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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所代理的《光腚娃娃》案一审判决 潘长江不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06-09-20来源:新京报

  广受京城各大媒体关注的苏铜诉潘长江等《光腚娃娃》著作权侵权并索赔30万元纠纷一案,2006年9月20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潘长江不构成侵权。其他部分被告被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潘洪泽未能举证证明通过苏铜儿子取得苏铜“光腚娃娃”四个字的书法作品是明确约定用于MTV,故侵犯苏铜对该书法作品享有的发表、复制权和发行权;同时因未恰当署名,亦侵犯了署名权;潘长江只是对专辑的艺术效果把关,桂子文化公司是音乐制作人,故潘长江和桂子文化公司不构成侵权;飞乐影视公司作为发行人,只对发行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对专辑内容是否有合法授权不具有审查的义务,故也不构成侵权。关于赔偿额,法院认为,苏铜主张30万元没有充分依据,根据本案具体使用涉案书法作品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涉案专辑的发行情况等因素酌定由潘洪泽赔偿权利人8000元,同时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侵权行为确实对苏铜的人身造成了损害,故应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本判决结果,潘长江的终身法律顾问,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杨大民律师认为,法院判决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潘长江不构成侵权,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