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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广、宁瑜律师代理某地区保险诈骗案,两被告人获大幅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6-09-11

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志广、宁瑜律师分别担任第一被告人、第三被告人辩护人的某保险诈骗案件,经二位律师持续辩护,取得大幅减轻处罚的辩护效果。本案指控金额由五百余万元大幅核减至第一被告人二十余万元、第三被告人二万元。第一被告人建议量刑由第一次起诉面临的十年以上,到第二次起诉量刑建议八年六个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第三被告人由十年以上,到量刑建议一年六个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由起诉顺位第三位变为全案判罚最轻的被告人。


  一、特殊类型犯罪案件定性错误,两被告人均面临十年以上刑期


  本案系涉及车辆保险事故评估的特殊类型犯罪案件,全案被指控的保险诈骗事实数十起。检察机关第一次以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起诉金额五百余万元,第一被告人被指控对全案保险诈骗行为负责,第三被告人系涉案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也是数十起事实中唯一被认定为共犯的机动车事故损害鉴定人。按照起诉金额,两被告人均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在二被告人被建议量刑十余年进入审判阶段后,当事人家属紧急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志广、宁瑜律师分别担任第一被告人、第三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庭前会议问出鉴定重大程序违法,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二位律师介入后,迅速确定无罪辩护策略,明确指出本案在事实认定与法律定性上均存在重大问题,并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上,二位律师通过对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人进行密集发问,当场证明:1.该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2.鉴定人持有的资格证书来源非法;3.鉴定人持有的证书显示不具备本案相关事项专业鉴定能力;4.本案鉴定机构的选定未经法定程序。更为重要的是,辩护人通过询问发现了所谓被害保险公司直接向该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用的关键事实,证明了鉴定机构与被害单位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联,原鉴定意见不具备任何合法性。


  庭前会议结束后,合议庭当即取消原定次日开庭的计划,检察机关随后撤回起诉。


  三、重新鉴定后变更起诉,指控金额大幅核减


  此后办案机关历时一年重新聘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察机关再次起诉时,案情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第一被告人的起诉金额由五百余万元核减至二十余万元,对第三被告人的起诉金额直接下降至二万余元;同时为适配核减后的金额,将指控罪名变更为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两罪,并提出对第一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对第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四、庭审激烈交锋,坚持无罪辩护不做量刑交易


  第二次庭前会议及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继续展开激烈交锋。二位律师继续就诈骗罪相关事实开展无罪辩护,坚定被告人信心。在全案其余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李志广、宁瑜律师代理的两名被告人对被指控的诈骗罪事实始终坚持不认罪认罚,不做量刑交易。


  在事实层面,辩护人鲜明指出,不能将鉴定人合理的笔误认定为故意诈骗,更不能采取选择性认定,只把笔误中重复计算的部分认定为故意诈骗,而对笔误中少算的部分视而不见。


  在法律定性层面,辩护人指出,全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第一被告人与第三被告人之间存在诈骗罪的意思联络,不能认定二人构成诈骗罪共犯;原鉴定报告涉及的鉴定人有十余人,仅有第三被告人一人被起诉,而鉴定报告的主要鉴定责任人在第一次庭审后即被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第三被告人的追诉,难以排除仅基于其与第一被告人亲属关系作出的推定,而非建立在证据与法律事实之上。


  五、司法局拒绝缓刑评估,法院仍作出轻缓判决


  庭审结束后,法院长期未作出判决。宣判前,第三被告人被要求前往司法局进行缓刑评估,因其坚持不在评估中认罪认罚,司法局拒绝评估并将材料退回法院。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第一被告人由第一次起诉时十年以上的量刑预期、第二次起诉八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降格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第三被告人由十年以上的量刑预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降格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由起诉顺位第三位变为全案判罚最轻的被告人。


  本案虽未能实现无罪结果,但二位律师通过庭前会议精准发问打掉违法鉴定、推动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大幅核减指控金额,庭审中坚持无罪辩护不动摇,最终为两被告人争取到全案六位被告人中最大幅度从轻、减轻的处罚结果,辩护成效难能可贵。


  李志广、宁瑜律师将继续坚守辩护人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