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京都律师事务所“新金融业态下的企业金融犯罪刑事风险预防与辩护”主题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由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京都诈骗类犯罪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主办,聚焦金融企业刑事辩护策略与合规应对,围绕违法发放贷款罪、金融诈骗罪、洗钱罪等核心罪名的实务认定与辩护空间展开深度研讨。徐莹、聂素芳、朱娅琳、闫淮南、李维、李明真、李晓曦等七位资深律师依次作专题分享,线上线下众多法律同仁及企业代表共同参与。

活动由京都律师事务所陈赛男律师主持
陈赛男律师在开场致辞中指出,金融领域的监管大幕已全面拉开,金融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正在显著上升,刑事辩护与合规应对已成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必修课。在这样的背景下,刑事辩护与合规应对的专业价值愈发凸显。企业需要的不是侥幸心理,而是专业的风险防线;律师提供的也不仅是事后救火,更是事前预警和事中应对的系统方案。
徐莹律师
《违法发放贷款罪共犯形态的思考》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主任徐莹律师率先开讲,主题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共犯形态的思考》。
徐莹律师从自己曾参与的河南村镇银行案件切入,深入剖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骗取贷款罪之间的复杂关系。她指出,违法发放贷款罪作为刑法中的空白罪状,在实践中存在工作人员身份边界认定、“违反国家规定”行为界定、直接经济损失认定、关系人范围以及单位犯罪认定等多重模糊地带,这些理论与实务的争议点恰恰构成了刑事辩护的重要空间。针对贷款申请人、放贷人及资金掮客等第三人在共谋情形下的共犯认定问题,徐莹律师从三个维度进行了系统梳理。
她明确表示,在借款人与银行工作人员存在通谋的情况下,借款人应独立构成骗取贷款罪,而非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犯;若仅凭意思联络就将非身份犯拉入重罪共犯范畴,骗取贷款罪将被实质架空。对于第三人,她提出了“行为指向”与“利益来源”两个评价指标,为厘清资金掮客、中介等角色的罪名归属提供了清晰的分析框架。此外,徐莹律师还特别提醒,在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上,单位的决策形式不等于单位行为,审委会的形式审查并不必然意味着单位意志的成立,这一观点为相关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思路。
聂素芳律师
《金融诈骗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路径与争议问题》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诈骗类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聂素芳律师围绕“金融诈骗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路径与争议问题”进行分享。
聂素芳律师从诈骗类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内涵、不同类型金融诈骗犯罪推定规则的区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证明路径、具体要素分析以及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四大争议问题等板块进行了分享。聂素芳律师首先援引张明楷教授《诈骗犯罪论》中的观点界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内涵,包含“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个层面。
在此基础上,她通过系统梳理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八个金融诈骗罪具体罪名,根据八个具体罪名的行为模式、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将金融诈骗类犯罪分为“套现型金融诈骗罪”和“兑现型金融诈骗罪”,并对两类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共性和区别进行了分析。此外,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判例,聂素芳律师重点针对“套现型金融诈骗类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及具体要素进行了详细分析,尤其是针对实务中更为复杂、争议更大的有还款态度(或态度不明)但没还款能力的诈骗类案件,应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自己的分享。聂素芳律师提出,针对此类案件,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具体考察行为人没有能力的时间以及具体原因,结合各阶段的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而不能简单以未还款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聂素芳律师针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四大争议问题与大家进行了探讨,聂律师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不应包含间接故意,其产生时间须早于或同步于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中反驳事实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应结合反驳事实的明确性以及被告人获取证据的能力综合判断。聂素芳律师结合理论、规范与实务,针对金融类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与线上线下同仁分享了自己的思考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该类案件辩护工作的价值和意义。
朱娅琳律师
《洗钱罪明知要件的证据审查与推理反驳——从客观归罪到主观辩护的回归》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娅琳律师以“洗钱罪明知要件的证据审查与推定反驳——从客观归罪到主观辩护的回归”为主题进行分享。
朱娅琳律师用一组极具反差的数据引发全场关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洗钱罪起诉人数年均增长超过40%,但无罪判决几乎为零。她深入剖析了这一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指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以“异常情况汇总表”替代直接证据证明“明知”的倾向,这种将推定等同于法律拟制的做法,实质上架空了主观要件,使明知变成了无需证明的主观评价。朱娅琳律师强调,虽然刑法修正案删除了“明知”的文字表述,但主观明知的要求并未消失;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要求洗钱罪必须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金是上游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而“应当知道”与“明确知道”在证明标准上存在本质差异。
面对这一实务困境,朱娅琳律师提出了“三个回归”的辩护策略:从删除“明知”表述的司法解释回归到主观有责性的证据本质,从被动接受推定结论回归到主动审查基础事实,从否认明知的消极抗辩回归到构建“不知”的积极举证体系。她逐一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七种异常情形,指出“异常不等于犯罪,怀疑不等于明知,可能知道不等于应当知道,应当知道更不等于确定知道”。她反复强调,推定只是一种证明方法而非证明责任的转移,控方对主观要件的证明责任不会因推定的存在而消失;当基础事实动摇、经验法则断裂、反驳证据得到支持时,推定即应崩塌。
闫淮南律师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核心认定要点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闫淮南律师以“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核心认定要点”为题进行分享。
闫淮南律师从“贷款损失能否直接推出违法放贷”这一根本性问题切入,明确指出答案是否定的。他指出,贷款损失系多因一果所致,经营失败、行业周期变化、市场价格波动、抵押物贬值、其他债权人执行以及银行后续清收不力等因素均可能导致损失,绝不能采取“贷款逾期—银行损失—经办人有罪”的简单倒推逻辑。
闫淮南律师提出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审查的“四道门槛”:第一道门槛是划定犯罪边界,刑法意义上的“违反国家规定”不能等同于银行内部操作规范或部门规章,只有违反核心法定审查义务且对贷款发放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才可能进入刑事评价范畴;第二道门槛是回归贷款事实,对于已提供真实足额担保的贷款,法定审查重点应放在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可变现性,而非机械地将收入证明、从业经验等事项提升为同等强度的法定审查义务;第三道门槛是核实损失结果,银行出具的损失说明属于单方陈述,须审查是否已穷尽诉讼执行、抵押物处置和保证人追偿等救济手段;第四道门槛是划分个人责任,集体审批不等于共同责任,真正决定责任归属的不是有无签字,而是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否参与造假、是否拥有实际决策权以及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他还特别警示,“上级安排”不是免责理由,骗取贷款罪被认定也不当然推出银行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两个罪名必须分别独立审查。
李维律师
《公转私非法经营案的辩护与实务认定》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李维律师围绕“公转私非法经营案的辩护与实务认定”进行分享。
李维律师结合自己在北京地区办理的多起案件,系统梳理了公转私案件的指控逻辑与辩护要点。他指出,合法的公转私包括发放工资、报销差旅费等,但一些企业为规避税务或套取资金,通过劳务公司、灵活用工平台等资金通道将公款转出,就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李维律师重点区分了此类案件中的三类角色:组织者和运营者(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居间介绍人(财税顾问、代账会计)以及资金需求方。
在辩护策略上,他提出三点核心思路:对于仅提供信息对接、不控制资金流转、被动收取固定佣金的居间介绍人,可主张构成从犯或情节轻微;主观故意的认定应考察行为人对业务模式的理解程度、业务链参与程度、获利方式与性质以及专业领域认知;涉案金额应根据参与时间、对接客户、具体业务进行精准切割,不能以整体流水直接认定个人犯罪数额。他特别提醒,违法所得不等于经营数额,退赃退赔应在数额核对清楚后进行,罚金刑的适用也与违法所得的精准认定直接相关。
李明真律师
《穿透式审查视角下支付通道型助贷业务的刑事风险认定与防范》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李明真律师以“穿透式审查视角下支付通道型助贷业务的刑事风险认定与防范”为题进行分享。
李明真律师从一起真实的支付通道型助贷案例入手,还原了“需求端—组织端—缔约端—放款端—流转端”的完整资金链条。她指出,在穿透式监管成为常态的背景下,司法机关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查助贷业务,名义借款人、空壳公司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资金截流行为可能触及信贷资金用途管制、市场准入管制以及账户与反洗钱监测三道红线。
针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她提出了体系化的出罪逻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的核心特征在于“经营性”和“中介性”,须面向不特定对象持续提供结算服务并在账户内形成资金归集与沉淀。如行为人仅提供单向资金通道、账户内无资金沉淀、不赚取结算差价、未进行资金错配,则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在罪名界分上,她还深入分析了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以及帮信罪、洗钱罪等多个罪名的竞合与区分,并从刑民交叉角度剖析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的责任划分。
最后,她为助贷机构、出借名义账户的个人以及金融机构分别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合规建议,强调唯一可靠的合规路径是“退出通道,回归真实”。
李晓曦律师
金融灰黑产业的类型演化与刑法规制全景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曦最后登台,以“金融灰黑产业的类型分析与刑法规制”为主题进行分享。他曾任职于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审批部,兼具金融机构实务经验与法律专业背景。
李晓曦律师从“十五五”时期的宏大背景出发,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年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的开启,意味着金融犯罪辩护将迎来重要的业务风口。他将金融灰黑产业的演变历程生动划分为三个阶段:1.0时代以倒卖国库券、外汇为主;2.0时代以非法集资、信用卡套现为主;3.0时代则出现了反催收、征信修复、代理退保、包装贷、AB贷、职业背债人等更加复杂、技术化、隐蔽化的形态。
李晓曦律师重点剖析了当前几类高发的金融灰黑产的行为模式与刑法规制路径,特别指出AB贷(替身贷)作为隐蔽性最强、危害性最大的贷款黑产形式,涉及中介、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三方主体,极易引发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刑事风险。他还从银行风控与辩护双重视角提出,提供了真实足额担保的借款人,即使贷款资料存在部分虚构,也可以成为骗取贷款罪的重要出罪事由;抵押物价值随市场波动,绝不能因事后贬值而反推借款人当时具有骗取贷款的故意。这一观点为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提供了极具实务价值的思路。

本次论坛是一次高水准、高密度、强实务的专业盛会,充分展现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及旗下两大研究中心在金融犯罪辩护与防控领域的深厚积淀与前瞻布局。京都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追求卓越,不负重托”的理念,与各界同仁一道,为企业筑牢法律风险防线,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时代使命中贡献专业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