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4日,我所合伙人杨大民律师代理的金巧巧状告宋祖德、刘信达侵犯其名誉权案终审落槌,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宋、刘二人赔偿金巧巧20万元。
此案在2009年12月18日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刘信达、宋祖德构成名誉侵权,判决两人各赔偿10万元人民币。随后二人提出上诉。
图为我所合伙人杨大民律师与金巧巧在法庭上(图片来源:网易)
2010年4月14日,我所合伙人杨大民律师代理的金巧巧状告宋祖德、刘信达侵犯其名誉权案终审落槌,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宋、刘二人赔偿金巧巧20万元。
此案在2009年12月18日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刘信达、宋祖德构成名誉侵权,判决两人各赔偿10万元人民币。随后二人提出上诉。
图为我所合伙人杨大民律师与金巧巧在法庭上(图片来源:网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