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律师、张雁峰律师代理“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
发布时间:2009-04-22来源:新京报

  2009年4月16日9时30分,由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律师和张雁峰律师代理的“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开庭审理。


  这是东阳“亿万富姐”吴英被羁押两年之后的首次出庭受审。《北京青年报》、《法制日报》、《东方早报》、《经济观察报》、《21世纪经济报道》和《商务周刊》等各大媒体都争相报道此案。媒体如此热衷吴英案,不仅在于吴英经商的传奇色彩,更在于控辩双方在吴英案定性问题上的巨大分歧。


  2007年2月7日,吴英因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08年2月20日东阳市检察院就此案向东阳市法院提起公诉,东阳市法院依法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请求移送,经金华市中级法院同意移送后,东阳市法院依法将案件退回东阳市检察院。2008年9月18日东阳市检察院依法将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编者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报送金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金华市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至金华市中级法院,指控吴英犯有“集资诈骗罪”(编者注: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并且,在东阳市检察院的起诉中认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金华市检察院则改为个人犯罪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处非法集资涉嫌“集资诈骗”人民币3.89855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杨照东律师和张雁峰律师针对起诉书的指控为吴英做了无罪辩护,认为吴英案所涉行为是地地道道的民间借贷纠纷。首先,吴英名下的本色集团是为了经营发展而成立,成立后一直在进行实际经营活动,所借款项用于公司,因此其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其次,吴英的借款对象是特定的朋友群体,是朋友间的借贷,不是集资诈骗罪中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再次,开庭中经过质证的证据显示,吴英直到被抓时,还在继续将借来的钱用于扩大企业规模,其不存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继续“借”钱的诈骗行为;最后,吴英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借款为目的,而是为了用于合法的企业生产经营。因此,公诉人指控吴英集资诈骗罪不成立,吴英的行为属于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的“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在本案进行过程中,杨照东律师、张雁峰律师于2009年4月2日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吴英借款的金额、去向,吴英及本色集团资产价值等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将关系到本案中的借款是否属于诈骗,从而影响到最终的刑事罪名。


  另据报道,吴英案开庭审理前,另案处理的本案关联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都被法院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从一年十个月到六年不等。


  附:吴英简介


  吴英,女,1981年生,浙江省东阳市人,2006年位列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时称“东阳亿万富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