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地区公安机关办理的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志广、宁瑜律师后,通过及时会见、释法说理并与办案单位充分沟通,公安机关最终未提请批准逮捕,自行决定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一、第一时间介入会见,释法说理,分析案情
本案案发时系端午假期前一日,假期期间接受委托。李志广、宁瑜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核实案情信息,明确辩护观点,节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围绕涉案信息的来源、类型、数量及用途等关键事实进行核实,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帮助其准确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走向作出初步研判。
二、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讲明案件证据不足
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指出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考虑到此类新型信息案件具有鲜明的技术特点,辩护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所需的证据种类与证明标准作出说明,协助办案机关准确把握本案证据情况,避免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入批捕程序。
三、未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经沟通,办案单位采纳了律师意见,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自行决定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当事人于侦查阶段早期即恢复人身自由。
本案目前仍在办理过程中,李志广、宁瑜律师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