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4日至25日,第24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在韩国庆州科隆酒店隆重举行。本届研讨会由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共同主办,中国驻釜山总领事馆提供支持,以“刑事司法改革的展开与侦查控制的范式——以韩中刑事侦查程序的比较为中心”为核心主题,汇聚中韩两国刑法学界权威学者、司法实务专家与资深律师,围绕侦查监督体系、侦诉关系重构、补充侦查规制、不起诉程序约束、数字时代通信数据司法审查、被害人权利救济等前沿议题展开深度比较研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受邀作为中方代表团成员出席本届研讨会,并在第八主题单元以《刑事案件“证据不关门”的现状反思:补充侦查制度的滥用与纠偏》为题作专题发言,系统构建了迟延补证的差异化审查框架与侦诉审三阶段纠偏机制。

参会代表合影
庆州是韩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2025年APEC峰会举办地。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自2002年两国刑法学人在北京共同签署学术交流协议以来,已跨越二十四载春秋,先后在北京、上海、重庆、昆明、首尔、釜山、大邱、济州等中韩多座城市成功举办23届,已成为两国刑事法学界沟通不可或缺的常态化高端学术平台。本届研讨会中方代表团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刘仁文教授带队,共9位中方学者与实务专家参会。

中方参会代表合影(从右至左依次为:王迎龙、梁雅丽、吴革、韩轶、刘仁文、刘品新、付玉明、袁彬、钟佩庭)
本次研讨会分为开幕式、主旨演讲、九个专题研讨单元和闭幕式等环节。在开幕式上,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会长河泰仁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仁文教授先后致辞,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院长丁雄奭(由金翰均副院长代表院长致辞)、中国驻釜山总领事馆总领事陈日彪分别发表祝辞,四人深情回顾了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的创设和发展历程,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和价值,真切展望了中韩刑法学术交流的前景和未来。
刘仁文教授在开幕致辞中指出,中韩同属东亚法系文明圈,传统礼法文化根脉相近,现代刑事法治建设都走出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成功道路;韩国今年通过《刑事诉讼法》重大修正案,全面废除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权与补充侦查权,中国持续优化检警配合制约机制、完善全过程侦查监督,两国改革面临的权力制衡难题、程序规范困境高度趋同,持续的比较法交流让双方不必重复试错,可借鉴对方实践得失优化本土立法与司法。

梁雅丽律师作专题发言
专题发言:系统反思“证据不关门”,
构建迟延补证差异化审查框架
在8月25日举行的第八主题单元,梁雅丽律师作专题发言,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郑秞娜博士担任与谈人。发言以“证据不关门”为核心问题意识,从补充侦查的规则边界出发,逐层深入到迟延补证的识别、损害、比较法借鉴与差异化审查框架,最终提出侦诉审三阶段合力的程序纠偏机制,形成了一套逻辑严密、操作性强的完整理论体系。
一、问题起点:有边界的是正式补充侦查,而非全部证明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二次补查后仍证据不足应不起诉。但梁雅丽律师指出,有明确边界的只是正式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起诉后证明活动仍通过四类通道继续进入程序: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以调取或提供材料为名补入材料、庭审补证、上诉审新增证据。这些通道形式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证明补强功能,形成了真正的规范缺口。
她进一步分析缺口的四个层面:横向来看,审查起诉阶段补查方式从程序回流转向灵活取证,一般材料移送与重新询问、数据恢复、补充鉴定实际影响迥异;纵向来看,起诉后庭前会议虽试图确立证据集中提交节点,但法律同时允许多种补证;非正式取证文书如“调取材料通知书”等缺乏明确时间节点约束;不同通道承担同一证明任务时,缺乏统一的迟延原因审查和程序后果。
二、迟延补证的形态识别与多重损害
梁雅丽归纳了迟延补证的三种典型形态:一是已经取得、迟延披露;二是已有线索、迟延调查;三是争议出现后重新形成或加工。数字证据使“存在—发现—取得—形成—提交”的时间节点更加复杂,审查需连续追溯全过程,区分真正增加新事实来源的证据与采用新形式重述既有材料的证据。
迟延补证造成四重实质损害:削弱起诉证明要求与审前过滤功能,形成“带病起诉”;反复延期延长未决羁押周期,导致现场状态、电子数据和证人记忆不可逆衰减;破坏辩方反证、鉴定与质证条件,补充鉴定或新证言常使辩方毫无准备;程序惯性侵蚀调查中立性,后续补充调查可能变成围绕有罪假设的定向补强。
三、比较法借鉴与差异化审查五步框架
在比较法层面,梁雅丽律师对照了中韩两国规则:中国采用必要性审查模式,公诉人出示开庭前未移送证据应说明理由,法院在“理由成立且确有必要”时准许,但实践中过于关注证据客观真实性、对迟到原因审查薄弱;韩国采用迟延归责审查模式,《刑事诉讼法》第266条之13规定公判准备程序中未提出的证据,仅在不会显著拖延诉讼或申请人证明无重大过失且有不得已事由时方可申请调查,韩国大法院2020Do7802判决更明确防止控方利用上诉程序弥补前审疏漏。
基于此,她提出我国不宜移植绝对失权规则,而应构建差异化审查五步框架:查明证据全过程、判断迟延归责(客观障碍/未尽勤勉/明显违反义务/选择性补强)、区分诉讼阶段、判断防御恢复可能性、梯度配置程序后果。程序后果分四级:理由正当且损害可恢复的完整开示并给予准备时间;一般可归责但防御可恢复的准许调查但由迟延方承担补救成本;明显违反义务或选择性补强的限制调查范围与证明作用;故意规避终结或反证永久灭失的不得弥补基础缺口乃至证据失权。同时强调控辩差异——控方迟延提交不利证据应严格审查,辩方后发现的无罪罪轻材料不宜机械失权,法院应保持中立。
四、侦诉审三阶段合力的纠偏机制
最后,梁雅丽律师提出三阶段程序纠偏机制:侦查阶段重在过程记录,建立取证失败记录制度,补查仅增加相近笔录而未解决矛盾的不能认定证明状态改善;审查起诉阶段重在证据把关,提起公诉须以足以支持明确指控的证据基础为前提,经必要调查仍无法查清关键事实的应适用存疑不起诉,起诉后新增证据须提交可核验的迟延说明书;审判阶段重在终结控制,把必要性审查扩展至迟延归责和程序损害,启动专门迟延异议程序,不得通过持续提示补证、反复延期变相给予补证机会。
她以核心命题作结:真正的“证据关门”,不在于从物理上封闭所有补证通道,而是以迟延归责为锁——既为实体真实的纠错保留敞开的空间,也为程序正义的底线筑起关闭的屏障。

比较视野:
中韩侦查控制范式转型下的律师视角
本届研讨会的核心议题是侦查控制范式转型。韩国以权力拆分、职能切割实现分权制衡,全面废除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权与补充侦查权,转向警察专职侦查、检察官专司公诉的完全分离格局;中国则坚持检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框架,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全程介入实现动态约束。两种不同的侦诉模式,本质上都在回应同一个时代命题:如何防止侦查权无限扩张、避免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财产、通信自由权利。
作为参会的一线刑辩律师代表,梁雅丽从辩护实务的独特视角,为中韩侦查控制范式的比较研究提供了来自程序运行“最后一公里”的真实观察。正如刘仁文教授在开幕致辞中所指出的,本届研讨会特意邀请一线律师参会分享实务经验,打破了纯书斋式理论研究的局限,实现了理论与实务的双向赋能。梁雅丽律师关于“证据不关门”与补充侦查制度纠偏的系统论述,正是这种“理论+实务”融合的典型体现——她所揭示的迟延补证困境,不是停留在法条层面的抽象推演,而是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中、一次次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中、一份份辩护意见的撰写中沉淀出来的实务判断;她所提出的差异化审查框架与三阶段纠偏机制,也不是书斋里的概念游戏,而是可以直接转化为辩护策略、制度建议与裁判规则的操作性方案。
长期以来,梁雅丽律师始终坚持“以实务反哺理论、以理论指引实务”的执业理念,持续关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司法前沿问题。从非法采矿罪的刑事治理、空白罪状的适用边界,到涉案财产处置的辩护路径、法庭辩论的方法论,再到本次研讨会上补充侦查制度的滥用纠偏,她始终立足于刑辩实务第一线,将个案经验升华为制度思考,积极参与国内外高端学术交流。
梁雅丽律师本次受邀出席第24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并作专题发言,是中国刑辩律师在国际比较法舞台上发出专业声音的重要体现。未来,梁雅丽律师将继续带领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深耕刑事辩护实务与理论研究,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法治建设,为推动刑事司法制度完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中韩刑事法学交流互鉴贡献更多专业智慧与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