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元霄律师代理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获得全面胜诉。原告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诉请该高管返还相关款项并赔偿损失。京都律师从诉讼主体资格、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等多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未能证明争议款项系其独立财产、亦无法确认具体损失金额,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发生于公司控制权博弈、关联企业高度混同的背景之下,对同类争议的攻防两端均具典型意义。
一、案件难点:看似“板上钉钉”的被告,
破局关键在于损害事实认定
本案代理难点,首先在于攻防重心的错位。此类纠纷中,原告往往仅凭“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初步指控即可立案,表面看对被告极为不利;但法律上的胜负,最终取决于原告能否证明争议款项确属公司独立财产、以及损失金额能否具体确定。代理律师的难点,恰恰在于必须应对立案时的不利观感,将诉讼拉回到“原告是否真正完成举证”这一核心战场。
更难的是事实层面的高度复杂性。本案背景是公司内部的控制权博弈:原告公司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其与多家关联企业在业务、财务、人员上高度交织。争议款项是否真正归属于原告公司、原告是否实际遭受损失、损失金额如何确定,均需跨多个主体、在海量银行流水、业务系统、聊天记录与合同材料中抽丝剥茧。证据组织与举证责任分配的把握,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二、专业推进:以原告之矛,攻原告之盾
面对上述难点,京都律师确立了“程序+损害结果”的多线抗辩策略,而非将胜负押注于单一突破口:
其一,在程序层面,指出原告以公司名义起诉的意思形成存在瑕疵,主张本案起诉未经公司正当内部决策程序,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存疑。
其二,也是制胜关键——在损害结果层面,代理律师成功运用了此前代理“法人人格纵向与横向双重否认”案件的胜诉经验,对关联企业业务、财务、人员混同的识别与论证本就是其专长领域。本案中,律师将这一经验“反向”运用:系统梳理原告自身提交的多家关联企业证据,反证相关企业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人员混同,原告难以证明其人格与财产独立;进而主张,原告无法证明争议款项属于其自有财产、亦无法证明具体损失金额,其“利益受损”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其三,精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公司主张董监高损害其利益,须先证明被侵害的是公司自身财产及损失具体数额;原告举证不足时,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代理律师围绕这一核心逐项反击,最终促成法院驳回其调查取证申请与全部诉请。
三、双向启示:无论攻守,专业缺一不可
本案对两类主体均具警示价值。
给被诉董监高的提示:在公司由实际控制人主导、关联企业混同的场景下,被诉“损害公司利益”并非无解。专业抗辩应从程序、损害结果多维度展开,尤其要善于利用原告自身证据揭示权属与损失的模糊地带,将举证责任有效回推。
给公司、股东的提示: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不能仅凭“怀疑高管有问题”。胜诉的前提是固定清晰的证据链——证明被侵害的是公司自身独立财产、损失真实且金额可确定。若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混同,更应在起诉前完成权属与损失的厘清与取证,否则极易因举证不足而败诉。
结语
本案系京都律师在公司纠纷与股东权益争议交叉领域的又一成功实践,彰显了对董监高责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及关联企业混同问题的精准把握。值得关注的是,这是朱律师今年代理的第二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胜诉案件:前案中代理公司董事、高管,法院驳回小股东代表公司主张的上千万元的损失赔偿诉求。因此,无论您是面临公司诉讼的董监高,还是寻求追究内部人责任的公司与股东,京都律师事务所均可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