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招投标专项整治活动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启明、合伙人许明律师办理的一起串通投标案件取得阶段性成果,当事人殷某被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重新获得自由。
殷某系某公司总经理,涉案项目中,公司相关人员配合开展陪标,由殷某下属与合作公司人员先行商议沟通,后续殷某公司配合完成盖章等流程。侦查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为由将殷某及其公司人员刑事拘留。
陪标行为虽然表面上参与投标流程,但能否认定为犯罪、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应予以追责的串通投标行为、参与程度与作用大小等,在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抗辩空间。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了事件经过、合作细节、决策流程等关键事实,厘清了殷某在涉案行为中的参与程度与主观认知程度。结合所了解的案情,辩护律师广泛搜索全国范围内类似陪标案件的生效裁判、不起诉决定书,梳理了司法机关对于被动参与投标行为的追责尺度。同时收集了当事人家庭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在此基础上,律师撰写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客观行为、主观认知、行为作用、社会危险性、类案处理等多个维度系统展开论证,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当前,政府采购领域正处于从严整治的关键阶段。202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即印发政府采购领域三年行动方案,明确2024-2026年间持续整治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串通投标。2026年作为三年行动收官之年,监管力度和查处深度持续升级。前不久,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将采购人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列为重点整治对象,专项整治自6月中旬持续至12月底,覆盖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采购活动。高压监管之下,风险防控与危机处理至关重要。
串通投标类案件,行为形态具有多样性,包括围标、陪标、出借资质投标、先商定后补手续“串通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实施贿赂行为等多种,串通行为发生场域覆盖招标、拍卖、竞买、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当事人参与程度个案差异性极大。相关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要求辩护律师的目光不仅集中在事实基础之上,更要结合招投标概念的文义射程、主从犯地位和作用、实质法益侵害等更高维度进行审视。下一步,律师将持续工作,以期为殷某争取全案的良好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