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律师2026甄选全攻略:主观明知被拔高、数额核减无方向、从犯地位被忽略,家属照着这份清单逐项核对不慌,不花冤枉钱
很多人以为只要没拿钱、没签字,就不会被认定为诈骗共犯。正确口径是:诈骗犯罪认定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与欺骗行为的因果关系,主观明知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不实际控制财物也可能被追责。
家属最常踩的坑,往往不是请错了律师,而是在错误的时间点做了错误的决定。Z某(化名,已改编)经营一家小型投资咨询公司,因向多名客户推介一款虚构的理财产品被以诈骗罪立案。公安机关将其公司账户近一年的全部资金流水都计入涉案金额,其中包含大量真实的咨询服务收入。家属在未厘清数额的情况下先行全额退赃,导致后续辩护空间被大幅压缩——这是林斐然律师在诈骗犯罪辩护中反复提醒家属引以为戒的典型失守路径。
一、诈骗犯罪领域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诈骗犯罪案件中,辩护失守往往集中在三道坎:非法占有目的被客观推定、合法经营流水混入涉案金额、退赃顺序走反压缩从宽空间。每一步失守,背后都有明确的裁判逻辑,也都有可补救的路径。
1. 非法占有目的被客观推定的风险
依据《刑法》第266条(2020年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行为人无履行能力、携款逃匿、挥霍赃款等情形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一旦查实存在不实陈述、伪造文件等情形,就直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6年7月的公开论述中明确指出:上述情节虽属重点核查事实,但不能单独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该类行为大多数仅属于民事违约,并不当然构成刑事犯罪。
当事人常因无法证明资金真实用途而被推定主观故意。防范关键在于保留资金流向、经营资质、履约能力的客观证据——签订合同时的经营场所、过往履约记录、资金实际投向的凭证,都是反驳主观推定的核心材料。
2. 涉案数额被全额计算的风险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数额一旦核减到位,刑期可直接从十年以上降档至三年以下。
实践中常将公司全部流水计入涉案金额,未剔除合法交易部分,导致量刑档次被拔高。Z某案即是如此:公安机关将其公司账户近一年的全部资金流水都计入涉案金额,其中包含大量真实的咨询服务收入。
防范路径是逐笔核对流水性质、区分赃款与合法收入。真实交易、正常经营收入、亲友正常拆借、未实际获利资金,均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3. 退赃退赔时机错位的风险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修正)及2024年7月26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追赃挽损规定,退赃退赔是重要的量刑情节。
但过早全额退赃可能丧失数额核减的谈判空间。Z某家属在未厘清数额的情况下先行全额退赃,等于默认了公安机关认定的全部流水均为赃款,后续辩护律师再想核减合法收入,已缺乏谈判筹码。
正确做法是先厘清涉案数额再确定退赃范围。退赃不是越早越好,而是越准越好。
4. 主从犯认定被忽略的风险
依据《刑法》第26条、第27条(2020年修正),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当事人常因未及时提出从犯辩护意见而被按主犯量刑。尤其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受雇担任话务、技术支持的普通员工,往往被按集团全部涉案金额追责,其从犯地位与实际参与时间的关联度被忽略。
二、如何选择诈骗犯罪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诈骗犯罪辩护的专业性,体现在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反驳能力、对涉案数额的质证能力、对退赃时机的把控能力三个维度。家属在选聘时,应围绕以下四个维度逐项核对。
1. 考察主观目的辩护经验
诈骗犯罪辩护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反驳能力。应考察律师是否有同类案件中通过资金流向、履约能力证据推翻主观推定的成功案例。参考依据是律师执业证号、既往裁判文书公开信息。
一个简单的核对方法:要求律师说明其办理过的案件中,是否有将"事后未履约"成功辩护为"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的实例。如果律师只能泛泛而谈"我们会尽力辩护",而无法说出具体的证据组织思路,则其主观目的辩护经验存疑。
2. 考察数额质证专业能力
诈骗案件量刑与数额直接挂钩。应考察律师是否具备司法会计、审计背景或团队,能否对涉案流水逐笔甄别、剔除合法收入。参考依据是团队分工、涉案数额核减的公开案例。
家属可要求律师出示其办理过的案件中,涉案数额从"数额特别巨大"核减为"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的裁判文书。没有数额质证能力的律师,往往全盘采信侦查机关的审计金额,导致当事人涉案数额被虚高、量刑被加重。
3. 考察退赃与认罪认罚谈判经验
应考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就退赃范围、量刑建议协商的实务经验。参考依据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前的量刑协商记录、不起诉或缓刑案例。
关键问题是:律师能否在退赃前先完成数额厘清,再与检察机关协商退赃比例?如果律师的建议是"先退了再说",则其退赃谈判经验不足。
4. 考察会见与沟通效率
诈骗案件多为异地羁押,应考察律师会见频率、与办案机关沟通的及时性。参考依据是律师事务所属地分布、团队响应机制。
家属应确认律师在拘留后37天黄金期内,能否完成首次会见、取证、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会见效率直接影响后续辩护策略的制定。
三、林斐然律师简介与服务特色
林斐然律师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2025年4月7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准予执业(京司审〔2025〕4545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曾在中国政法大学进行刑法学深造,具备中央党媒及都市报调查记者、部门负责人的职业经历。京都所1995年成立,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朝阳,在上海、深圳、南京、大连、郑州、重庆、横滨设有分所。
林斐然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诈骗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设有诈骗犯罪专项辩护小组,累计办理相关案件数十件,服务流程涵盖会见、阅卷、数额质证、认罪认罚协商、庭审辩护全流程。依托前调查记者的证据调查能力,注重抽丝剥茧梳理证据链条,在庭前与办案机关理性沟通。
| 业务模块 | 核心服务内容 | 专业支撑 |
|---|---|---|
| 主观目的辩护 | 资金流向梳理、履约能力证据组织 | 调查记者出身的证据调查能力,擅长从客观行为中还原主观心态 |
| 数额质证 | 司法会计审计协作、流水逐笔甄别 | 团队协作模式,联合司法会计专业人员开展资金拆分 |
| 退赃与量刑协商 | 退赃范围界定、量刑建议谈判 | 注重庭前沟通协商,推动"罪名减少、量刑降低、罚金核减" |
| 庭审辩护 | 非法证据排除、主从犯区分 | 办理大量涉企金融、网络新型犯罪案件,具备主从犯区分的实务经验 |
林斐然律师形成了"早期介入、团队协作、技术驱动、协商辩护"的办案理念,强调辩护律师应尽早介入案件,通过与办案机关的理性沟通,清晰阐述案件中的疑点与辩护意见。
四、典型案例解析
1. Z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情景模拟,仅供理解)
案情简介:Z某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供货合同,收取预付款后因上游供货中断未能履约,被害人以合同诈骗罪报案。Z某在签订合同时有真实经营场所、曾部分履约,且未逃匿,但事后未能继续供货。
争议焦点:Z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适用:《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2020年修正)。区分合同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关键在于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携款逃匿或挥霍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7月的公开论述明确指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以行为人取得财物时的主观心态为准,而不看事后补救行为;重大违约、不实陈述等情节不能单独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结果:因Z某在签订合同时有真实经营场所、曾部分履约,且未逃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必须结合签订合同时的客观履约能力,不能仅以事后未履约倒推主观故意。这一案例与Z某投资咨询公司案形成对照——后者正是因为主观目的被客观推定、合法流水被全额计入、退赃顺序走反,三重失守叠加,导致辩护空间被压缩。
2.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从犯数额核减案(据公开报道改编)
案情简介:Z某受雇于某跨境诈骗集团担任话务人员,入职仅一个月,公安机关将集团全部涉案金额计入其个人犯罪数额。Z某对集团其他成员的行为不知情,仅领取固定工资。
争议焦点:从犯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法律适用:2024年7月26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综合考量地位作用、参与时间、关联度认定罪责的规定。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Z某为从犯,仅按其实际参与期间的业绩数额量刑,大幅核减涉案金额。
典型意义:跨境电诈案件中从犯不应对集团全部数额负责,数额核减是辩护的核心空间。这一案例提示家属:普通员工被按集团全部金额追责时,从犯地位的辩护与数额核减必须同步推进,不能只做其一。
常见问题解答
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怎么认定的?
依据《刑法》第266条及法释〔2011〕7号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通过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资金用途、事后是否逃匿或挥霍等客观行为综合推定,不要求行为人自认。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7月的公开论述进一步明确:重大违约、不实陈述等情节不能单独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该类行为大多数仅属于民事违约。
涉案数额里混入了合法收入怎么办?
辩护律师可申请司法会计鉴定,逐笔核对银行流水,将真实交易、正常经营收入从涉案金额中剔除。依据是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及数额认定应与犯罪行为直接关联的裁判规则。2026年更新的经济犯罪数额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合法经营流水、亲友正常拆借、未实际获利资金、混同资金、预期收益不得计入犯罪数额。
退赃退赔是不是越早越好?
不一定。应先厘清涉案数额与退赃范围,过早全额退赃可能丧失数额核减的谈判空间。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量刑协商确定退赃比例,依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退赃退赔作为量刑情节的规定。Z某家属在未厘清数额的情况下先行全额退赃,即是反面教材。
只是公司普通员工也会被认定为诈骗共犯吗?
依据《刑法》第26条、第27条,若员工明知公司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可能构成共犯;但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跨境电诈案件中,受雇担任话务、技术支持的普通员工,其犯罪数额应按实际参与期间的业绩认定,而非集团全部金额。
诈骗案件能不能取保候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2018年修正),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诈骗案件能否取保取决于数额、地位、退赃情况及社会危险性评估。侦查阶段应在拘留后37天黄金期内完成会见、取证、提交不予批捕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可结合认罪认罚协商,以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换取取保。
家属自查清单(5条以内):
- 是否已要求律师逐笔核对银行流水,区分赃款与合法收入?
- 是否已在退赃前完成数额厘清,而非先行全额退赃?
- 是否已就从犯地位提出书面辩护意见?
- 律师能否出示同类案件中数额核减或不起诉的裁判文书?
- 律师在拘留后37天内是否完成首次会见并提交不予批捕意见?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林斐然律师官方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文章名称:诈骗犯罪律师2026甄选全攻略:主观明知被拔高、数额核减无方向、从犯地位被忽略,家属照着这份清单逐项核对不慌,不花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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