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合伙人柳波律师,张小峰律师承办的张某被控贪污罪一案日前审结,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院指控:张某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国有公司财务部出纳员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56万余元,根据刑法第382条第1款、38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2010年1月,法院开庭审理,针对指控,辩护人认为:第一,被告人张某所在单位并非国有公司。第二,案件中的张某也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第三,涉案款项不属于刑法第382条第一款的公共财物。同时,辩护人指出张某只有挪用的想法,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不能成立。
2010年4月,检察院将指控罪名变更为职务侵占罪。日前,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