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0日,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遗嘱效力与家族财富传承专题实务讲座。本次讲座由京都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宫克律师担任主讲人,金佳对主讲人的内容进行与谈,高级合伙人江永茜律师作家族财富传承专题分享,郭春燕律师对财产形态变化后的遗嘱效力延续进行讲解。讲座围绕遗嘱形式要件审查、实质意思表示认定、财产形态变化后的遗嘱效力延续及家族财富传承工具组合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京都上海分所律师朱激雷、巴波、郭合普、陆向辉等共同参与讨论。
一、遗嘱纠纷高发与财富传承需求激增的双重时代命题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继承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据公开司法数据统计,近年来继承纠纷案件年受理量已达数万件,且呈现财产结构复杂化、家庭关系多元化等显著特征。与此同时,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积累的财富红利正进入代际转移的集中期,3.23亿老年人口规模形成了巨大的财富传承需求,催生了对专业化、系统化传承规划服务的迫切需求。
遗嘱作为财富传承的基础工具,其效力认定直接关系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实现与家庭关系的稳定。在此背景下,京都上海分所组织本次专题研讨,旨在通过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与传承工具的系统梳理,提升律师团队在继承法与家族财富规划领域的综合服务能力。
二、宫克律师分享自书遗嘱笔迹鉴定的举证困境

宫克律师以一起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自书遗嘱纠纷案为切入点,系统梳理了笔迹鉴定“无法判断”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案件要点:被继承人孙某某在病危期间立下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份额的各三分之一分别留给姐姐、哥哥及前姐夫(已离婚二十余年),未留给配偶及独子。遗嘱持有方提交了被继承人手持遗嘱的正面照片、书写过程的俯视照片及证人证言。被告方(配偶及儿子)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申请笔迹鉴定后,鉴定机构出具“根据现有样本,无法判断检材字迹是否系本人所写”的结论。
研讨焦点:
•举证责任边界: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是否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质疑遗嘱真实性的一方在鉴定结论为“无法判断”时,是否已穷尽举证手段?
•证据链完整性:照片证据缺乏原始载体、草稿原件遗失、拍摄者为利害关系人等因素,对证据采信规则的影响。
•被继承人行为能力:危重症状态下(尿毒症晚期,刚完成CRRT治疗)订立遗嘱,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足以支撑独立、清晰的意思表示。
与会律师围绕上述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多数观点认为,在现有证据规则框架下,照片证据虽无原始载体,但经鉴定未显示篡改痕迹,结合被继承人手持遗嘱的正面照片与书写过程照片,已形成初步证据链。质疑方若主张遗嘱无效,需进一步从意思表示真实性(如是否存在胁迫、诱导)或行为能力欠缺等角度提供证据支撑,而非仅停留在笔迹真伪的单一维度。
三、核心议题二:形式要件不可逾越的刚性底线
宫克律师分享的讲座第二个案例聚焦于一份“无法归类”的遗嘱文书。被继承人陈某、薛某老两口于2003年订立遗嘱,全部文字由妻子薛某书写,丈夫陈某仅签名,另有两位见证人签名。遗嘱内容将房产留给长孙。案件争议在于:该遗嘱究竟属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其他形式?
形式审查的困境:
•若认定为妻子薛某的自书遗嘱,则其处分自身财产份额的部分形式上无瑕疵;但丈夫陈某仅签名而未亲笔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要件。
•若认定为丈夫陈某的代书遗嘱,则代书人薛某同时为遗嘱处分利益的直接相关方(继承人之一),且两位见证人未见证完整的口述—代书过程,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一审法院以“共同意思表示”为由回避遗嘱法定类型的认定,实质上模糊了形式强制的边界。
研讨共识: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形式要件是立法者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一份遗嘱在形式上“四不像”时,法官不得以“实质真实”为由绕过形式审查直接认定有效。否则,“遗嘱”将丧失其作为神圣临终嘱托的法律属性,沦为事后可任意伪造的普通文书。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精神亦明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举轻以明重,类型无法确定的文书更不应被赋予法律效力。
四、核心议题三:家族财富传承的六大工具组合拳

江永茜律师在讲座后半程作家族财富传承规划专题分享,系统梳理了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的现实困境与应对工具。
传承困境的三重维度:
•人口老龄化:3.23亿老年人口形成财富代际转移的集中期,继承案件进入高发期。
•财产结构复杂化:从“一套房”到涵盖不动产、金融资产、经营性资产、数字资产、知识产权等多元“资产包”,分割难度显著上升。
•家庭结构多元化:再婚家庭、重组家庭、丁克空巢家庭、非婚生子女等新型家庭关系,使继承人认定与份额划分争议频发。
六大传承工具及其功能定位:

江永茜律师特别强调,最好的传承不只是资产,而是爱与良好的家风。她表示,财富传承规划不仅是法律工具的运用,更是家族价值观的延续;律师的价值不止于帮客户打官司,更在于帮客户“治未病”,让客户建立“提前规划、系统安排”的意识。
五、核心议题四:财产形态变化后的遗嘱效力延续

京都上海分所郭春燕律师就《民法典》第1142条第2款在房屋拆迁、征收场景下的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题分享。
规范演进:从1985年《继承法意见》第39条到《民法典》第1142条第2款,立法将“行为与意思表示相反”调整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撤回”取代“撤销”,增强了条文的规范弹性。

郭春燕律师指出,上海地区法院整体偏向“结果论”裁判路径,遗嘱人签订拆迁协议的行为被推定为以默示方式撤回遗嘱,但在具体案件中,仍需综合考量遗嘱人是否具备重新订立遗嘱的客观条件、是否存在兜底条款、日常表态记录等证据,以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撤回真意。
实务建议:
1.遗嘱订立阶段:预设兜底条款,明确约定“如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所获补偿利益仍由指定继承人按本遗嘱比例继承”。
2.拆迁程序启动后:及时提示客户考虑更新遗嘱,为其保留决策空间。
3.争议解决阶段:围绕“客观条件”与“主观意图”构建证据链,运用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论证签约行为不构成“相反民事法律行为”。
4.关注地区差异:深圳等倾向“意思论”的地区可更大胆主张遗嘱效力延续;上海地区则需更审慎评估诉讼风险。
六、结语:形式与实质的平衡之道
本次讲座通过典型案例的深度研讨与传承工具的系统梳理,揭示了遗嘱继承与财富传承领域的核心张力:形式要件的刚性底线与实质意思的灵活探求之间如何平衡?笔迹鉴定结论为“无法判断”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财产形态变化后,遗嘱人的真意究竟指向物理形态还是财产权益本身?面对复杂的家庭结构与多元的财产形态,如何组合运用法律工具实现家族财富的平稳过渡?
与会律师一致认为,遗嘱是遗嘱人留给世界的最后一句话,法律的任务是让这句话尽可能不被误解、不被扭曲。而家族财富传承的真谛,在于让财富成为家族幸福的基石,而非纷争的根源。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应当在遗嘱订立阶段即介入风险防控,通过全程录音录像、预设兜底条款、定期更新遗嘱、综合运用保险与信托等工具,最大限度降低未来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当纠纷已然发生时,则需从证据规则、意思表示解释、地区裁判倾向等多维度构建论证体系,为客户守住那份最初的意愿。
京都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继承法与家族财富规划领域的实务动态与理论前沿,以专业、严谨、理性的态度,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