为推定,本质上仍是主观对主观。行为人不自认时如何认定目的,不是疑难个案问题,而是类案的常态问题;正因为推定是主观对主观,证明标准和程序的严格性就格外重要。田老师同时揭示推定规则的两重缺陷:规则不周延(逃跑的原因可能是暴力催债、非法拘禁,为自身安全逃避不能简单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内容太僵硬(“肆意挥霍”“用于违法犯罪”难以类型化地承载必然结论),由此产生刑事责任扩大化之忧。但退回综合认定,又面临缺乏具体依据、操作复杂、裁量权大、责任也大的困局——“二选一没有亮点”,出路何在?田老师的方向是:从证明责任、证明方法入手,在坚守正当程序底线下寻求出路,摆脱注释派学风的思想禁锢,走向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式。


  陈瑞华老师的框架,是本场讲座的主轴。陈老师将推定界定为“司法证明过程的中断和替代”:基础事实(如“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必须有证据证明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一端的证明并不放松,只是实务中常被忽略;从基础事实到推定事实则无须再证明,自动成立。推定的可反驳性是其“安全阀”,但但书条款“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实际上把存疑风险和举证负担转移给了被告人。陈老师进而论证:综合认定既不是推定,也不是可反驳的事实推定,而是一种更为特殊的司法证明规则——它没有降低标准,反而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须满足刑诉法解释第140条间接证据定案的五项条件:证据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且矛盾排除、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且结论唯一、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司法人员还负有说明推理过程、形成令人信服裁判理由的义务。在适用顺序上,综合认定优先,唯有综合认定难以解决问题时,法定推定才作为补充性、例外性方法出场。


  张明楷老师从实体法维度补上了关键一环。其一,不得混淆判断资料与判断标准——信用记录、还款能力、资金用途、逃跑、挥霍等,都只是判断资料,不是判断标准;把资料当标准,就意味着没有判断。其二,不得仅凭部分判断资料得出结论——2001年纪要的七种情形“都是判断资料,需要综合判断,不应根据其中任何一项直接得出结论”,否则即是以偏概全。其三,也是最具实务锋芒的一点:综合判断可以发挥出罪过滤功能——形式上具备全部要件、实质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可以经由实质判断出罪;但绝不能在目的要素存疑时反向“凑足”入罪条件,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出罪允许、入罪禁止”的不对称结构,为辩护实务提供了直接的规范武器。


  五、实务界的回响:


  最高司法机关的犹豫、谨慎与反复


  理论界的反思并非孤鸣。陆向辉律师通过昆明会议纪要(2023)、洗钱解释(2024)、掩隐解释(2025)及最高法院法官撰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还原了最高司法机关的态度变迁:毒品案件昆明会议纪要开宗明义“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的,应当综合运用在案证据加以证明”,推定情形之前加了“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用“可以认定”而非“应当认定”,并保留“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情或确系被蒙骗”的除外空间;最高法院法官在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应先综合认定,综合认定仍无法证明时方可动用推定。


  尤为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四位法官在《中国应用法学》刊发的掩隐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直言:2009年解释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认定明知的模式,“在实践中被异化为把某个异常情况作为明知的充分条件”;推定规则的本意,只是综合认定规则的进一步细化,是将异常情形与结论的高度可能性相关联的“指向性提示规定、注意规定”,而非实体法意义上的当然推导。文中对“卡农”跨省转账案、地下钱庄换汇收款即取现案的剖析——卡头的组织性可以认定明知,卡农受指使持本人卡参与、即便有跨省宾馆转账等异常也不能直接认定;海外务工者父亲收取儿子换汇工资后取现,仅有单一疑点不能认定掩隐罪——正是对机械适用推定规则的正面批评。“严格依法认定、慎用推定”,已成为明确的司法导向。


  当然,讲座也不回避反复与摇摆:2025年4月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不仅保留推定规则,甚至允许以被查获后转移商品等“事后行为”推定事前明知,比毒品案件的推定更为激进。主讲人评析认为,这体现了从严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政策,但辩护律师结合进货渠道、进货价格、合同发票等全案证据仍有充分辩护空间。


  六、四案对比与五步法:说明书该怎么读


  讲座最后回到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1120号梁保权、梁博艺信用卡诈骗案,法院没有被“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推定情形带走,而是从申领环节无虚构、资金用途系合法经营、停卡后仍还款4万元且数十次催收均表示愿还三方面考察,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第1342号黄钰诈骗案,一审、二审均认定诈骗罪,最高法复核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未被催款即主动反复提出还款、账户有还款能力,且被害人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裁判理由特别指出“客观上的占有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第1065号王先杰诈骗案则是难得的有罪样本:身负4000余万元债务、房产全被查封(事前无归还能力),主动向债权人披露账户与入账时间、预见并追求款项被冻结(事中无归还意愿),意图借法院扣划偿还个人债务(事后处分财物的真实目的)——三阶段事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链条、结论唯一,经综合认定构成诈骗罪(未遂)。


  三出罪、一入罪,四案共用同一种裁判语法:法院都不是“对号入座”套用推定情形,而是把列举情形当作审查清单,在正反两个方向上完成综合判断。出罪案例尤其表明:反向资料的分量,往往决定目的要素的认定——没有挥霍、没有逃匿、有还款能力、长期还本付息,这些“没有”同样是有力的判断资料;反向资料充分时,可以终结推定。


  由此,讲座提炼出实务操作的五个步骤:固定客观事实(事前资产负债与归还能力、事中欺骗手段与资金去向、事后还款处分与逃匿与否)→对照异常清单(以六种情形、七种情形、八要素为审查目录逐项核对,清单是起点而非终点)→双向权衡资料(同时检索正向与反向资料,警惕以偏概全)→检验证明程度(印证、排除矛盾、解释疑点、内心确信、结论唯一,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即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说明推理过程(完整展示从客观事实到主观目的的推理链条,使认定可审查、可检验)。


  针对司法实务中“行为一经查实,目的即告成立”的惯性,以及由此产生的证明对象偷换、证明责任暗移(“幽灵抗辩”陷阱)、证明标准架空、裁判说理空转等“四种失守”,主讲人进一步提出“以证据为中心”的三阶段攻防框架:举证前审查控方有无证明挥霍、逃跑、明知无还款能力的证据,必要时庭前沟通要求其明确所用规则;举证中对每组证据能否证明目的即时对抗;举证后提出异议——出示证据不等于完成证明,要求公诉人说明用的是推定规则还是综合认定规则、推理过程如何展开,从而找到逻辑漏洞,展开有效辩护。


  七、与谈:把规则放进集资诈骗的实战场景


  与谈人朱东生律师将一般规则具体化到集资诈骗这一高频争议罪名。他首先梳理:刑法条文明文写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共14处,集中于金融诈骗类犯罪与合同诈骗罪,而抢劫、盗窃、诈骗、职务侵占、贪污等犯罪亦莫不以之为要件。他结合自己在办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谈到:当事人从国家重点扶持的光伏产业起步,接连开发环保、生态农业、健康、数字产业园乃至矿业项目,最终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侦查机关基于“不能兑付”的结果,反推其自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项目真实存在,投资本来就是对未来的期待,“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认定,在起点上就经不起推敲。实务中大量集资类案件伴随维稳压力,容易滑向“只要还不上钱,就认定欺骗手段、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惯性结论。


  


  与谈人:朱东生律师


  朱东生律师分享了六点体会:第一,不要被清单绑架——清单是起点而非终点,审查证据时始终要追问有没有相反的证据;第二,高度重视反向证据,梁保权案停卡后四天还款4万、数十次催收均表示愿还,正是反向资料终结推定的范例;第三,排除合理怀疑必须逐条检验,不能降格为“大致可以相信”;第四,要求裁判者说理——“你可以判有罪,但要告诉我他是怎么骗的”;第五,警惕把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处理;第六,实体与程序不可分而治之,须走向刑事一体化。“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控、辩、审三方都是行人,都在探索一条不放纵犯罪、也不冤枉好人的路。正因为判断的是人心,才需要更严谨、更严格、更透明的标准。”


  八、结语:


  说明书不能代替判断,清单不能代替证明


  主持人郭春燕在总结中将三小时的讨论凝练为一句话:推定规则的“情形清单”不是证明的“免检通道”,而是综合认定的“操作说明书”——它标注的是应当重点审查什么,而不是允许免于审查。三位学者的论述在此汇合:陈瑞华证明了综合认定是更严格的司法证明,田文昌追问了推定的缺陷与出路,张明楷在实体法上确认列举情形只是判断资料;四份案例则展示了说明书的正确读法——照单审查、全案综合、正反权衡、排除合理怀疑。


  目的要素认定的全部困难,源于我们必须在客观世界里寻找主观心态的踪迹。推定规则的价值不在于省略这一寻找,而在于告诉我们去哪里找、找到什么才算数。说明书不能代替判断,清单也不能代替证明——让所有认定回归证明原理,这正是本场讲座留给每一位刑事法律人的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