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办。本届论坛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律师撰写的论文《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证人证言排除规则的完善》入选本届论坛论文集,徐伟律师作为入选论文作者受邀出席论坛。

徐伟律师出席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
本届论坛自2026年6月启动征文,8月20日截稿,经主办方与专家学者审读筛选,共有89篇论文入选论坛论文集,内容涵盖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证据制度、刑事强制措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庭审实质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与人工智能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八个方面。
一、入选论文:从“禁而不排”的制度落差到四项修法方案
徐伟律师的论文以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与第56条第1款的不对应为切入点。前者严禁以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后者列举的证人证言排除方法却只有暴力、威胁两项;司法解释补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之后,引诱与欺骗仍被留在排除范围之外。
论文援引实证研究指出,2013年至2020年间,以引诱、欺骗为由申请排除证人证言的案件共126件,法院仅排除1件,排除率为0.79%。取证禁止与证据排除之间的落差,使侦查阶段的诱导性询问在制度上没有对应后果,辩护人即便在卷宗中发现诱导痕迹,也难以找到排除的规范依据。
在成因层面,论文从四个方面作出剖析:排除规则以“痛苦”为核心判断要件,难以评价作用于认知与判断的引诱、欺骗;询问证人缺乏全程录音录像义务,辩方难以提供启动排除程序的线索;证言被排除后侦查机关可以就同一证人重新询问,排除的效果止于单份笔录;辩护人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构成犯罪,侦查人员实施同类诱导却缺乏相应后果,这一责任落差本身即构成修法理由。
据此,论文提出四项修改建议:在第56条第1款补入引诱、欺骗并设定程度要件;确立询问重要证人全程录音录像的义务,并明确应当录制而未录制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明确检察机关对询问方式正当性的证明责任,降低辩方提供线索的门槛;参照重复性供述规则限制排除之后的重新询问,让排除产生实际成本。
二、实务反哺理论:京都律师持续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
长期以来,徐伟律师立足刑事辩护一线,专注于经济犯罪与新型犯罪辩护研究,坚持从办案实践中提炼制度问题。从审查逮捕期间的管辖权审查,到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实务解析,再到本次对证人证言排除规则的体系化建言,徐伟律师的实务研究始终着眼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现实问题,力求把辩护经验转化为可供立法参考的方案。
徐伟律师论文入选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论文集并受邀出席论坛,是京都律师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以学术研究服务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