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北京市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宋某某、张某某、胡某三名当事人均作出不起诉处理。至此,由潘南宇、李明真、刘冰杨三位律师辩护的某公司虚开发票专案,全案圆满终结。
回顾2026年年初,某市局经侦总队对一起遍布全国的虚开发票犯罪团伙展开收网工作。过年期间,整个看守所竟羁押了数百名牵扯进该案的公司老板、员工。过年前,三位律师火速介入,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但取保只是开始,上游虚开发票的犯罪团伙涉案数千万元,金额巨大,如何在高压之下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是摆在三位律师面前的现实难题。
一、企业代开发票背后的风险
本案的起因并不复杂,是众多中小企业常见的困境。2024年10月至11月间,当事人因向个人支付项目费用,通过第三方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张,票面金额合计上百万元。
表面看,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开发票案。但三位律师在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案情后发现,本案与纯粹的空壳虚开、暴力虚开存在本质区别。涉案公司有真实的融资项目,有真实的居间服务,资金最终流向真实业务,而非回流公司。有真实业务,意味着社会危害性的起点不同。
二、亏损何谈补税?坚持税法原理下的取保
虚开发票案件,补缴税款通常是取保的第一条件。三位律师第一次见到办案人员时,毫无意外地收到了这个答复。
但律师团队仔细核查财务数据后发现,2024年度,公司实际处于全面亏损状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企业亏损年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既然公司全年亏损,何谈补税?
三位律师将税法原理、财务数据与案件事实反复对照,形成书面证据册和意见,与办案机关反复沟通。最终,公安机关认可了辩护意见,在没有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这在当地虚开发票案件中尚属首例。
三、先入为主,剥离专案
取保只是阶段性成果。由于是专案,案件最终还是被移送到了检察院。如果起诉到法院,即便是缓刑,当事人也将不可避免地被留下案底。如何结束案件,甚至是不起诉?
三位律师判断,必须在办案人全面阅卷之前,将本案的特殊性植入其认知,让办案人带着答案去找问题。
核心论点有三个:
第一,真实交易基础。本案与典型的无真实交易虚开有本质区别。融资项目真实、居间服务真实、资金流向真实业务。这决定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远低于纯粹骗取税款的虚开行为。
第二,全面亏损状态。2024年度公司实际处于亏损状态,依法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本案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实质损失。
第三,属于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本案系多名当事人共同参与,各人在虚开行为中的地位与作用存在显著差异。三位律师结合各当事人的主观认知程度、参与深度与作用大小,逐一论证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同时,本案系以公司名义实施、利益归公司所有,属于单位犯罪,应按照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规制,而非简单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各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位律师将上述论证系统整理成书面意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第一时间提交给承办检察官,抢占认知先机。
四、点赞有担当的办案人,终获不起诉
尽管承办人还没有正式阅卷,但三位律师的辩护意见已经在他们心目中埋下了一颗种子。这样,在后面阅卷时,办案人就会带着问题去找答案,会加深对律师辩护意见的印象。不出意外,办案人也非常坦诚地告诉三位辩护人,本案是一起涉案上百人的专案,压力巨大,不会轻易作出结论。这样的初步沟通,其实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三位律师的目的不是迫切地取得结果,只是在植入不起诉的思路。
经过数轮深入沟通,承办检察官对辩护意见表示初步认可。然而,作为市局专案,案件的最终走向并非承办人一人能够决定,仍需逐级汇报至分管领导。认可与批复之间,横亘着层层审批程序。三位律师持续跟进,将辩护体系从事实、法律、政策三个维度夯实,不留死角,将书面意见、类案检索报告及税法分析材料补充至案卷中,供汇报时同步呈报。最终,在承办检察官的有力推动和上级领导依法审查后,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三名当事人均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6年9月,检察机关对三名当事人均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走出检察院的那一刻,如释重负。没有案底,没有罚金,企业可以继续经营,生活可以重新开始。这个案件的圆满结果,离不开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处理的担当精神,在专案高压之下,能够实事求是地审查个案的特殊性,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辩律师的意义,不只是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更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帮当事人找到那一线生机,让他有机会重新开始。三位律师各司其职、协同作战,紧扣真实业务背景、公司亏损状态、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构建起层次分明、靶向精准的不起诉辩护体系,最终实现了全案不起诉的圆满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