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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成功举办“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财产的有效辩护之道”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6-09-15

2026年9月9日下午,京都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成功举办“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财产的有效辩护之道”专题研讨会。本次活动聚焦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财产辩护问题,邀请公安部资金分析专家邓昌智前来现场授课,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发表致辞,京都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夏俊律师作开场发言,副主任翁小平、孟粉律师,副秘书长丛卓义、徐伟、瞿凯俊、郑炫等众多资深律师结合办案经验依次作专题分享,秘书长张蓬蓬律师担任本次活动主持人。本次活动线上线下共一千四百余人参与。


  


  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首先对到场来宾、线上参会的法律同仁以及本次授课专家表示热烈欢迎与感谢,并对京都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积极开展研讨活动表示肯定与支持。


  围绕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朱勇辉律师结合自身从事辩护工作二十余年的经验,指出职务犯罪中的财产辩护问题值得研究,并谈了三点感受:一是当前立法不足,职务犯罪案内人、案外人财产保护规定原本不多,近年来虽有所增加但仍显不够;二是司法关注不够,重心多在定罪量刑与罚金,涉案财产是否查扣、追缴及范围常在判决中一笔带过,实践中执行混乱;三是律师以往因可援引依据偏少,对财产辩护关注不足。朱勇辉律师指出,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选择涉案财产的有效辩护作为本次研讨的主题是“狠抓难点、痛点”,具有实践意义和实务价值,并期待本次研讨活动能为广大律师同行提供有益参考。


  


  京都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夏俊律师就本次研讨会作开场发言。夏俊律师指出,长期以来,职务犯罪辩护领域普遍存在着“重人身、轻财产”的结构性短板。她表示,事实上,当事人关注的权利从来不止于人身自由,财产权益同样也是备受关注的核心和重点,客观来讲,实务中对涉案财产的甄别界定、追缴边界、权利救济,呈现出重视不足、发力不足的问题。


  她介绍,随着新规落地,涉案财物处置规则与审查标准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次研讨会特邀公安部资金分析专家邓昌智老师授课,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财产辩护工作中,资金分析核查就是财产辩护的“基本功”和“压舱石”。同时,她提到中心众多资深律师将围绕违法所得追缴范围、责任边界、案外人及家属涉案财物的保护和救济等等实务中备受关注的话题依次进行分享。


  她总结,本次研讨活动,既是对当前财产辩护的痛点、难点问题的集中复盘,也是对新规背景下辩护思路、辩护策略的系统梳理。最后,夏俊律师表示,京都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将以专业研究赋能辩护实务,持续推动职务犯罪辩护的高质量、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公安部资金分析专家邓昌智围绕职务犯罪资金分析实务展开分享,以一个模拟案例为主线,讲解如何从异常流水搭建完整证据链的实操方法。邓昌智提出,资金分析不能止步于绘制流向图,需依次解决确定涉案主体、还原资金来源、穿透中间账户、定位最终资产、建立证据对应五大问题,完成交易、行为与证据的闭环对应。他梳理资金分析定性、定量、追赃这三大目标,指出实务四类常见误区,强调流水不能单独证明付款目的,并且每个节点都必须能对应原始凭证。


  随后,他介绍了五步分析法,涵盖数据归集、清洗标准化、主体穿透、路径还原,到最后输出资金流向图、职务—资金双轨时间轴、逐笔交易对应表、涉案资产清单四项标准化成果。在分享的最后,邓昌智再次强调,资金分析的终点不是复杂的关系图,而是一套来源合法、方法透明、能够复算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事实体系。


  


  京都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副主任翁小平律师聚焦职务犯罪违法所得追缴范围及善意第三人认定问题,以其办理的一起追缴单位行贿“违法所得”百亿股权申诉案为切入点展开分享。


  翁小平律师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和法理框架,职务犯罪追缴违法所得应当遵循因果关联原则、不溢出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追缴应限于与犯罪有因果关系的财产,不得溢出至合法财产。在该案中,B集团在受让股权时经过了尽调、公证等正当的交易程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B集团对涉案犯罪行为不知情也未参与,在受让股权时善意,应当属于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应优先于刑事追缴。而本案存在追缴范围的“三重扩张”,追缴B集团善意取得的股权及孳息明显违背了上述边界,不应予以追缴。翁小平律师强调,职务犯罪案件的追缴必须守住边界,绝不能让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成为趋利性执法的牺牲品。


  


  京都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副主任孟粉律师重点围绕职务犯罪中一类“案外人”的财产问题——家属涉案财物的申请解封与救济,分享了其办理的一起成功解封八套房的案例。


  孟粉律师提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限于违法所得、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他人的合法财产不在涉案财物之列,而家属作为案外人依法享有申请解封与救济的权利。在该案中,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嫌疑人家中八套房产被尽数冻结,甚至妻姐、妻兄房产也因过账被牵连,经在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持续主张、选对程序,主张权益时都要“证据为王”,证明财产权属与资金来源合法,最终成功解封、发还八套房产。


  孟粉律师通过该真实案例提示,职务犯罪涉案财物的案外人救济程序分散、节点众多、窗口期短,家属与律师必须对各阶段权利与路径心中有数,在最恰当时点用最恰当程序守住自己的合法财产。


  


  京都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丛卓义顾问就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形态之一——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认定思路与追缴原则展开分享。他提出,此类受贿的收益类型仅限于股票、股权产生的预期收益;认定构成预期收益型受贿须兼备客观与主观两方面条件:客观上要求收受的股票、股权具有增值高确定性、高收益性和稀缺性,主观上行受贿双方要有以股票、股权预期收益为贿赂的合意。


  他强调,在受贿数额认定方面,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按案发时实际获利数额认定;尚未实际获利的,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且因案发时未实际取得预期收益,应认定为预期利益型受贿犯罪未遂。他解释,对于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没有溢价的,因不符合预期收益型受贿在客观方面的增值高确定性和高收益性,不宜认定为预期收益型受贿。


  他进一步说明,此类案件涉案财物的追缴,应当以追缴原物为原则,对于股票、股权在案发时尚未出售、未实际获利的,应当直接追缴股票、股权,若涉案股票、股权在后续变价时的价格与支付价格的差价低于案发时股票、股权的价格与支付价格的差价,差额部分不应再向受贿人追缴。


  


  京都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徐伟律师以问答的形式,对职务犯罪数额辩护常见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拆解。他围绕《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把相关法律问题拆解成受贿数额的计算时点与标准、预期收益规则的适用范围等具体问题逐一作答:受贿数额一般按收受财物时的价值计算,只有符合股票、股权预期收益特别规则的,才进入案发时实际获利或未实现溢价的计算路径,对于USDT,不能仅因USDT具有财产价值或可能涨跌,就将其纳入股票、股权预期收益规则。


  对于“案发时”的标准,徐伟律师指出,在《理解与适用》中“案发时”被解释为正式立案调查之日,但该文并非法律解释正文,仍需厘清其效力问题。随后,徐伟律师列举了多个典型案例,并指出不能把不同交易结构拼成一个通用公式,对于具体案件,应当先确定收受对象,再识别权钱对价和利益实现,才能比较理论主张与裁判方法。


  


  京都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副秘书长瞿凯俊律师提出,财产辩护是职务犯罪辩护的第三个战场,他聚焦违纪收缴与刑事追缴的程序衔接与差额处理这一问题展开分享。瞿凯俊律师首先厘清收缴、没收、追缴、责令退赔、随案移送五个概念的性质与法律后果差异,并特别就监察追缴与刑事追缴两个概念在规范、主体、后果、救济这几个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行了分析,二者不能混同。


  随后,瞿凯俊律师重点剖析了违纪收缴与刑事追缴的程序衔接断点及争议——移送前退缴被认定为违纪违法所得,移送后才算刑事退赃。瞿凯俊律师对此从无法律依据、违背立法本意、新规则是效果标准三个方面出发,指出时间切割是错误做法。就差额处理问题,他指出,差额处理包括混同拆分的差额、价值变动的差额、已缴数额与判决数额的差额三层含义,并提示律师辩护时应当注意拆分须经质证、坚持比例原则、善意取得是硬抗辩、盯住计价基准时点。


  


  京都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郑炫律师就职务犯罪违法所得审前追缴的“人身专属性”与“配偶地位”展开分享。郑炫律师从家属最常问的“要退多少钱、会不会牵连配偶孩子”切入,先厘清审前追缴的法理基础:监委审前“追”只是临时控制、追赃挽损职责、接受自愿履行三方面叠加下的“临时追缴”,并非刑事追缴权,且须严守退赃不等于认罪、退缴有上限这两条红线。随后,郑炫律师重点剖析了实务中“只找配偶”的症结——获益的当事人、持赃的第三人与配偶三方错位,使配偶成为所有成本的汇聚点。


  但按照法律规定,他解释,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追缴箭头指向的是本人或持赃第三人,没有指向配偶的情况。他进而给出律师的意见:围绕三个角色、三组变量、五项权衡进行个案考量决策,以“合法对价剥离”为尺,退前三问“该谁退、该退什么、该退多少”,并把每次退缴落在书面与凭证上。


  


  活动过程中,京都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张蓬蓬律师对各位嘉宾的分享内容作了总结。张律师指出,由于资金分析报告的证明力很强,辩护律师必须了解资金数据在实践中是如何汇集、清洗和进行性质认定的,才能在职务犯罪中对涉案财产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


  同时他表示,《贪污贿赂解释二》规定的预期收益型受贿并未改变以往司法解释中关于涉股权受贿犯罪的规定,而仅仅是对“突击入股”型受贿的一个补充,其适用范围非常局限,因此预期收益型受贿犯罪仍有一定的辩护空间。


  就职务犯罪违纪所得、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的程序衔接问题,他提醒律师在阅卷时要注意查阅监察机关的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并就追缴、移送范围等问题与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有效沟通。


  


  本次研讨会是一场聚焦职务犯罪涉案财产有效辩护、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价值的专业盛会,充分展现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及京都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积淀与前瞻深耕。京都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未来将持续举办专业研讨活动,不断提炼办案经验、优化辩护路径,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持续推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化、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