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原中房集团郑州分公司董事长李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郑州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经过九个月的侦查、审查起诉,该案被公诉至法院。王九川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介入本案,在多次会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后,就管辖、立案依据、审查程序及涉嫌罪名构成等问题与各办案机关多次交换意见,最终,该案被退回公诉机关。
随后,公诉机关以李某的另一起事实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王九川律师对该指控事实多次进行调查核实。2009年8月至12月,该案先后四次开庭审理。不久,李某被取保候审。
关于本案中“岗位期权股”的性质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是本案控、辩、审各方关注的焦点,王律师结合有关证据材料论证本案中有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并结合当前国内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的实践和相关理论分析了本案中股权的特点,提出被告人所得200万元股份实为干股、与侵占无关的观点,受到法庭的重视。有关媒体在庭后对该案作出报道。
经过长期审理,一审法院于近期宣判被告人李某无罪。本案当事人认为,王九川律师在近三年的辩护中不辞辛苦,自始至终尽职负责,表现出高水平的辩护策略和技巧,对获得这一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