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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深度解读
发布时间:2026-08-25作者:李晓曦

法规名称:《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


  发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26年3月3日


  施行日期:2026年8月1日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部门规范性文件


  2026年8月1日,《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正式施行。该规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全文共十一条,聚焦个人贷款市场中息费不透明、隐性收费、合作机构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对个人贷款业务中的综合融资成本明示义务作出系统性安排。


  本文从立法背景、核心制度、合规要点等维度,对该规定进行逐项解读。


  一、立法背景:监管高压周期下的制度安排


  理解本规定,需要先了解其出台的政策背景。


  2026年4月22日,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全体(扩大)会议暨总体战动员部署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决定,在2024年启动的为期两年的全国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基础上,自2026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实现防非打非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年总体战的核心要求是全领域覆盖、全方位协同、全链条治理、全周期管理,强调“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保持对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高压态势。个人贷款领域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较为集中的领域,是重点治理对象之一。


  在此背景下,金规〔2026〕2号于2026年3月3日发布、8月1日施行,时间节点紧贴总体战启动窗口。其政策目标是:以制度明确行为规范,以明示促进信息透明,以追责强化约束效果。


  从监管政策演进脉络来看,本规定是系列制度升级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1〕第3号公告,要求所有贷款产品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建立IRR(内部收益率)折算方法;


  2024年,全国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启动,同期《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发布,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系统规范;


  2026年3月,本规定发布,在年化利率明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实现从单一利率到全部息费的覆盖。


  二、“综合融资成本”的定义


  规定第一条对“综合融资成本”给出明确定义:


  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贷款人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水平。


  这一定义的核心在于“综合”——它打破了以往贷款市场中利率与费用分别展示的做法,将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全部成本纳入统一框架。


  成本结构分为两个类别:


  (一)正常履约成本。指借款人按约还款时需要承担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规定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的开放性列举,意味着凡是与贷款相关的、由借款人承担的正常履约成本,均应纳入明示范围。这部分成本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21〕第3号公告的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进行展示。


  (二)违约或有成本。指借款人在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可能触发的成本,如逾期罚息等。这部分成本不折算年化,但在明示表中应逐项列明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本规定与央行〔2021〕第3号公告的制度衔接体现在:2021年公告确立的IRR(内部收益率)计算方法继续适用,但适用对象从单一的“年化利率”扩展为“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覆盖范围从利息扩展到全部息费。


  三、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的展示义务与内容


  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构建了“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的核心制度。明示表是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法定前置义务,而非可选附加项。


  (一)明示表必须载明的八项内容


  1.贷款本金金额


  2.各息费项目——逐项列明,不得合并或概括性表述


  3.收取方式——一次性收取、分期收取等


  4.收取标准——具体费率或金额


  5.收取主体——明确是贷款人自身还是合作机构收取


  6.年化综合融资成本——正常履约情形下的综合计算结果


  7.或有成本项目——违约情形下各罚息项目及收取标准


  8.“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的提示性声明


  (二)三种业务场景的差异化展示要求


  规定第三条针对不同业务场景设定了差异化的展示路径:


  


  现场办理场景下,借款人须在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签字行为本身即为借款人已阅读并知悉的书面证明。线上办理场景中,“强制阅读时间”确保借款人有足够时间获取信息后继续操作,而非机械点击。线上消费分期场景中,“支付页面展示”将明示义务前置到消费决策环节,使消费者在确认订单时即可直观了解分期成本。


  (三)公开渠道的持续披露义务


  规定第三条还要求贷款人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该义务不限于单笔交易场景,而是面向不特定公众的持续公开披露,与逐笔明示表形成双层披露格局。


  四、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持续性


  规定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可以从“充分性”和“持续性”两个维度分析。


  (一)充分性体现


  明示表要求逐项列明各项息费,每项须明确名称、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不得以“综合费率”等概括性表述替代逐项列明。同时,正常履约成本须折算年化,违约或有成本须逐项列明标准,确保借款人知悉全部成本构成。


  (二)持续性体现


  规定第四条要求,因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融资成本发生变动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该义务不是一次性的,而是贯穿贷款存续期间,确保借款人对成本变动始终知情。


  五、“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条款


  本规定全文中共有三处出现“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的表述——第二条(明示表一般要求)和第三条(线上消费分期场景)分别予以强调。这种多次出现并非赘余,而是立法层面的强调。


  该条款针对的是过往贷款市场中“明利率、暗费用”的问题——部分贷款机构通过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担保费等名目收取额外费用,使借款人实际承担的成本超过明示利率。一些合作机构(如担保公司、助贷平台)利用信息不对称,在贷款人明示的利率之外另行向借款人收费。


  规定确立的规则是“明示即穷尽”——明示表上列了什么就只能收取什么,未列入的一律不得收取。这项规则对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的收费行为构成硬性约束。贷款人需要全面梳理现有收费项目,确保所有息费在明示表中“应列尽列”,同时约束合作机构不得在明示表之外另行收费。


  六、合作机构管理:准入要求与管理义务


  规定第五条对合作机构管理作出系统安排:


  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该条建立了贷款人对合作机构的四层管理义务:


  第一层——协议约束:合作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落实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合作机构不得在明示表之外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层——日常管理:贷款人应当建立合作机构管理制度,对合作机构在明示义务履行方面进行持续监督。


  第三层——违规纠正:发现合作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四层——严厉处置:违规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该条的核心在于,贷款人不能再以“合作机构独立经营”“收费由合作机构自行决定”为由推卸管理责任。贷款人不仅要管好自己的收费行为,还须对合作机构的收费行为承担管理责任。根据规定第八条,对合作机构失管失控的贷款人将面临监管追责。


  七、行业协会的作用


  规定第六条明确: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督促行业机构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要求,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行业协会被赋予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督促行业机构三项职能。从功能定位上看,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自律公约或操作指引,细化明示表标准格式、年化折算计算口径、合作机构管理操作标准等,为机构落实规定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参考。


  规定将“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作为行业协会的使命目标。当所有贷款机构都被要求以统一标准透明展示成本时,凭借隐性收费获取竞争优势的做法将受到限制,有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八、借款人的注意义务


  规定第七条为借款人设定了注意义务:


  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负债能力,避免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渠道借款。借款人应当关注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借款人被赋予两项义务:


  合理评估义务:根据自身收入水平和负债能力判断是否适合举借贷款,避免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渠道借款。


  充分关注义务:在办理贷款时关注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各项成本的具体信息。


  “选择正规渠道借款”的表述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的政策导向一致,既是对借款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引导,也是将资金需求从非正规渠道引向正规金融渠道的政策安排。


  在法律层面,当借款人主张“不知情”时,如果贷款人已按本规定进行充分明示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借款人的注意义务将成为判断责任分配的重要参考。但这不意味着贷款人的明示义务可以被削减——双方义务是并行关系,而非相互替代。


  九、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八条明确监管追责机制: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贷款人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合作机构失管失控或因合作行为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贷款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贷款领域非法中介活动。


  该条确立了三种追责情形:


  (一)未明示。未按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二)失管失控。对合作机构失管失控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重大损失。因合作行为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追责问责并采取监管措施。


  监管主体格局为三方联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意味着可援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上位法进行处罚;“相应监管措施”可能包括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罚款、限制业务范围、暂停部分业务等。


  该条还明确“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贷款领域非法中介活动”,与本轮三年总体战形成直接衔接,将明示制度的民事合规要求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行政/刑事执法链条相连接。


  十、关键概念界定


  贷款人


  规定第九条将“贷款人”界定为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该界定的覆盖范围广泛,不仅包括传统银行类机构,还涵盖了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合作机构


  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营销获客”领域涵盖助贷平台、引流平台等;“担保增信”领域涵盖担保公司、提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等。


  个人贷款


  规定第十条援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的定义: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这一援引确保了本规定与既有监管体系的概念一致性。


  十一、施行日期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金融机构须在施行日前完成系统改造、合同文本修订、明示表设计、合作机构协议调整、内部培训等准备工作。施行日之后开展的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全面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十二、延伸观察


  除上述逐条解读之外,还有若干值得关注的议题:


  第一,从利率明示到成本明示的制度升级。央行〔2021〕第3号公告要求明示年化利率,重点在利率本身;本规定则将视野从利率扩展到全部息费,要求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这一变化反映了监管对贷款成本从局部关注走向全局管控。


  第二,穿透式监管理念的体现。明示表要求逐项列明收取主体,即每一笔费用都要说明由谁收取——贷款人还是合作机构。这种逐层身份披露,使费用来源和归属关系无法隐藏。


  第三,对消费金融行业格局的影响。明示制度全面落地后,依赖隐性收费维持利差的机构将面临较大的合规调整压力。收费透明、成本清晰的机构相对处于有利位置。长期来看,行业竞争将从费率竞争转向服务质量竞争。


  第四,与司法实践的衔接可能。明示表由借款人签字确认后,将成为贷款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借款纠纷中,明示表可能成为法院判断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借款人是否知情的重要证据。如果贷款人未按本规定明示,在诉讼中可能被认定相关息费条款对借款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对助贷业务模式的影响。“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加上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对助贷机构的传统盈利模式形成约束。过去助贷机构通过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咨询费获利的方式,在明示制度下将面临调整。助贷机构的收入来源需要回归到向贷款人收取技术服务费的路径。


  第六,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叠加效应。本规定叠加2021年央行3号公告和2024年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在贷款成本信息披露领域形成了多层次的制度保障体系:从单一利率到综合成本,从合同载明到多渠道明示,从贷款人自管到合作机构连带。这一体系的全面落地,将实质性提升个人贷款市场的透明度。


  结语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全文仅十一条,但构建了从定义到展示、从披露到追责、从贷款人到合作机构、从行政监管到行业自律的完整制度框架。


  对于金融机构,8月1日施行日是合规改造的时限要求。明示表制度设计、合作协议条款修订、线上系统弹窗改造、收费项目全面梳理等准备工作需要在此之前完成。


  对于借款人,明示表提供了一项关键信息工具——通过逐项列明和年化折算,贷款的真实成本构成清晰地呈现出来,为借款人的信贷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基础。


  法规依据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