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鹿邑县的老农护树队涉黑案,在重审开庭前一日,公诉机关撤回了有关“涉黑”的指控,只保留了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其他罪名。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律师、朱娅琳律师担任被告陈道荣的辩护人。案件已经过一审、二审,目前尚处于重审阶段。
杨照东律师称,公诉机关撤回了对陈道荣等涉嫌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这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举措。这个举措不仅保护了陈道荣等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鹿邑检法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工作作风。此案预示着高层开始纠正“运动式”打黑中存在的“黑打”现象。在近年来的打黑史上,公安机关以涉黑立案侦查的案件几乎百分之百最终被定黑,像此案这样一审定黑,二审发回后控方撤诉的案例实属罕见。
鹿邑县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5年以来,被告人陈道荣利用其棉麻公司副经理、棉花厂厂长的身份和影响力垄断了任集乡所有柏油路两沿和黑河、李贯河河道的杨树种植权,通过贿赂部分行政村村支部书记的方式非法承包了任集乡东半部行政村方田地头的杨树,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权重不敢举报、控告。
为维护其非法利益,陈道荣伙同被告人王心明网络各村闲散人员组成“护树队”,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道荣、王心明为首,被告人陈道杰、代存银等人为骨干,被告人金孝军、陈祖乾等九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团伙人数较多、骨干成员较为固定,配备有专门交通工具,等级森严,纪律严明,成员每年允许借支4000元,王明每月报销手机费100元。
针对“毁树”群众,陈道荣或借用警犬,或出动所有“护树队”人员,要求不惜代价找到“毁树”的人,该打打,该罚罚;该团伙人员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案40余起,致3人轻伤,敲诈所得财物2万余元,陈道荣用其违法犯罪所得维持团伙的日常开支。
鹿邑县人民法院在2010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道荣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其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陈道荣不服一审判决,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周口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原判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鹿邑县法院重审。在重审开庭前夕,鹿邑县检察院撤回了对陈道荣“涉黑”的指控。
杨照东、朱娅琳律师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暴力特征以及控制特征四个方面入手,证明陈道荣的护树队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因此,陈道荣没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杨照东律师表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及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伴随产生的一种犯罪现象。这种犯罪现象是和经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的。一些组织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以后,形成了一种公开或者半公开的对抗政府的势力,这是黑社会组织罪本质的东西。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过去的一些流氓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实施犯罪的同时人员不断壮大,经济实力不断地丰富雄厚,逐渐地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当他们具备了相当的经济实力之后就开始挑战政府。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仅对社会产生危害,也已经干扰了政府的管理体制。在境外,香港的14K党、日本的山口组,都具有半政治性的色彩。所以在我国对那些还没有发展成为真正的黑社会组织的,只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实施严厉打击,将他们扼杀在萌芽阶段,是必要的。
打黑没有问题,每一位公民都希望国泰民安、安居乐业,所以作为律师,我们支持和赞成打黑。但我们反对的是打黑过程中的黑打现象,提倡和推动的是依法打黑。