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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杰律师代理某银行行长涉三罪案:一审违法发放贷款数额核减4亿元,二审贪污数额由300万改判100万、刑期由10年改判5年
发布时间:2026-08-24

在高压反腐常态化、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不断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延伸。此类案件调查程序封闭性强、证据体系对口供依赖度高、辩护空间持续压缩,辩护难度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有效辩护愈显珍贵,也愈能检验辩护律师的专业成色与职业担当。


  近日,刘立杰律师代理的某银行行长涉嫌贪污、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取得阶段性辩护成果:团队在一审宣判在即之时紧急介入,推动一审推迟宣判、重新开庭;一审阶段,律师提出的“存单质押贷款数额应予扣除”辩护意见获得采纳,违法发放贷款罪指控数额直接核减4亿元;经一审、二审的持续攻坚,二审法院采纳律师关于贪污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认定指控贪污300万元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依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贪污数额改判为100万元,贪污罪刑期由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5年,并处罚金由50万元减为2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数额由700余万元核减为300余万元。在职务犯罪案件改判难、排非难的现实语境下,本案二审对贪污指控作出实质改判,来之不易。


  目前,律师团队已接受当事人及家属的继续委托,就本案启动申诉代理工作。


  一、临危受托:


  一审宣判在即,两周倒计时下的介入


  本案当事人系某地方银行行长,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起诉。律师团队介入时,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数月,法院已通知两周内宣判。


  彼时,家属对一审的辩护效果深感忧虑,原本拟委托刘立杰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寄希望于二审程序寻求转机——就一审而言,并未抱任何希望。


  接受委托后,刘立杰律师没有消极等待二审程序启动,而是立即投入工作,昼夜加班,对全案卷宗材料进行高强度梳理和初步研判,在极其有限的时间内锁定了辩护的突破口。


  二、七日连轴阅卷,锁定辩护突破口


  其一,自首情节可能未获认定。经梳理到案经过与供述形成脉络,刘立杰律师发现,当事人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事实,可能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但此前控辩审三方对此均未予以关注。


  其二,贪污数额认定恰卡量刑升格线,且存在重大疑点。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3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指控当事人在几年的时间内贪污公款“恰好”300万元整——该数额分毫不差地卡在十年以上与十年以下的量刑分界线上。数额的真伪,直接决定法定刑档次,这一指控数额的真实性、证据的确实充分性,必须经受最严格的审查。


  其三,受贿事实存在重大虚假可能。指控的多笔受贿事实与当事人父亲的葬礼有关,涉及四名行贿人、金额数十万元。团队经与当事人反复核实、回忆比对发现:被告人父亲实际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而被告人的供述与四名行贿人的陈述,却均将葬礼行贿的时间回忆记载为另外的日期,即按照卷宗笔录记载的行贿日期,被告人的父亲当时尚健在。被告人供述与多名行贿人证言形成于不同时间、不同场景,却出现完全一致的时间错误——这不符合记忆规律,更不符合常识与逻辑,直指笔录形成过程的真实性疑问。刘立杰律师随即调取了丧葬、火化等客观证明材料,进一步印证相关口供存在虚假的重大嫌疑。


  其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认定存在法律适用层面的重大争议。一审指控违法发放贷款11亿余元,其中相当部分贷款采取存单质押方式发放。刘立杰律师结合其多年银行业法律服务经验,经研究认为,该部分贷款在法律性质上与典型的违法发放贷款存在本质区别,数额认定应予重新评价。


  其五,部分受贿事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未遂的法律空间。


  三、当机立断:


  不等二审,宣判前即向一审法院提交意见


  面对上述发现,刘立杰律师当机立断:不能坐等二审,必须抢在宣判之前,将梳理形成的辩护意见、证据线索提交一审法院,并同步开展调查取证。


  这一判断基于朴素的辩护逻辑:一审宣判前,一切尚有转圜;一旦宣判,既判力将成为二审改判的现实阻力。把问题解决在一审,是对当事人最负责任的选择。


  相关材料和意见引起了一审法院的高度重视。原定于两周后的宣判被取消,案件推迟审理,经过多次沟通和提供新的证据线索,一审法院最终决定重新开庭。重新开庭过程中,两名行贿人出庭作证,当庭陈述了此前作出虚假陈述的原因。


  四、专业拆解:存单质押之辩,违法发放贷款数额核减4亿元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认定,是本案一审辩护的主战场之一。起诉指控当事人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1亿余元,其中为某企业实际控制人发放贷款一项即达10.6亿元。刘立杰律师经对贷款档案的逐笔审查发现,该10.6亿元中有4亿元系以银行存单质押担保方式发放。


  刘立杰律师提出:依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计算客户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金额。案涉4亿元贷款以银行存单提供足额质押,依法应从违法发放贷款数额中扣除;以存单质押发放的贷款,质押存单即为贷款偿还提供了现实、足额的保障,银行资金安全并未处于实际风险之中,与典型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具有本质区别。


  这一融合了金融监管规则与刑法教义学分析的专业意见,获得一审法院采纳:一审法院认定该部分违法发放贷款数额为6.6亿元,全案违法发放贷款认定数额较指控核减4亿元。二审法院经审理对该辩护意见再次明确载明“予以采纳”,维持了一审的认定。略有遗憾的是,刘立杰律师关于其余续贷数额不应重复计入、进而全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未获采纳——这也再次说明,辩护成果的来之不易,正在于此种寸土必争的拉锯之中。


  


  一审判决书核减4亿元违法放贷金额


  五、一年多的拉锯:


  调查取证、排非申请与一审的遗憾


  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团队围绕辩护主线开展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在监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面临着普通刑事案件难以比拟的风险与阻力——监委调查结论已经形成,律师再向行贿人等关键证人调查核实,需要冒极大的执业风险。但为查明事实真相,刘立杰律师没有退缩:团队分别与有关行贿人员取得联系,在严格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向其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和调查笔录,完整固定了行贿人关于葬礼行贿时间等关键事实的陈述;并对行贿人在监委调查阶段与律师调查阶段前后不一的陈述逐一比对、剖析成因,依法申请法院调查核实,为法庭审查在案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提供了重要参考。


  


  刘立杰律师团队向行贿人核实案件情况


  尤值一提的是,行贿人出庭作证并当庭推翻此前供述,在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本身即是极为罕见的情形。尽管围绕受贿事实的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未获一审采纳,但团队依法调查取证、推动证人出庭的努力,为二审乃至此后的申诉保存了完整的事实底稿。这种为了当事人利益,不畏困难、不惧风险,坚持原则与底线、坚持查明事实真相的职业担当,在职务犯罪辩护中更显难能可贵。


  在此基础上,刘立杰律师持续补充证据材料,并依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同时与检察院、法院保持深入沟通,也就案件中的证据问题与监察机关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反映。


  一审判决最终部分采纳了刘立杰律师的辩护意见:除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核减4亿元外,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被监委留置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对受贿罪酌定从轻处罚。但受各方面因素——特别是监委办案压力的影响,团队就葬礼口供矛盾、贪污数额认定、排除非法证据等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一审法院未予采纳。一审结果虽不尽如人意,但近一年的工作并非无用功:案件事实的疑点被逐一摆上台面,证据体系的裂缝已经显现,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的大幅核减更证明了辩护意见的专业分量,为二审的攻坚奠定了坚实基础。


  六、迎难而上:


  坚持上诉,二审精细化辩护全面展开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坚持上诉、绝不退缩,刘立杰律师继续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围绕事实、证据、程序三个维度展开全面辩护。


  (一)以全案时间线比对,揭示情况说明的自相矛盾


  二审期间,监察机关就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出具情况说明,称其在留置时已经掌握当事人部分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但卷宗材料显示,上述事实系由被告人首先供述,监察机关在留置时并不掌握——该情况说明与监察机关自己的起诉意见书亦存在明显矛盾。


  为将这一矛盾直观地呈现在法庭面前,团队做了一项“笨功夫”:将全案所有涉案人员第一次陈述的时间逐一摘录,把被告人供述相关事实的时间、行贿人陈述相关事实的时间进行全维度统计、列表比对。时间线一目了然:在先的供述、在后的“说明”,客观数据有力地证明了情况说明与在案证据存在根本出入。


  (二)以多重疑点体系,动摇贪污指控的数额根基


  围绕300万元贪污数额,团队构建了层层递进的疑点体系:


  一是供述演化反常。当事人关于贪污数额的供述前后反复:先供述没有贪污,再供述贪污100万元,后又改称300万元。供述呈现“爬坡式”变化,且最终落点恰好停在十年有期徒刑的升格线上——这种演化规律本身即是重大疑点。


  二是客观证据阙如。指控称当事人以虚开发票入账列支费用的方式套取公款并个人占有,但相关报销单据、票据均已无法找到,指控的个人占有数额缺乏客观凭证印证,除供述外仅有言词证据。


  三是数额违背常理。工作报销理应有零有整。长达数年的报销累计“正正好好”为300万元整数,不符合财务活动的常识规律——既可能不足300万元,也可能超出300万元,“恰好”整数卡在升格线上,难言自然形成。


  四是全案数字彼此矛盾、无法对应。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证据体系显示:被告人与他人以核销方式共同套取单位资金共计847万余元;证人证言又称当事人贪污515万元;当事人供述从0到100万元再变为300万元;指控个人占有300万元——847万、515万、0元、100万、300万,五个数字彼此矛盾、根本无法一一对应,数额认定的根基已经动摇。


  结合供述的反复、客观证据的缺失,团队明确提出:认定贪污300万元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前后反复的供述,不但是孤证,且系言词证据,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依刑事诉讼法“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指控的300万元贪污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贯穿两审


  刘立杰律师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依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持续提出质疑,同时随时保持与监委、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良性沟通,边打边谈,力求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七、多渠道沟通:十余次交换意见,两审均与监委沟通陈词


  一审期间,刘立杰律师即就案件证据问题与监察机关进行了沟通反映;二审审理历时近一年,其间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刘立杰律师与法官先后进行了十余次深入沟通,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充分交换意见;家属亦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了意见。


  尤为难得的是,为打破职务犯罪案件“沟通无门”的困局,二审期间刘立杰律师突破常规,亲自前往当地监察机关,与相关领导当面沟通案情、阐明辩护意见——目的只有一个:推动案件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前期沟通一度非常顺畅,并有望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协商工作。但2025年恰逢金融领域反腐败形势异常严峻,二审宣判再度搁置,先后多次延期。


  八、二审结果:贪污数额、刑期“双降”,数罪并罚整体下调


  经过漫长的审理与等待,二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终审判决:


  ——采纳辩护律师关于贪污数额认定的部分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明确认定:原判认定贪污300万元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认定贪污金额为100万元较为适当,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中关于数额认定部分予以采纳;


  ——贪污罪涉案数额由300万元改判为100万元,刑期由十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五十万元减为二十五万元;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数额由700余万元核减为300余万元。


  


  


  在职务犯罪案件排非难、改判难的现实语境下,二审法院能够对监委调查形成的贪污指控作出实质改判,依证据标准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直接削减指控数额的三分之二,体现了二审程序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坚守,也印证了律师辩护意见的专业分量。


  遗憾同样存在:贪污罪数额仍然存疑,受贿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维持原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及特殊自首的辩护意见亦未获支持——这也正是团队继续代理申诉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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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辩护不止:申诉程序接续启动


  二审宣判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并未止步。经与主审法官、分管副院长沟通,各方面均反馈本案争议极大。在综合研判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当事人及家属对案件结果仍不服,对律师团队保持充分信任,已继续委托团队代理申诉。目前,申诉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十、个案之外:职务犯罪辩护的共性难题与行业呼吁


  一案见专业,一案立口碑。本案历时两年多的办理过程,既是团队认真履职、抓住细节、不怕困难的写照,也折射出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带有共性、亟待行业与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


  第一,监察调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有待补位。现行制度下,留置期间律师无法会见、无法介入,当事人最核心的供述恰恰形成于这一全封闭阶段。待辩护律师介入时,口供体系早已固化,辩护只能“事后纠错”,口供自愿性、真实性的源头保障明显不足。本案贪污供述的“爬坡式”演化,正是这一制度短板的现实投射。


  第二,自首认定标准亟待统一。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存在明显偏差,“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认定随意性较大,本案“情况说明”与在案证据的矛盾即为缩影。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被监委留置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据此对受贿罪酌定从轻处罚——但同样的如实供述,却无缘自首(含特殊自首)的法定认定。从“法定从宽”到“酌定从轻”的层层收缩,正是自首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严格依法的现实注脚。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需落实。排非难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尤为突出。本案两审程序中团队均依法提出排非申请并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虽未获支持,但二审法院最终以“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为由对贪污数额作出实质改判——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对供述合法性、真实性的质疑,能够通过证据审查标准落到实处;同时也说明,排非程序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正式、刚性启动,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四,同步录音录像调取机制有待刚性化。2025年6月1日新修订的《监察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情况有所改观,但实践中大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仍无法调取;监察机关拒不提供的,亦无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同步录音录像是审查供述合法性的最直接证据,调取机制缺乏刚性,排非审查便容易落空。


  第五,证人出庭与言词证据实质审查有待加强。贿赂案件行贿受贿“一对一”特征明显,证人出庭率长期偏低,书面证言往往被直接采信。本案中,正是重新开庭时行贿人出庭陈述虚假陈述的形成原因,才使行受贿口供的矛盾得以彻底暴露——这恰恰说明,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是检验言词证据真实性不可替代的程序装置,应当用足而非虚置。


  第六,监察、检察、审判机关的制约与配合关系亟待理顺。实践中出现的“监察中心化”苗头值得警惕:法院拟改变监委移送案件的事实认定,往往需要先与监委“沟通”,此种做法与审判独立、相互制约的法治精神不符;相关考核机制亦应随之反思调整。


  第七,警惕职务犯罪认定中的“唯言词证据论”。行贿、受贿乃至贪污案件,仅凭言词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金额,缺乏客观证据支撑,潜藏重大风险。本案中,四名行贿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景下犯下完全相同的日期错误,贪污数额恰为300万元整数而报销凭证全部灭失——这些都是“唯言词证据论”风险的现实注脚。口供应当是证据审查的起点,而不应成为定案的终点。


  提出上述问题,不是为了渲染职务辩护之难,而是基于一个朴素的确信:正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对职务犯罪辩护的困难有清醒、客观的认识——它源于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要求,源于监察体制与刑事诉讼制度衔接中的磨合,也源于证据法规则在特殊案件类型中落实的渐进性。正因如此,律师更应以专业为根基、以理性为姿态,做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负责任的一员:把事实摆全、把证据摆实、把法理讲透,让裁判者听得进、用得上。我们始终相信,只要辩护一方能够全方位地呈现事实、证据与法律意见,经过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努力,职务犯罪案件完全可以实现法治化、规范化的审理,完全能够达致公平、公正的结果。


  结语


  从一审宣判在即的临危受托,到推动重新开庭;从违法发放贷款数额核减4亿元的专业拆解,到近一年的调查取证、排非申请;从二审贪污数额、刑期的“双降”,到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整体下调——本案的每一步推进,都源于对卷宗的反复研读、对细节的执着追问、对程序的寸步必争,也离不开当事人及家属自始至终的信任与托付。


  面对职务犯罪辩护的现实困境,律师能做的,一是呼吁,二是坚持。近期热播的法治剧《重器》中,一位父亲对同样要从事法律职业的儿子说:“有许多事情,你尽了最大的努力,但结果还是不能找到确定的答案。正因如此,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吾将上下而求索。努力,让正确的答案越来越多,才更有价值”。答案不会自己走来,所以吾辈更应“以辩明法,以心守正,步履不停”。


  这恰是本案的真实写照,也是刑辩律师的职业宿命:法治的进步从来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由一个个具体案件中的坚守累积而成。每一起案件的认真办理,都是为“正确答案”的增加贡献一份专业力量。我们坚信,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长期不懈努力,个案终将回到法治的轨道,规则终将在实践中生长出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