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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明、许明律师代理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当事人成功获不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6-08-28

证监会认定某上市公司因在信息披露中,对于40余亿元的关联交易和50余亿元的收购中,未能如实、准确披露,对于上市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立案侦查,公司的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启明、许明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在三十余天内,开展多项工作,为王某争取到不批准逮捕的结果。


  一、全面研究行政程序资料,


  迅速锁定争议焦点


  大部分证券犯罪案件,是行政处罚后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或终结后,移送公安机关进入刑事程序。批准逮捕环节的辩护工作,时间短、信息不透明,能否迅速掌握争议焦点并采取应对措施,对案件结果至关重要。


  张启明、许明律师介入案件以后,迅速收集了行政程序资料。行政程序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将近400G,办案团队分公负责、加班加点进行消化。初步了解到,行政处罚认定了八项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当事人涉嫌其中六项,每项事实均涉及复杂交易结构。律师团队细致梳理交易过程,将每项事实制作图表进行可视化呈现,以理清事件脉络和处罚逻辑(部分图表如下)。


  


  


  律师团队研究后认为,当事人涉嫌的六项事实系以实控人变更为中心,其余五项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实均与实控人问题高度相关。而律师注意到,当事人担任副董事长的时间点恰逢控股股东权力交接之际。因此,当事人对于真正的实控人是否知悉、是否有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即成为本案的关键突破口。


  二、多次会见当事人,统一辩护思路


  当事人突然被羁押失去外部信息导致的恐惧,看守所群体生活导致的不适应,离开家人造成的情绪起伏,对案件结果不确定而产生的焦虑,重重情绪叠加,所以批捕环节的会见工作至关重要,既要安其心,又要明确方向,还要统一辩护思路。律师团队凭借大量的证券犯罪辩护的经验,明确每次会见的重点和思路,逐步明确并统一了辩护思路。


  三、多渠道收集有利证据,辩护意见充分说理


  批捕环节的辩护,是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的“竞速”过程,是争取检察机关支持的最重要的窗口,辩护意见落实到实处唯有从事实证据切入,对于证券犯罪而言,仅仅凭借“初犯、偶犯”千篇一律的意见,不能迅速切入案件事实、证据的核心,形同盲人瞎马。


  明确辩护焦点后,律师开展了全方位的调查取证工作,审阅了家属提供资料、公开信息、公司审批流程、财务资料、微信电子数据,收集了十余份一百多页的证据,对证据的证明事项和关键内容一一进行标注,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事实提出辩方版本,撰写辩护意见,在公安机关报捕后第一时间提交。


  律师团队认为,一是,公司会议纪要能够证实,王某在年报出具之后的会议上才知悉关联交易情况,此前并不知情。二是,年报出具后,公司发布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文件,与王某说法相吻合,能够证实王某得知关联交易情况后立即要求公司如实披露的事实。三是,相关中介机构对于交易所问询函均回复专项意见,能够证实中介机构亦未发现关联交易事实,并非王某知情不举。四是,公司审批记录显示,王某分管业务条线并不涉及该关联交易事项,王某说法真实可信。


  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也非常关注,对王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王某在被关押37天后,终于重获自由。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信息案件辩护要点总结


  自2024年7月5日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来,证监会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247起,作出行政处罚156起,移送财务造假犯罪线索134起,检察机关对95起财务造假案件涉及的267人提起公诉。该案在这一高压惩戒态势下取得良好的阶段性辩护成果,辩护经验可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总体而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辩护可针对以下要点展开:


  其一,主观上是否知悉财务造假。违规披露犯罪是故意犯,要求行为人对于财务造假具备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辩护人可通过与当事人复盘全案经过,了解案件事实,以确认其是否具备主观故意。可重点关注当事人任职时间、财务资料签字情况、会议纪要情况等。


  其二,客观上是否组织、决策、指使财务造假事项,或仅是在年报上签字。这一点是当事人作用大小、地位高低的彰显,一般而言行政处罚决定中即有认定。作为辩护人,如果当事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为财务造假事项的组织、决策、指使人员,则应主要核实是否有对应证据;而如若当事人仅被监管机构认为应承担年报签字的管理责任,说明该名当事人参与程度相对较低、责任相对较小,同时也为主观辩解留下了空间。


  其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分。在此前《二〇二五年度证券违法犯罪观察报告之三:全年信息披露类案件观察》中,我们对全年信息披露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全景式的分析,发现涉案高管常以信赖外部审计结果、已询问董秘、已咨询专业人士、任职时间短等理由进行申辩,但基本上不会得到监管机构的支持。监管机构通常认为,要么不签,要签就必须保障真实,因此高管应穷尽合理措施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获信息,对于已经发现的问题必须坚持投出反对票,否则一旦签字就必须要承担责任。但在刑事责任认定过程中,辩护人应当注重刑事违法性的独立判断,在高管已尽勤勉义务进行审查并形成无财务造假的合理信赖后,不应苛再责高管实施类似于“行政调查”或“刑事侦查”般的调查活动,可主张高管即便构成行政违法,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从行政违法-刑事违法的位阶差异与实质区分切入进行辩护。


  从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治理风向来看,民-行-刑三位一体追责体系已基本落成,行刑衔接效率大幅提升,责任主体范围持续下沉,同样地,司法认定的标准也在不断趋于精细化。在这一新常态下,违规披露信息案件的辩护,要求我们对监管政策、执法案例与司法裁判进行持续追踪,不断沉淀类案辩护经验,方可为各市场主体提供更专业、完善的法律服务。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工作,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全案的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