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事务所咨询热线:

400-700-3900

京都释法 | 从4亿元绣娘手工活诈骗案,谈“手工活代加工”交易模式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发布时间:2026-08-26作者:张思嘉,汤建彬

引言


  互联网平台催生的“手工活代加工”广告,以低门槛、高回报为诱饵,吸引了大量寻求居家就业的群体。绣娘、钻石画、发夹加工等兼职项目在快手、抖音等平台广泛传播,形成了一个由工厂、各级代理、绣娘构成的层级化产业链条。然而,当数以万计的绣娘缴纳材料费后无法收回押金和手工费,当层层代理在利益驱动下不断扩张下线,法律应当如何评价这一行为模式。究竟是正常经营失败引发的民事纠纷,还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诈骗犯罪?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汤建彬律师、张思嘉律师代理的何某、陈某某诈骗案是一起典型的“手工活代加工”诈骗犯罪案件,该案涉案金额4亿余元,涉及绣娘4万余人,社会影响巨大。汤建彬律师、张思嘉律师围绕案件的法律定性、犯罪数额认定、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开展了精细辩护,并与法检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在一审判决中,何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陈某某被处以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较公诉人量刑建议的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大幅减少两年刑期。


  基于此,本文拟以该案为切入点,围绕“手工活代加工”模式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分析。


  一、案情回溯


  该案“手工活代加工”的基本模式如下:工厂老板通过各级代理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广告,招募绣娘从事发夹、钻石画等手工加工。绣娘需预先缴纳每单三百元至三百八十元的材料费,完成加工后将成品寄回工厂,工厂验收后全额退还材料费并另行支付每单六十元至九十元的手工费。各级代理按层级从材料费中抽取代理费用,将剩余款项上交上级代理直至工厂。本案中,何某为工厂老板,陈某某为直属代理。该模式在运作上具有明显的“借新还旧”特征,工厂收取的材料费扣除原材料成本、代理费用和手工费后每单亏损一百六十元以上,成品最终作为废品出售,并无真实的销售渠道。何某依赖新绣娘缴纳的材料费填补旧订单的返款缺口,当新增订单不足以覆盖到期应付款项时,资金链断裂,很多绣娘的材料费和手工费无法收回。


  二、罪与非罪:经营失败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手工活代加工”交易模式的性质认定,首先面临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当行为人以合法经营的外观收取绣娘材料费,最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时,究竟属于民事违约还是刑事诈骗。从民法视角观察,绣娘缴纳材料费、完成加工、交付成品、收取报酬,构成了完整的合同关系。如果经营者因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未能返还材料费和支付手工费,通常属于合同纠纷范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然而,当经营模式从一开始就不具备可持续性,行为人对此具有明确认知却仍然大量收取费用时,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转变。


  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关键。司法实践中,不能仅凭未能返还的事实倒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用途、事后态度等因素进行整体判断----这一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确立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一脉相承,可资参考。


  就“手工活代加工”模式而言,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核心要素。其一,经营模式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可持续性。如果工厂收取的材料费扣除原材料成本、代理费用和手工费后,根本无法覆盖运营成本,甚至如该案中何某每接一单即亏损一百六十元以上,那么该模式从设立之初即不具备盈利能力。其二,成品是否具有真实的销售渠道。如果手工成品最终以废品价格出售,根本不存在正常的商品销售渠道,则所谓的“加工”不过是骗取材料费的幌子。其三,行为人是否依赖“借新还旧”维持运转。如果工厂的返款完全依赖新绣娘缴纳的材料费来填补旧订单的返款缺口,而非依靠成品销售收益,则该模式运作机理与庞氏骗局具有一致性。三项要素共同指向同一判断标准:交易模式是否具有真实、可持续的经济实质。


  以该基准检视本案,客观层面三项要素均告成立。


  其一,模式不可持续:经审计,何某工厂收取的材料费扣除原材料成本、代理费用和手工费后每单亏损一百六十元以上,规模愈大亏损愈多,所谓"盈利"完全建立在新增缴费的持续涌入之上。


  其二,成品无真实销路:何某工厂的成品最终以每吨数千元的价格作为废品出售,根本不存在正常销售渠道,"加工""验收""支付手工费"等环节均缺乏真实商品流通的支撑。


  其三,运作依赖"借新还旧":何某的返款完全依靠新绣娘缴纳的材料费填补旧订单的返款缺口,资金链的延续以新增订单的持续为前提,一旦新增订单不足以覆盖到期应付款项,资金链即告断裂。与此同时,绣娘基于"稳赚不赔"的错误认识主动缴纳材料费,即属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处分行为——处分行为的发生,正是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分水岭:民事违约中,相对人的给付基于真实交易;而本案中,绣娘的给付完全基于对虚假前景的信赖。


  客观层面的异常不足以单独定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对此是否明知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何某、陈某某主观明知方面有相应证据。其一,何某、陈某某长期从事手工活代理工作,历经十字绣、钻石画等多种产品,期间多次遭遇非正常结算的厂家,应当深知该模式运行的异常和风险。其二,聊天记录中显示陈某某知晓何某资金链依赖“循环”维持的实质。其三,陈某某在2022年7月同案犯马某某无法结算并前往索要款项时,就已经明确知道该模式是骗局。


  综上,当“手工活代加工”模式从根本上不具备经济可持续性,行为人对此具有明确认知却仍然积极扩张业务收取费用时,其行为就不再是经营失败,变相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诈骗犯罪。


  三、此罪与彼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规范界分


  在确认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辨析的是“手工活代加工”诈骗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还是普通的诈骗罪。这一罪名选择直接关系到量刑标准的适用,也是辩护工作的核心战场。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224条,其核心要件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该罪名的适用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行为人利用合同作为骗取财物的工具和载体。普通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266条,其构成要件更为宽泛,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即可构成。两罪在构成上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且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竞合。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以合同为手段的特则。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处理规则,凡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唯有不符合特别法构成要件时,才回归普通诈骗罪的适用。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实质在于,案涉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非在两罪之间任作选择。


  本文认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不在于合同形式的有无,而在于合同是否构成诈骗行为赖以实施的实质载体。这一标准的规范依据,在于两罪保护法益的差异: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保护法益为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复杂客体,兼具市场交易秩序与公私财产所有权;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保护法益侧重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据此,当行为虽利用合同形式,但所谓"交易"自始缺乏真实商品流通与经济目的,并未侵害市场交易秩序时,即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实质要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质言之,"实质载体"标准并非单纯的形式判断,而是对行为是否实质侵害市场交易秩序的判断——合同若是诈骗行为的真实发生场域,则为"实质载体";合同若仅为骗取财物的掩护与工具,则仍属普通诈骗。


  该案在侦查阶段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变更罪名为诈骗罪。这一罪名变更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手工活代加工”行为模式的深入认识。从表面形式看,绣娘缴纳材料费、工厂提供原材料、绣娘交付成品、工厂支付报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然而,深入分析行为本质可以发现,该案中的合同并非诈骗行为的主要载体,而仅仅是诈骗实施的掩护和工具。陈某某和何某并非通过与绣娘逐一签订加工合同来骗取财物,而是通过虚构“高额手工费回报”这一事实,利用互联网平台广泛招募绣娘和代理,以“下单缴费返款”的资金循环模式吸引不特定多数人投入资金。绣娘缴纳材料费的行为,在本质上并非基于对某一具体合同条款的信赖,而是基于对“稳赚不赔”这一虚假前景的信赖。合同在此过程中仅起到固定交易形式的作用,并非诈骗行为赖以存在的核心载体。案件涉及的所谓“交易”缺乏真实的商品流通和经济目的,成品最终作为废品出售,证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市场交易关系。由此,该案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四、退出与延续:犯罪中止的认定要点


  在此类“手工活代加工”案件中,许多像陈某某一样的代理商在一段时间后选择“见好就收”,不再继续参与发展绣娘和下线,虽然其已退出犯罪链条,但并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还必须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在共同犯罪中,这不仅要求行为人本人放弃犯罪行为,还必须有效地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此类层级化的诈骗模式而言,代理在退出前已完成招募绣娘、传播虚假信息、收取并上交材料费等行为,即使后续不再拓展新的业务,原有行为对整个骗局的影响力并未消除,大量绣娘的财产损害结果仍在持续发生。因此,代理的单纯退出,既没有切断与上游主犯的共犯联络,也没有采取报警、告知受害绣娘项目虚假、劝阻下线停止继续参与等实质性阻断措施,未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满足犯罪中止所要求的“有效阻止犯罪”,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仍要对其参与期间所对应的涉案金额承担既遂的刑事责任。


  当然,虽然中途退出的情节不能构成犯罪中止,但可以在量刑时起到积极的作用。行为人的参与时长、退出节点、累计获利数额等都是量刑评价时予以考量的因素,这也为此类案件的有效辩护打开了空间。


  结语


  何某、陈某某案为理解“手工活代加工”交易模式的法律边界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分析样本,也为律师辩护此类案件提供了相应参考。司法机关对诈骗犯罪的审查往往穿透交易的形式外观,审查行为的经济实质。当一种经营模式不具备可持续性、依赖“借新还旧”维持运转、成品缺乏真实销售渠道时,行为人对这些事实具有认知仍继续扩张业务收取费用,会被认定具备刑事违法性。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在程序辩护、量刑辩护上多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