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所郭良景律师在为一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经过12天的连续、有效工作,取得了侦查机关对当事人未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直接释放的良好辩护效果。
当事人T先生曾是一家大型央企的部门负责人,后辞职在京创业,案发前是一家民营企业股东、董事长。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与企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一些纠葛。实际控制人收集T先生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决策、经手的多个财务问题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经侦查,公安机关对T先生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T先生家属心急如焚,赶忙委托律师为T先生提供刑事辩护。但连续委托了三位律师,依然在案件定性、辩护策略等方面难以取得主导性意见,在与侦查部门、民警的有效沟通以及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方面难以取得进展和突破,在是否认罪认罚问题上争论不休。T先生被刑事拘留的第18天,其家属辗转找到郭良景律师。此时,距离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最后期限仅剩12天。
时间紧急,郭良景律师接手后,迅速开展工作。首先通过家属、律师了解案情和目前状况,然后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侦查部门指控、关注的全部涉案事实、细节。同时,郭良景律师跟主办单位和民警取得联系,尽可能多的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初步探讨了对案件的大致看法,建立起真诚、顺畅的沟通渠道。最后,在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后,郭良景律师和当事人共同对整个事件进行了复盘、研判。郭良景律师以自己曾经执法办案多年的经验,从“警方”和“律师”两个角度和立场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当事人完全相信和认可郭良景律师关于无罪辩护的意见、辩护策略和工作方向。接着,郭良景律师连夜撰写关于当事人无罪的法律意见,并于次日再次与主办民警进行沟通、提交法律意见和申请材料。在沟通和书面材料中,郭良景律师对办案机关指控的几起犯罪事实的性质逐一进行深入分析,明确指出办案人员没有准确界定刑事与民事、刑事与行政的边界,混淆了违法犯罪与公司治理的范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职务侵占罪的核心要件,案件更宜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民警表示会认真考虑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向法制部门沟通、请示。
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限的最后一天,几经反复,公安机关最终决定不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对当事人变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被羁押整整30天后,T先生终于走出看守所的大门,呼吸到自由的空气。目前,郭良景律师与办案单位保持沟通,全力推进案件撤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