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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思辩大家谈”第二十一期:聚焦强奸案件定性分析与辩护实务
发布时间:2026-08-31

2026年8月25日下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第二十一期“刑案思辩大家谈”专题研讨活动在京都律师事务所22层多功能厅举行。本期主题为“强奸案件定性分析与辩护实务”,围绕醉酒型强奸与暴力型强奸的典型实务争议和核心疑难问题展开研讨。


  


  活动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陈赛男律师主持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臧德胜律师以“醉酒型强奸案的认定规则”为主题作分享;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都刑委会有组织犯罪辩护专业组组长马立喜律师围绕“暴力型强奸案的证据审查要点”作专题讲解。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三部部门主管聂素芳律师及所内外多位律师参与研讨。


  


  臧德胜:醉酒型强奸案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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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臧德胜律师


  臧德胜律师围绕"醉酒型强奸案的认定规则"作主题分享。他结合其从事刑事司法工作二十余年的实务经验,系统梳理了醉酒型强奸案的认定规则。他指出,强奸罪虽为传统罪名,但犯罪形式已发生变化,纯粹典型的陌生人强奸逐步减少,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相对更多,且大量案件与饮酒有关,认定难度较大。


  臧德胜律师强调,办理强奸案件首先要把握强奸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都只是表现形式,最终判断标准就是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他提出,判断应以行为发生时妇女的真实意志为准,而非事后态度,即使两人一向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或者被害人系性从业者,只要行为时她不愿意,仍属违背意志。


  臧德胜律师强调,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以行为发生时妇女的真实意志为标准,需结合事前、事后的表现综合考量,包括双方认识过程、一贯关系、事后联络、报警动机和报警是否及时等,虽然事后认可一般不能阻却犯罪成立,但事后的表现(如报警时间、动机)是判断行为时意志的重要参考。他介绍,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文某强奸案”的裁判要旨指出,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虽违反公序良俗,但不影响被害妇女性自主权,“付某阳强奸案”则强调,未使用典型暴力胁迫手段、被害人未激烈反抗时,应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及前中后行为表现予以认定。


  关于醉酒型强奸,臧德胜律师提出需重点考察三个维度:醉酒程度——是否实质影响判断和意志能力;醉酒原因——是男方主动灌酒作为犯罪手段,还是正常饮酒后借机;因果关系——女方的顺从反应是否因醉酒所致。他表示,入库案例裁判要旨明确,妇女因醉酒不知、不能或不敢反抗的,均属违背意志,但要综合双方关系、感情基础、前后表现等判断。


  臧德胜律师结合其亲办的一起案件进行了分析:该被告人与被害人为同事,曾有过两性关系,案发当晚相约饮酒后到女方住处,因女方男友归来而案发,女方在警方询问时曾表示"不愿意",一审以强奸未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他介绍,二审期间,辩护人调取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提出醉酒不等于必然丧失性防卫能力、和醉酒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等于违背意志、被告人主观认知影响强奸故意等认定规则,最终案件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处理,当事人正在申请国家赔偿。


  臧德胜律师总结道,辩护人不应被“和醉酒女性发生关系就是强奸”的观念束缚,而应穷尽手段,通过扎实的证据辩护和说理,争取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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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立喜:暴力型强奸案的证据审查要点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立喜律师


  马立喜律师围绕"暴力型强奸案的证据审查要点"作主题分享。他指出,当下暴力型强奸案件同样多发于熟人之间,但争议焦点仍是“违背妇女意志”问题,此类案件普遍存在言词证据一对一的情况,客观证据往往只能证明双方存在性关系,对暴力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强度如何(暴力是不是必须体现为有伤、足以压制反抗还是只要为排除反抗而实施有形力就属于暴力)、伤情的部位和形成时间、暴力行为与性行为的因果关系等需要精细化审查。


  马立喜律师从五个方面系统梳理了暴力型强奸的证据审查框架:


  一是纵向时间维度审查: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视。事前注意审查双方关系、邀约过程、现场位置、女方到达现场后的举动等;事中注意审查衣物损坏、事中所涉伤情相较事后就医、鉴定时是否存在从无到有或者从少变多的情况、呼喊有无(除被害人陈述说有呼喊外,现场外监控录像,以及邻居证言的具体措词如到底是争吵还是呼救)等情况;事后注意审查女方离开现场的神态、步伐、衣着等。


  二是暴力证据审查:重点关注伤情、呼喊、衣物、现场勘验、鉴定、出警记录、公安机关《工作说明》。示例说明,如伤痕有无、数量、部位在被害人陈述、就医主诉时、鉴定时是否一致,伤情形成原因能否说清。衣物方面,不少案件中存在被害人称衣物被撕坏,但物证显示完好。鉴定关注避孕套及包装DNA(证实谁打开的避孕套)、外阴口有伤还要看伤的程度(是否正常性行为也能产生)以及与阴道是否有伤不能混淆,DNA鉴定与言词证据是否矛盾。


  三是因果关系审查:重点审查暴力行为与性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暴力发生于自愿性行为之后,起因是事后发现避孕套破损产生争执)、损伤程度可能对定性产生影响(正常性行为也会产生的损伤)、男方有伤时所伤部位是否由女方反抗造成等。此外,有的案件起初以胁迫取证,后发现难以成立,又转向找暴力证据,导致每种指控的证据可能都存在不足。


  四是案发原因审查:现实利益落空(如案发后一起去购物,但对所购礼物不满意,生气,因怨恨而不是被强迫发生性关系报警)、期待利益落空(发生性关系时自愿,之后男方承诺的事项未兑现,认为被欺骗而报警)、表达没有出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男友、家人发现,为了表示“清白”而报警)。


  五是常见证据审查误区:要注意组合证据的陷阱,不是有组合证据就认为有罪。例如,客观证据(伤情)+客观证据(DNA)≠强奸,自愿性同意下也能导致此类伤情。再如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提供的事后特意与被告人进行通话时的录音≠强奸(他人出谋划策后,被害人为补强指控证据而引诱、威胁下所做的录音,被告人嫌麻烦想及早化解纠纷而表达出不符合事实的顺从)等。


  基于以上五个维度,马立喜律师同时总结了八个辩护着力点:注重“全面”审查、寻找“细节”突破、重视“客观”证据、质疑“主观”言辞、关注“核心”事实(识别“凑数”证据)、分析“退补”实效(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所列内容,公安机关补充、补强证据的情况,涉及证据链条完整性)、提防“诱导”取证、谨慎“谅解”协商。他还提到,强奸案还涉及对象认识错误、共犯的认定、被害人承诺与自陷风险、犯罪形态(既遂未遂)等理论与实务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与研究。


  互动研讨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聂素芳律师


  在互动环节,针对主讲律师的分享,聂素芳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就视频证据在法庭上的出示问题与大家进行了深入探讨。她指出,若视频资料为辩方证据,辩方在法庭出示是行使举证权,是辩护权的一部分,也是庭审本身的应有环节,可以以提交证据的方式提交法庭,原则上无需向法院申请;若视频证据为控方证据,则同样应在法庭出示并接受辩方的质证,否则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她强调,在强奸案件中,如果视频证据涉及到被害人隐私等情况不方便在法庭公开播放的,也应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举证质证,而不应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允许举证或不经质证直接采信。她介绍道,实务中,有时确实会遇到法庭不允许播放的情况,律师应做好两手准备,即便最终不直接播放视频,也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将视频反映的问题充分展现在法庭上,让合议庭全面了解证据情况。聂素芳律师对此也分享了她自己的办案经历。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德轩律师


  本所律师赵德轩就诬告与错告的界限问题提问:如果律师通过辩护使强奸案被告人获无罪结果,能否反过来追究被害人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臧德胜律师回应称,被告人最终被认定为无罪,不等于被害人构成诬告。他表示,实践中很多无罪结果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不代表被害人陈述一定为虚假,除非有客观证据证实被害人系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否则不宜追究被害人责任。


  


  陈培祥律师


  现场外所律师陈培祥就一起再婚家庭继父涉嫌强奸继女的案件提问:现有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供述,嫌疑人承认发生关系但辩解自愿,能否定罪?臧德胜律师回应称,发生性关系双方确认的情况下,争议在于是否自愿,被害人陈述是否可信需看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包括场景描述是否符合常理,两名被害人陈述是否基本一致,不能简单说只有被害人陈述就绝对不能定,需结合场景、前因后果综合判断,但目前未看到笔录,无法进一步分析。


  结语


  “刑案思辩大家谈”系列活动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为加强内部交流、提升律师刑事辩护实操能力、增强律所刑事辩护品牌影响力而专门设立的栏目,旨在促进京都总所与分所间、所内与所外同行专家学者间、所内部门间的交流合作。本期活动围绕强奸罪这一传统罪名在实务中的新问题,从醉酒型和暴力型两个维度展开深度研讨,为刑事辩护实务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每期活动邀请专业人士进行分享和讨论,欢迎大家持续关注、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