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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普法 | 劳动者在朋友圈发布暗示领导的不实信息,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6-08-24作者:贾宝军,陈帅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交流不可或缺的工具。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员工可能因对用人单位或管理层的不满,在社交网络如朋友圈或个人微博上发布负面言论,甚至散布虚假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用人单位造成了不利影响。面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通常倾向于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则以言论自由为由进行抗辩,认为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不应延伸至其私人生活领域。因此,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对于这一问题,2023年4月2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1],案例8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刘某系某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影射该行领导工作能力欠缺,用语粗鄙、不堪入目。该行认为刘某朋友圈发布暗示领导的不实信息,影响恶劣,违反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及该行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纪,依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员工网络意识形态行为守则》等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同意该处理结果。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该行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裁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某商业银行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商业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爱岗敬业、诚信友善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刘某发布朋友圈的内容,已经超出合理宣泄的界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相悖,存在不良的示范效应。劳动者的相关行为违背基本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违背诚信友善的美德,即便《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没有对劳动者网络言行进行规范,某商业银行基于自身管理职能,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通过上述案例所展现的裁审观点不难发现,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劳动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仍需谨守法律边界,恪守公序良俗。若劳动者未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进行举报或行使权利,甚至捏造事实发布虚假信息,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范,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注释:


  [1]原文链接:


  https://www.pkulaw.com/lar/59b71ba0126d7bdf4dd4f5b469f29973bdfb.html?way=list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